挫傷172次不是巧合?一家三口詐保3000萬,為何構成加重詐欺
一家三口12年詐保3000萬!「挫傷172次」存金條買別墅,法院怎麼看?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聊一個比八點檔還誇張的真實故事:一家三口,在12年內,靠著不斷「跌倒」、「被夾傷」,向保險公司詐領了近3000萬元的保險金!他們甚至把燕窩當藥水,製造假就醫紀錄,最後被搜出2300萬的金條和花蓮的別墅。這到底是怎麼辦到的?法律上又會怎麼懲罰這種行為呢?讓我們用輕鬆有趣的方式,結合法院的實際判決,一起拆解這個「詐保帝國」的興衰史。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5%AE%B6%E4%B8%89%E5%8F%A312%E5%B9%B4%E8%A9%…
故事時間:一家三口的「意外人生」
主角周先生(化名)是退休補教老師,他的太太曾是保險業務員。從15年前開始,這家人彷彿被「衰神」附身,生活充滿各種「小意外」: 搭公車、捷運時「容易」跌倒。 經常被電梯門「喜歡」夾到。 連倒個垃圾都會「剛好」摔傷。
他們每次都去看中醫,診斷多是「挫傷」。爸爸媽媽累積了驚人的172次挫傷紀錄,女兒也在學校「跌倒」了77次。他們就用這些就醫紀錄,向多家保險公司申請醫療險或意外險的理賠。
更「創意」的是,他們為了讓就醫紀錄看起來更真實,竟然把燕窩裝在藥水瓶裡,偽裝成每天要喝的藥水!直到有保險公司發現,這位周先生怎麼老是因為「瘀青」來申請理賠,而且金額不小,才開始懷疑,進而通報調查。
警方上門搜索時,發現的不只是成堆的理賠文件,還有260條金光閃閃的金鑽條塊(市值約2300萬),以及位於花蓮的兩棟別墅。這些,都被檢方認定是犯罪所得。
最後,周先生被依「加重詐欺罪」起訴,而周太太和配合開立診斷書的中醫師,則獲得緩起訴處分。
法律放大鏡:這樣做到底犯了什麼法?
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是標準的「詐欺取財」。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1. 最基本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法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翻譯:你心裡想著要把別人的東西(錢)用不正當方法弄過來(不法所有),然後用了騙人的手段(詐術),讓對方心甘情願把東西(錢)交給你。這就成立了!
套用到本案: 不法意圖:想騙保險公司的理賠金。 施用詐術:假裝受傷、偽造就醫紀錄(用燕窩假裝藥水)、開立不實的診斷證明書。 使人交付:保險公司審核後,誤以為真的發生意外,於是給付保險金。 結果:保險公司的錢被騙走了。
2. 更嚴重的「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
如果詐騙行為有某些特別惡劣的情形,刑責會加重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一種情形就是:「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在本案中,是「一家三口」共同策劃執行,這就符合了「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條件。檢方因此用「加重詐欺罪」起訴主嫌,刑期門檻直接從最高5年跳到1年起跳,最高可到7年。
法院實務見解:
在許多類似詐保判決中,法院都明確指出,只要是有三人以上基於共同犯意,分工合作完成詐騙,就會構成加重詐欺罪。例如,在109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8號號判決中,法院認定陳鳳華等人與醫師共同詐保,因為參與者超過三人,所以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規定。參照109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
數學小教室:他們是怎麼「賺」到3000萬的?
我們來粗略估算一下(以下為假設情境計算,非本案精確數字):
假設他們每次就醫的「挫傷」治療,向一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平均可以拿到1萬元(包含掛號、診療、藥費、可能的部分失能給付等)。
爸爸媽媽挫傷172次:172次 x 1萬元/次 = 172萬元 女兒挫傷77次:77次 x 1萬元/次 = 77萬元 小計:172萬 + 77萬 = 249萬元
咦?這樣離3000萬還很遠啊!關鍵在於:
- 「實支實付」醫療險的漏洞(已修補):過去,民眾可以拿醫療收據「副本」向多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假設他們向10家保險公司都投保了實支實付醫療險。
那麼一次1萬元的醫療費,理論上最多可以申請到:1萬元 x 10家 = 10萬元。
- 長期累積:12年下來,累積了數百次就醫紀錄。
- 可能結合其他險種:除了單純的醫療費用,可能還涉及意外險的住院日額、骨折未住院津貼、甚至失能險的一次性給付等,金額更高。
所以,透過向多家公司投保、利用副本理賠、長期且頻繁地申請,滾出3000萬的驚人數字,在手法上是有可能的。這也是為什麼金管會後來規定,從2023年7月起,實支實付醫療險的收據,同一次醫療行為只能用「正本」申請一次,堵住了這個漏洞。
法院怎麼判?看看其他「詐保前輩」的下場
過去的判決書裡,有許多精彩的詐保案例,我們來看看法院的態度:
佯裝失能,被抓包打臉:在111年度上易字第589號號判決中,唐姓被告車禍後向醫生佯裝失能,拿到診斷書去申請了高達1121萬的保險金。結果保險公司調查員偷拍到她能正常走路、騎機車,與診斷書完全不符。法院認定她構成詐欺取財罪,駁回她的上訴,判處有期徒刑。這告訴我們,保險公司是有調查能力的,裝病風險很高!
