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訴怒罵店員會成罪嗎?「周處除三害」爭議引爆言語恐嚇界線討論
日本雜誌沒到貨 客嗆女店員知道「周處除三害」嗎 店員提告恐嚇、公然侮辱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6%97%A5%E6%9C%AC%E9%9B%9C%E8%AA%8C%E6%B2%92…
台北市松山區一間日本連鎖書店近日發生消費糾紛,一名王姓女客人因預訂的日本雜誌未準時到貨,竟衝進書店櫃檯對陳姓女店員咆哮辱罵,不僅質疑對方「書讀得很好嗎?」、「請這種人真是給公司丟人」,更嗆聲:「你知道什麼叫『周處除三害』嗎?」暗示自己是為書店「除害」。陳姓店員遭此羞辱後嚇得不敢上班,已報警提告恐嚇及公然侮辱,並提出離職。這起事件不僅凸顯服務業面臨的職場暴力問題,更涉及明確的法律責任界線。
事件經過:雜誌因日本年假延遲 客人失控辱罵
據了解,王小姐上個月預訂一本搞笑相聲主題的日本雜誌,原定本月6日到貨,但因日本正值年假,物流延遲,無法準時到貨。陳姓店員多次解釋,主管也回電說明,但王小姐無法接受,直接衝到書店櫃檯對店員發飆。
從現場錄影畫面可見,王小姐在櫃檯前大聲指責:「我哪裡罵你髒話,我公然侮辱你什麼,你這個工作都做不好,你還要做什麼,你書讀的很好嗎?你有更好的能力嗎?」甚至表示:「我告訴妳,我也是老闆,就算請不到人,也不要請阿狗阿貓。」
更引人注目的是,王小姐在爭執過程中引用歷史典故:「你要感謝我耶,你知道什麼叫『周處除三害』嗎?」暗示自己是為書店清除不適任員工。陳姓店員當場被罵哭,但王小姐仍持續咆哮。
31歲的陳姓店員擁有日語檢定N1資格,因熱愛日本文化而選擇在書店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她受訪時表示:「侮辱我說有沒有讀書啊,也有講到罵我父母...我還怕他突然出現要對我做什麼。」因恐懼而不敢上班,已向警方報案提告。
法律觀點:嗆「周處除三害」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律專家解析,王小姐的言行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是指在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侮辱」則是指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罪的成立要件包括:1.有恐嚇行為;2.恐嚇內容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3.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之感。
判決所述,因其明確解釋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05條規定所稱之『恐嚇』,係指行為人將加害生命、身體等之事,以言語或身體舉動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而產生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陷於危險的感覺,不必行為人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本案中,王小姐引用「周處除三害」典故,周處在故事中斬殺猛虎、蛟龍後自殺,此語在爭執情境下,可能被理解為隱含暴力或清除的暗示。參照113年度易字第1614號
判決所述,因其闡明恐嚇罪的認定標準:「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陳姓店員表示「怕他突然出現要對我做什麼」,顯示已心生畏懼,符合恐嚇罪的「致生危害於安全」要件。
實務見解:侮辱言詞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關於公然侮辱部分,王小姐指責店員「書讀的很好嗎?」、「請阿狗阿貓」、「給公司丟人」等語,在實務上很可能被認定為侮辱言詞。
判決所述,因其對侮辱言詞有明確界定:「而衡諸社會通念與一般人之認知,『他媽的』、『幹他媽的』等用語,寓含不屑、輕蔑或使人難堪之意,自屬貶抑性之言詞,此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客觀上足以使其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雖然王小姐未使用髒話,但「阿狗阿貓」等比喻性言詞,在社會通念上仍屬貶抑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言語。店員因此「有哭」且不敢上班,顯示已造成心理傷害。
競合關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法律適用
若王小姐的言行同時構成恐嚇與公然侮辱,法院將如何論罪?實務上有兩種見解:
判決所述,因其處理類似案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判決所述,亦採相同見解:「被告上開行為自外觀上雖可分割為『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2個舉動,然前揭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言詞及舉動係於同一時、地先後摻雜脫口而出...應認係就同一事件,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而為...屬同一因果歷程中未中斷之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之名譽及意思自由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換言之,若王小姐在短時間內連續出言侮辱並夾帶恐嚇意味,可能被認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即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教育意義:消費者權益與言論界線
這起事件提供幾個重要的法律教育啟示:
- 消費者權益行使應有界線:消費者固然有權對服務不滿提出申訴,但表達方式必須合法。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得提出申訴、調解或訴訟,但不得以恐嚇、侮辱等非法手段施壓。
- 典故引用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王小姐引用「周處除三害」典故,本意可能是強調自己為書店清除不適任員工,但在爭執情境下,此語可能被解讀為暴力暗示。參照113年度易字第1614號
判決所述
,恐嚇罪的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包括暗示性言語。 - 服務業人員的法律保護:服務業人員在工作場所遭受侮辱、恐嚇,不僅可提起刑事告訴,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雇主也有責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
- 刑事告訴的實務流程:陳姓店員已報警提告,警方將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若檢方起訴,案件將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類似案例比較:法院如何認定恐嚇言論
判決所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量刑考量:「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公司同事,本應相互尊重,以和為貴,縱遇有糾紛,亦應持理性和平之態度溝通解決,卻僅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在盛怒下以上開言語恐嚇、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受損並心生恐懼,所為實屬不該」。
該案被告因細故口角恐嚇、侮辱同事,被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法院特別強調「犯後否認犯行,未能正視己非,態度難認良好」作為量刑考量。
預防與建議:建立理性的消費糾紛處理機制
法律專家建議,面對消費糾紛時:
- 保留證據:如本案店員錄影存證,有助於後續法律程序。
- 理性溝通:消費者應透過正式管道申訴,而非情緒性辱罵。
- 雇主責任:企業應建立員工支持系統與安全保護措施。
- 法律諮詢:若涉及法律問題,應尋專業律師意見,而非自行解讀法律。
本案王小姐嗆聲「我有律師團你要嗎?」但實際上,律師團的存在不能合理化違法行為。參照111年度簡上字第566號
判決所述,被告行為時為成年人,且具相當之社會經歷與智識程度,對其言論之涵意應有充分理解,仍須為自己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這起「周處除三害」嗆聲事件,不僅是服務業的職場暴力案例,更是法律教育的活教材。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時代,如何理性表達訴求、尊重他人人格尊嚴,是每個公民應學習的法律素養。法院過去類似判決顯示,情緒性辱罵與恐嚇言論,最終可能讓自己從「消費者」變成「刑事被告」,得不償失。
法律小辭典
-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 公然侮辱罪: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文字、動作貶損他人人格
-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他人,使其心生畏懼
-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得聲請以罰金代替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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