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我兄弟」不是玩笑:男大生恐嚇高雄車站,真的會被關
PO文稱「張文我兄弟」將攻高雄車站 男大生被逮5萬交保
台北車站隨機攻擊事件發生後,整個社會還處在震驚與不安之中,網路上卻有人跳出來「加碼演出」。一名陳姓男大生在Threads上發文,自稱是兇嫌張文的兄弟,揚言「下一個地點高雄車站」、「12/25會有更大的事件等著你們」。貼文一出,警方火速抓人,檢方訊後諭令5萬元交保。很多人可能覺得:「啊不就嘴砲而已,有那麼嚴重嗎?」但法院可不是這麼想的。
新聞原文出處:https://www.ctwant.com/article/462856/
網路恐嚇公眾,不是開玩笑的
先講結論: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你只是隨口說說、只是想紅、或是覺得好玩,只要你的言論讓公眾感到害怕,就可能構成犯罪。而且,不需要你真的去執行,也不需要有人因此受傷,只要「造成公眾恐慌」就夠了。
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社會秩序需要保護,尤其在重大治安事件後,任何煽動性的言論都可能引發集體焦慮,甚至造成無謂的混亂。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容忍度很低。
恐嚇公眾罪怎麼認定?法院這樣說
我們來看看法院的實際判決。在112年度簡字第1078號判決中,被告在線上遊戲的公開頻道寫下:「不加我公會台北捷運實施第二次北捷殺人」、「4月2號17:00台北捷運實施隨機殺人」。法官認為:「臺北捷運為公眾運輸工具,每日往來乘客眾多,車站人潮出入密集,一旦遭遇隨機殺人攻擊事件,將會造成嚴重傷亡,是被告所為預告臺北捷運隨機殺人之事,自當會造成公眾嚴重恐慌甚明。」最後判決有罪。
另一個案子108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被告在臉書上貼出「我覺得我想殺人」等文字,還說「要成就驚天動地之大事」。法院說:「恐嚇公眾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被告雖辯稱只是開玩笑、想引起大家的注意云云,……均無足取。」一樣有罪。
還有一個107年度上易字第1917號判決,被告在臉書留言威脅法官和公務員,揚言要殺害不特定多數人。法院認為,被告的言論「已該當恐嚇公眾罪之要件」,而且「公眾當然應該害怕,這就是正義的代價」等語,證明他有恐嚇公眾的故意。
這些判決都指向一個核心:只要在公開場合(包括網路)用文字、言語或影片,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來恐嚇不特定多數人,讓公眾心生畏懼,就算成立恐嚇公眾罪。至於你是不是真的有那個能力、是不是真的打算去做,都不重要。
男大生的貼文,完全符合要件
回頭看陳姓男大生的貼文:
「張文是我兄弟,我們是一個組織,他未完成的任務,我會繼續接下去,下一個地點高雄車站,敬請期待,社會病態交給我們來重整」
「誰在跟你們開玩笑,一群社會毒瘤,12/25會有更大的事件等著你們」
首先,這些話明顯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在高雄車站發動攻擊、預告12/25更大事件。其次,發文在Threads這個公開社群平台,任何人都看得到,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最後,在台北剛發生隨機傷人的敏感時刻,這樣的言論當然會引起恐慌,許多網友截圖檢舉,媒體也報導,確實已經「致生危害於公安」。
所以檢察官以恐嚇公眾罪偵辦,一點也不意外。
只是開玩笑?法官:沒用
或許男大生會辯解:「我只是開玩笑,沒有真的要去做。」但法院早就打臉這種說法。108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判決講得很清楚:「恐嚇公眾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被告雖辯稱只是開玩笑、想引起大家的注意云云,均無足取。」也就是說,就算你只是嘴砲,只要造成公眾不安,就是犯罪。
而且,從實務上看,這類案件幾乎沒有無罪空間。因為法律要保護的是社會安全感,而不是去探究行為人內心真正的意圖(除非你能證明你完全沒有恐嚇的故意,但貼出這種文字,很難說服法官你沒有故意)。
會關多久?通常幾個月,得易科罰金
恐嚇公眾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如果沒有前科、情節不是特別嚴重,通常判處拘役或幾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例如107年度上易字第1917號判決中,被告在臉書留言宣稱要殺害不特定多數人,被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112年度簡字第1078號判決中,預告捷運隨機殺人的被告,也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
但別以為刑度輕就沒事,留下前科紀錄對未來就業、出國都有影響,而且還要繳罰金(易科罰金的話,一天以1,000元折算,兩個月就是6萬元)。這次男大生被交保5萬元,如果將來判刑確定,可能也是類似的刑度,但交保金只是保證出庭的錢,不是罰金。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發文前請三思
這起事件再次提醒大家:網路發言一定要謹慎。不要以為匿名就查不到,警方要追IP、找發文者,易如反掌。也不要覺得「我只是轉貼」、「我開玩笑的」就能免責。在社會緊張的時刻,任何煽動暴力的言論都可能被嚴肅對待。
尤其現在高檢署已經責成各地檢署成立「防範恐怖攻擊應變小組」,加強監控這類恐嚇訊息,一發現就會迅速偵辦。所以,千萬別因為一時衝動或想紅,就踩到法律紅線。
結語:別讓自己的青春留下污點
男大生年紀輕輕,可能只是一時興起想吸引關注,但付出的代價卻不小。除了可能面臨刑責,學校也可能有校規處分,未來的人生規劃都可能受影響。希望大家在網路上發言時,多一點思考,少一點衝動。社會已經夠亂了,我們不需要更多的恐懼與對立。
最後,引用113年度簡字第260號判決的一段話作為總結:「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與本罪該當。」所以,別再以為「說說而已」沒事了,法律真的會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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