全家一起騙,刑責跑不掉:在110年度上訴字第686號號判決中,蔡姓男子車禍後,與妻子及兩位朋友共謀,故意在醫院裝出記憶、語言障礙,詐領殘廢保險金。法院認定他們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加重詐欺),夫妻倆分別被判刑。這和本案「一家三口」的模式非常相似。
醫生配合開假證明,後果嚴重:在109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8號號判決中,鄭姓醫師被控與詐保集團合作,密集地為根本沒來看診的人刷卡申報健保費、開立不實診斷書。法院從刷卡時間異常(都在晚上9點後)、地點不合理等證據,認定醫師與詐保者有犯意聯絡,同樣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詐欺罪論處,醫師被判了重刑。這對本案中獲得緩起訴的中醫師來說,是個嚴重的警告。
騙健保也算詐欺,且金額驚人:在113年度訴字第344號號判決中,張姓醫師等人以虛報診療費的方式,詐領健保費高達908萬餘元。法院同樣以詐欺罪判刑。參照113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這說明了,詐騙的對象不只是私人保險公司,包括勞保、健保等公家機關,一樣是犯罪。
重要Q&A:你應該知道的事
Q1: 我只是稍微誇大一下病情,多拿一點保險金,應該沒關係吧?A: 關係可大了! 這已經構成「詐術」。法律上的詐欺,不一定要完全無中生有,只要你的陳述與事實有「重要部分」不符,導致保險公司做出錯誤的給付決定,就可能成立。例如,只是輕微拉傷卻偽裝成無法工作;或是把舊傷當成新傷來申請理賠。參照111年度上易字第589號判決中,被告就是佯裝的失能程度與事實不符而被判刑。
Q2: 如果詐保被抓到,除了還錢,還會怎樣?A: 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信用破產。
- 刑事:普通詐欺罪最高關5年,加重詐欺(三人以上、跨境電信等)最高關7年,併科高額罰金。參照110年度上訴字第686號、109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
- 民事:必須全數返還詐領的保險金,保險公司還可能要求額外賠償。
- 其他:留下前科紀錄,未來可能無法再投保,或保費極高;從事某些行業(如金融、公職)也會受限制。
Q3: 保險公司怎麼發現被騙的?A: 他們有「核保核賠資料庫」和調查人員。 頻率異常:像本案,同一個人因類似小傷理賠太多次。 金額或模式可疑:理賠項目與常情不符(例如,小傷卻申請高額器材)。 交叉比對:不同保險公司會透過資料庫分享可疑理賠名單。 實地調查:如111年度上易字第589號判決所示,保險公司會派員跟拍、訪查,確認傷勢真偽。
Q4: 中醫師或醫生開診斷書,也要負責任嗎?A: 是的,如果醫師「明知」或「應注意而沒注意」病患在詐保,卻仍開立不實診斷書,就可能成為詐欺的「共犯」或「幫助犯」。 如109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258號、113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所示,配合詐保的醫師都被判了刑。醫師有專業判斷責任,不能來者不拒照單全收。
Q5: 如果我一時糊塗犯了錯,該怎麼辦?A: 最好的策略是「自首」和「和解」。 在許多判決中,法院會考量被告是否坦承犯行(自白)、是否積極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這些都是法官量刑時「從輕發落」甚至給予「緩刑」的重要依據。例如109年度簡字第148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中,被告因坦承犯行、賠償被害者,而獲得緩刑宣告。參照109年度簡字第1481號、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
實用建議與結論
- 保險是保障,不是發財工具:保險的核心精神是「損害填補」,彌補你因意外或疾病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不是讓你賺錢。心存貪念,只會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
- 誠實為上策:申請理賠時,務必據實以告。一點小聰明,可能換來一生的污點和巨額賠償。
- 了解新規定:金管會已改革實支實付醫療險的理賠規則,現在用副本重複理賠的空間已大幅縮小,別再聽信過時的「理賠秘笈」。
- 專業人士勿踩紅線:保險業務員、醫師等專業人士,更應謹守法律和職業倫理,協助客戶或病患詐保,最終會害人害己。
這起「一家三口詐保3000萬」的案件,就像一部充滿警世意味的現代寓言。它告訴我們,再精密的騙局,也有被揭穿的一天。法律的天網或許來得稍晚,但從不會遺漏。守住誠信的底線,才是對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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