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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撲引擎蓋、掛車頭被載走!女為母搏命抓詐騙車手 遭二度輾壓:恐涉殺人未遂

2025/12/1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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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中市一名吳姓詐騙車手,於今年9月11日在太平區涉嫌騙取邱姓婦人超過130萬元後,遭邱婦家屬設局誘捕。在追捕過程中,邱婦的女兒柯小姐為阻止吳男逃逸,奮不顧身跳上車子引擎蓋,卻遭吳男駕車狂飆甩落,並慘遭二次輾壓,導致重傷。台中地檢署偵查後,認定吳男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具體求處2年6月以上重刑。此案不僅涉及詐欺罪責,更因駕駛行為的危險性,引發對「殺人不確定故意」法律認定的深入探討。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9%A3%9B%E6%92%B2%E5%BC%95%E6%93%8E%E8%93%8B…

一、 關鍵法律爭點

1. 車手駕車輾壓女子是否構成殺人罪、傷害罪或過失致死/傷害罪?
* 重點在於車手有無殺人故意(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傷害故意或過失。
2. 車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
* 駕車輾壓是否屬於「強暴」手段,妨害女子的身體自由或安全權益。
3. 車手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 女子飛撲引擎蓋是否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或「緊急危難」,而車手的輾壓行為是否為必要且不過當的防衛/避難手段。
4. 是否涉及其他罪名如危險駕駛?
* 車手在公共道路上的行為是否違反交通安全規定。
5. 女子飛撲引擎蓋之行為是否影響車手之責任?
* 被害人與有過失或自身行為的不法性,對車手責任的影響。
6. 民事賠償責任為何?
* 車輛使用中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 適用的相關法條

*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217條(損害賠償之減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三、 爭點分析與推理

(一) 刑事責任

1. 殺人罪或傷害罪(含重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構成要件:車手駕車輾壓女子,導致其身體受傷或死亡。關鍵在於車手的主觀意圖。
* 主觀意圖的判斷
* 殺人故意(含未必故意):早期判決(85-99年)特別強調,若車手明知女子在引擎蓋上,仍駕車加速、轉向或未停車,可能預見輾壓會導致死亡結果卻放任不違背本意,即構成殺人未必故意。
* 實務見解93年度上更(一)字第374號,374,20050125,1)判決指出:「被告明知被害人雙手放在引擎蓋上,如其駕車快速廻轉,因動力拉扯有可能重心不穩跌倒於地,而被其大力廻轉後之車後輪輾壓,其主觀上自能預見其車輛將會輾壓被害人之身體,而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乃其竟於發覺被害人倒地後仍強力向左打方向盤快速開車離去,顯見其有縱發現被害人跌倒被汽車輾壓造成死亡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未必故意。」此判決明確指出,駕駛人對引擎蓋上人員的安危有高度注意義務,若未盡此義務導致死亡,極可能被認定為殺人未必故意。
* 傷害故意(含不確定故意):中期判決(100-107年)及近期判決(108-114年)則多以傷害罪論處,認為車手為擺脫糾纏而駕車,對傷害結果有預見或放任其發生。
* 實務見解101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提到:「被告為排除朱邦豪繼續不法糾纏阻撓,而防衛自身人身自由權利,縱使朱邦豪滾落引擎蓋而致重傷結果亦在所不惜,而基於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此判決將駕駛人為擺脫糾纏而駕車導致重傷的行為,認定為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
* 114年度易字第803號判決亦指出:「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駛離...拖行丙○○數公尺,致丙○○因而受有左手臂挫傷、左側手部夾傷擦傷、右膝挫傷擦傷之傷害。」此類駕車拖行或輾壓行為,若導致受傷,法院通常認定構成傷害罪。
* 過失致死/傷害罪:若車手並無故意,但因未盡注意義務(如未及時煞車、觀察路況),導致女子受傷或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
* 實務見解90年度上訴字第493號判決指出:「被告見狀卻未予停車以避免撞及被害人,仍繼續緩慢駕車前進,以致撞及被害人...於轉彎時,被害人則因車輛運動狀態中而人身不穩自引擎蓋上跌落至近車輛底盤下,乙○○見被害人自車引擎蓋跌落旋即踩煞車停頓一下,此時,被告既係駕車之人,對於本在其視線範圍內之被害人突自引擎蓋上滑落至地近車輛底盤處之情形,自不能諉為不知,且其於車輛停頓一下,再次丙車輛左轉行進時,主觀上自能預見其車輛將會輾壓過跌落地面之被害人身體。」此判決強調駕駛人對引擎蓋上人員的注意義務。
* 實務見解差異與趨勢
* 早期判決對「殺人未必故意」的認定較為積極,特別是在駕駛人明知被害人處於危險位置仍駕車逃逸的情況。
* 中期及近期判決則更常以「傷害罪」或「重傷害罪」的不確定故意來論處,可能認為駕駛人主要目的是脫困而非致人於死,但對傷害結果有放任。
* 然而,無論是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車手駕車輾壓的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存在明確因果關係,且主觀上多被認定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若女子傷勢嚴重,則可能構成重傷害罪。
2. 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構成要件: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如身體自由、安全權)。
* 實務見解
* 96年度上易字第3049號判決指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 113年度上易字第1132號判決亦強調:「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 分析:車手駕車輾壓女子,直接對其身體施加物理強制力,顯然妨害其身體安全權,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然而,若已構成殺人罪或傷害罪,強制罪通常會被吸收,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3.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主張與限制
* 構成要件
* 正當防衛: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且防衛行為不過當。
* 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避難行為不過當。
* 分析
* 女子飛撲引擎蓋,意圖阻止車手逃逸,可能構成對車手行車自由的「現在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因此,車手可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 然而,關鍵在於車手的輾壓行為是否「過當」。
* 實務見解101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明確指出:「朱邦豪為阻止被告駕車駛離現場,俯身趴附在被告車輛之引擎蓋上,其以此手段,妨害被告繼續行車之權利,被告對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擺脫其糾纏阻撓,而有防衛之意思,惟可選擇其他方式擺脫朱邦豪之糾纏阻撓,卻以前開高速駕車駛離方式甩脫朱邦豪,業已逾越必要程度,而屬防衛過當。」
*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判決亦強調防衛行為不得過當。
* 結論:車手雖可主張防衛或避難,但駕車輾壓行為,相較於停車、報警或緩速行駛等其他較溫和的脫困方式,顯然已逾越必要程度,極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或第24條但書,防衛或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須負刑事責任。
4. 危險駕駛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構成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
* 分析:車手在公共道路上駕車輾壓女子,此行為已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要件。此罪通常與傷害罪或殺人罪競合,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5. 女子飛撲引擎蓋之行為對車手責任的影響
* 分析:女子為誘捕車手而飛撲引擎蓋,其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對車手行車自由的妨害,甚至可能涉及強制罪。然而,此不影響車手駕車輾壓行為的違法性。
* 實務見解101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中,法院雖認定被害人趴附引擎蓋妨害駕駛人行車權利,但仍判決駕駛人防衛過當。這顯示被害人行為的不法性,並不能完全阻卻加害人的違法性。
* 結論:女子的行為可能作為量刑時考量「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因素,進而減輕車手的刑責,但無法完全免除車手的刑事責任。

