只是關心「廁所用太久」…清潔員卻挨巴掌 北捷:最高可罰7500、將提告
北捷清潔員遭旅客甩巴掌事件:從法律角度探討公共場所暴力行為的責任與後果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5%A5%B3%E5%BB%81%E9%81%AD%E5%8D%A030%E5%88%…
2026年1月8日下午,台北捷運府中站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暴力事件。根據北捷標準作業程序,當廁所使用超過30分鐘以上,清潔人員便會前往關心使用狀況。當天下午3時43分,站內女廁觸發長時間使用警訊,站長依規定派遣清潔員前往查看,不料該名旅客走出廁間後,不僅對清潔人員咆哮,更直接動手甩巴掌。站方立即通報捷運警察及轄區員警到場處理,將施暴旅客帶回偵辦。
台北捷運公司對此事件表達強烈譴責,表示將依《大眾捷運法》對該旅客處以7500元罰鍰,並協助清潔員驗傷及提出告訴。北捷重申「暴力零容忍」立場,強調對於任何暴力行為都將依法送辦,絕不寬貸。這起事件不僅涉及個人暴力行為的法律責任,更引發社會對公共服務人員執勤安全及旅客行為規範的廣泛討論。
清潔員的法律地位與暴力行為的刑事責任
這起事件首先需要釐清的是捷運清潔員的法律地位。參照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判決與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 603 號判決,我國司法實務對於公營事業服務人員是否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明確見解。這兩份判決均指出,公營汽車司機、火車列車長等運輸從業人員,其日常執行業務(如駕駛、售票等)屬於私法契約行為,不具公權力行使性質。同理可推,捷運清潔員執行日常清潔、維護工作時,其行為性質亦屬勞務提供,而非公權力行使。
然而,當清潔員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及北捷相關規定,執行「長時間占用廁所關心」此一具有公共秩序維護性質的職務時,其行為便可能被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與107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北捷員工在執行取締違規職務時,法院明確認定其為「依法執行職務」,對其施暴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因此,本案清潔員執行「關心長時間占用廁所」職務時,應可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旅客的暴力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就具體法律責任而言,旅客對清潔員甩巴掌的行為,至少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若兩罪成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
- 行政責任: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規定,妨礙站車人員執行職務且以暴力相向者,處新臺幣7,500元罰鍰。
- 民事責任:清潔員可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參照113年度審簡字第688號判決,法院對於持兇器攻擊清潔隊員(同樣是公共服務人員)的行為,認定構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加重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本案雖未使用兇器,但無故攻擊執行職務的清潔員,其惡性與該案相當,刑度應有參考價值。
公共服務人員遭暴力對待的司法態度
檢視近年相關判決,法院對於公共服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遭暴力對待的案件,多持嚴肅態度處理。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被告陳璿因在北捷違規遭取締時對站務員揮拳、踢打,法院認定構成妨害公務及傷害罪,雖因精神狀況減刑,仍判處拘役35日。107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中,同一被告相同行為,法院亦做出有罪判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14年度審簡字第627號判決,被告因不滿清潔隊員操作升降梯,出言辱罵並持酒瓶毆打,導致清潔隊員受傷。法院原可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但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賠償11萬元並達成調解,最終判決免刑。此案顯示,即使行為惡劣,若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彌補損害,仍有獲得寬典的可能。
相較之下,本案旅客不僅無故攻擊執行勤務的清潔員,目前也未見悔意或道歉表示,參照前述判決標準,獲得寬大處理的可能性較低。尤其北捷已表明將協助提告,未來法院量刑時,可能參考113年度審簡字第688號判決的標準,判處數月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共場所的相互尊重與法律界線
這起事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教育意義,提醒社會大眾幾個關鍵法律觀念:
- 公共服務人員的執勤安全:清潔員、站務員等第一線服務人員,其工作環境應受到基本尊重與保護。即使民眾有不滿情緒,也應透過理性管道反映,而非訴諸暴力。參照104年度上易字第570號判決,單純辱罵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就可能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更遑論實際動手傷害。
- 暴力行為的代價高昂:一時情緒失控的暴力行為,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三重責任。以本案為例,旅客除7500元行政罰鍰外,若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約9萬元),加上民事賠償可能數萬元,總代價可能超過10萬元,還不包括前科紀錄對個人信用的影響。
- 公共場所的行為規範:捷運、車站等公共場所訂有明確使用規則,如廁所使用時間限制,目的是維護多數人的使用權益。民眾若因特殊需求需長時間使用,可主動向站方說明,避免誤會。參照112年度易字第977號判決,即使在捷運車廂內口出惡言,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顯示公共場所的言行更需謹慎。
- 衝突解決的正確途徑:當民眾對站方措施有異議時,應理性溝通或依申訴管道反映。參照108年度簡字第2939號判決,被告因與捷運公司糾紛而多次恐嚇工作人員,最終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恐嚇公眾罪判刑5月,緩刑2年。顯示不當的衝突處理方式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
強化公共服務人員的保護機制
從這起事件延伸思考,現行制度對公共服務人員的保護仍有加強空間:
- 執勤安全訓練不足:第一線服務人員常需面對各種突發狀況,但現行訓練多聚焦於服務技巧,較少涉及衝突處理與自我保護。建議北捷等公共事業加強員工應對挑釁、暴力威脅的訓練,並配備隨身警報器等安全設備。
- 法律適用模糊地帶:如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 603 號判決所示,公共服務人員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常有爭議,導致執法不確定性。建議立法明確界定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性質,或增訂「妨害公共服務罪」等特別規定,強化保護。
- 快速處理機制:本案站方迅速通報警方處理值得肯定,建議建立更完善的暴力事件SOP,包括證據保全(如監視畫面)、證人筆錄等,提高追訴成功率。
- 心理支持系統:遭受暴力的員工常留下心理陰影,事業單位應提供心理諮商等支持,避免二次傷害。
建立互相尊重的公共文化
北捷清潔員遭甩巴掌事件,表面上是個別旅客的失控行為,實則反映社會對公共服務人員的尊重不足。從法律層面看,我國司法體系對公共服務人員執行職務已提供一定保護,但仍有改進空間。從社會層面看,則需加強公眾教育,建立「尊重專業、理性溝通」的公共文化。
最後提醒民眾,在公共場所遇到任何糾紛,應保持冷靜、理性溝通,必要時請求站務人員或警方協助。一時的情緒發洩可能帶來長遠的法律後果,而尊重他人、遵守規範,才是現代公民應有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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