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脖子就一定是殺人未遂嗎?從台中豐原砍頸案看法院怎麼判「殺人故意」
今天早上九點多,台中豐原街頭傳來驚呼,一名男子左頸噴血倒地,當場沒了生命跡象。救護車呼嘯而至,緊急送醫搶救,總算撿回一命。警方火速逮到 25 歲張姓嫌犯,初步了解雙方是熟人,因恩怨動刀。新聞一出,網路炸鍋:「砍脖子根本是想殺人吧!」「這還不算殺人未遂嗎?」但,持刀砍頸部就一定會被法院認定是殺人未遂嗎?身為跑過無數法庭的司法線記者,我必須說:事情沒那麼簡單。
同樣是砍脖子,有的法官判殺人未遂,關個七年十年;有的卻只判傷害罪,幾個月或一兩年就出來了。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法官得從一大堆細節裡,推敲行為人當下究竟有沒有「殺人故意」。這可不是憑直覺,而是有一套細膩的判斷標準。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5%BF%AB%E8%A8%8A-%E5%8F%B0%E4%B8%AD%E8%B1%9…
砍脖子,不一定等於想殺人?
法律上,殺人罪分成「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老子就是要你死」,間接故意則是「我知道這樣搞可能會讓你死,但我不管,死了我也無所謂」。後者也叫「不確定故意」,一樣成立殺人罪。
那法院怎麼判斷行為人有沒有這種故意?看幾個關鍵:攻擊的部位、兇器的殺傷力、砍了幾刀、傷勢深淺、衝突起因、雙方關係、犯後態度……這些都會影響。
先講兩個真實案例,讓你感受一下法官的思考。
案例一:新北菜刀砍頸案(傷害罪)
兩個朋友在檳榔攤喝酒吵架,其中一個從機車置物箱拿出菜刀,朝對方脖子揮過去。被害人頸部撕裂傷,送醫縫合。聽起來很恐怖吧?但法院最後只判傷害罪,八個月有期徒刑。
為什麼?判決書裡寫得很清楚(109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告訴人所受傷勢長度為5至10公分,非致命傷害,倘被告有殺人犯意,並以刀鋒揮砍告訴人,告訴人所受傷勢不會僅有如此。」而且被告砍完後立刻停手,還留在現場等救護車,嗆了一句「怎麼樣,會怕了吧」。法官認為,這擺明只是想嚇唬教訓,沒有要取人性命的意思。
案例二:台中鐮刀砍頸案(殺人未遂)
另一個案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46 號 刑事判決),被告和被害人長期同住,酒後爭執,被告拿起鐮刀朝被害人頸部砍了一刀,造成頸部開放性傷口及創傷性休克,幸好旁人即時止血送醫。法院怎麼說?「被告持鋒利鐮刀砍擊被害人頸部,該部位為生命維繫之要害,一般人均知此行為易致人於死。」加上被告自白,最後認定殺人未遂,判了七年多。
你看,同樣是砍脖子,一個判傷害,一個判殺人未遂。差在哪?關鍵在傷勢深淺和犯後行為。新北案的傷口只有 5-10 公分,沒傷到氣管、動脈;台中案那一刀差點要命,而且被告砍完就落跑,事後才自首。這些細節讓法官推論出不同的主觀犯意。
瘋狂砍殺 vs. 淺砍一刀
除了傷勢,攻擊的瘋狂程度也是重要指標。如果砍了一刀就停手,通常會被認為只是教訓;如果連續狂砍、甚至追殺,就算沒砍到要害,也可能被認定有殺人故意。
例如86年度台上字第659號那個殘忍的案子:被告持小武士刀,先刺被害人前胸一刀,再朝前胸、背部猛砍十幾刀,被害人逃下樓,他還追上去補一刀頭部,最後被害人失血過多死亡。法院直接判殺人既遂(死刑)。判決書描述:「持刀猛刺劉學塾前胸一刀,再將該刀拔起後朝劉學塾之前胸及後背部猛砍十餘刀……上訴人仍持刀在後追殺,再砍殺劉學塾左顳骨一刀……見狀並未將劉學塾送醫救治,任其失血過多當場死亡。」(86年度台上字第659號)這種瘋狂行徑,任誰都看得出來就是想殺人。
反觀109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的新北案,被告只揮了一刀,傷口不深,且馬上停手,還留在現場,所以被認定只有傷害故意。
刺胸部、腹部也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不只砍脖子,攻擊其他要害也可能被認定有殺人故意。例如108年度台上字第413號的案子:被告持折疊刀刺中被害人右胸一刀,被害人摀胸逃跑,被告沒有追上去。聽起來好像沒那麼嚴重?但法院還是判了殺人未遂。為什麼?