(二) 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 構成要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動力車輛使用中之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此條文採推定過失責任,駕駛人需舉證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 實務見解106年度店小字第504號判決即引用此條文,強調駕駛人對車輛使用中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 分析:車手駕車輾壓女子,屬於動力車輛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車手若無法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例如試圖煞車或閃避),則應負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等。
* 被害人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若女子飛撲引擎蓋的行為被認定與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車手的賠償金額。
 

 

四、 綜合結論

車手駕車輾壓女子的行為,可能觸犯以下法律:
1. 刑事責任
*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若車手明知女子在引擎蓋上,仍駕車加速或轉向,預見輾壓可能導致死亡卻放任其發生,則可能構成殺人未必故意。此為早期判決較常採取的見解。
* 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或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若車手為擺脫糾纏而駕車,對傷害結果有不確定故意,且女子因此受傷,則構成傷害罪。若傷勢嚴重達重傷程度,則為重傷害罪。此為中期及近期判決較常採取的見解。
*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或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若車手無故意,但因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女子受傷或死亡,則構成過失犯。
*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輾壓行為構成強暴手段,妨害女子身體權。然而,此罪通常會與殺人罪或傷害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85條之3):在公共道路上駕車輾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可能構成危險駕駛。此罪亦與殺人罪或傷害罪想像競合。
* 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過當:車手雖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但駕車輾壓行為已逾越必要程度,將被認定為過當防衛或避難過當,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無法完全免責。
2. 民事責任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車手應賠償女子因輾壓所受之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由於是動力車輛使用中致人損害,車手需舉證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 被害人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女子飛撲引擎蓋的行為,可能被認定與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法院得依此減輕車手的賠償金額。
總結而言,車手最可能被論以重傷害罪或傷害罪,並與強制罪、危險駕駛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若女子不幸死亡,則可能被論以殺人罪(未必故意)或過失致死罪。在刑事責任上,車手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將因行為過當而難以完全免責。在民事責任上,車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可能因女子與有過失而減輕。
本案也提醒公眾,在誘捕犯罪行為人時,應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採取可能導致自身或他人受傷的危險行為,以免衍生更複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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