判決書寫道:「上訴人持刀揮刺告訴人後,見告訴人以右手摀住胸口跑離現場,仍停留原地而未繼續持刀上前追殺,雖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殺人之確定故意,然審酌其持刀揮刺告訴人上半身,有心臟及肺部等人體極為脆弱之要害部位,告訴人有可能因重要器官損傷或大量失血而導致死亡之結果,且依現場照片所示,告訴人有大量失血之情形;又依證人林雅茹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於出院時有跟伊說上訴人捅他時,笑的很開心說『終於殺了你了』等語。」(108年度台上字第413號)綜合這些,法院認為被告至少有不確定故意,因此成立殺人未遂。
所以,就算只刺一刀,只要傷及要害、出血量大,加上一些言語或行為證據,還是可能被認定有殺人故意。
檢察官和法官有時也會吵架
這條界線真的很模糊,連檢察官和法官都可能意見不同。台北有個案子(109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被告持菜刀砍人頸部,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但一審法官判傷害罪。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社會經驗豐富,顯然知悉持菜刀朝人頸部攻擊,有可能因此導致告訴人死亡,故其至少具有殺人之間接故意。」(109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但二審法官維持原判,理由是雙方無深仇大恨、傷勢非致命、被告犯後停留現場等。
你看,同樣的事實,檢方認為有殺人故意,法院認為沒有。這也顯示法律實務上,殺人與傷害的區分常常是攻防焦點。
回到豐原砍頸案:會怎麼判?
現在,台中豐原這起案件,嫌犯持刀砍傷被害人左頸,被害人一度失去生命跡象,經搶救恢復心跳。從新聞描述看,傷勢似乎頗重,而且砍的是頸部要害,若無即時送醫可能死亡。依過往判決,這種情況被認定殺人未遂的機率很高。
但最終還是要看細節:凶器是什麼?刀有多鋒利?砍了幾刀?是追砍還是只揮一下?雙方衝突過程如何?嫌犯犯後是逃逸還是留在現場?這些都會影響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和法官的判決。
如果凶器是西瓜刀之類的鋒利刀具,砍下去力道大、傷口深,且嫌犯砍完就逃,那殺人未遂幾乎跑不掉。如果只是水果刀輕輕劃過,傷口不深,且嫌犯當場愣住或協助報警,那可能只論傷害。
不過,以目前新聞提供的資訊:被害人當場無生命跡象,可見傷勢極重;嫌犯犯後逃逸,後來才被逮。這些情節對嫌犯相當不利,被起訴殺人未遂的可能性極高。
法律後果天差地別
為什麼要這麼計較是殺人未遂還是傷害?因為刑度差太多了!傷害罪最重三年;若致重傷,最重十年。但殺人未遂,依照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未遂犯得減輕,但就算減輕,最低也可能判到五年左右。所以,一旦被認定有殺人故意,刑責會非常重。
這也是為什麼法院必須謹慎區分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不能單憑受傷部位就一概而論。
結語:衝動是魔鬼
寫這篇不是要幫誰開脫,而是希望讓大家了解:法律不是非黑即白,同樣的行為可能因為細節不同而有截然不同的評價。但無論如何,持刀傷人都是嚴重的犯罪,即便只被判傷害罪,也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和民事賠償。更何況,一旦被認定有殺人故意,人生可能就毀了。
所以,奉勸各位:遇到糾紛千萬別動刀。一時衝動,換來的可能是十年以上的鐵窗生涯,值得嗎?
下次再看到類似新聞,先別急著罵「恐龍法官」,因為背後還有許多法律細節。當然,如果你問我個人意見,我覺得砍脖子這種行為,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節,否則應該推定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但,法官依法審判,我們也只能尊重。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對法律實務多一點認識。畢竟,懂一點法律,才能保護自己,也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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