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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站驚魂夜:男子捷運內狂敲車窗嚇到乘客逃命跌傷!這樣算恐嚇公眾罪嗎?

2025/12/2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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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聖誕夜,台北街頭燈火燦爛,歡樂的氣氛瀰漫在空氣中。誰也沒想到,晚上八點多,台北捷運新店線北門站會上演一場驚魂記。

車廂門打開,乘客們正準備上車,突然間「碰!碰!碰!」的巨響從車內傳出。一名年約40歲的男子,手持雨傘,發狂似地敲打車窗和牆壁。金屬撞擊聲迴盪在整個月台,車廂內的乘客嚇壞了,有人尖叫,有人拔腿就跑,一堆人連隨身物品都來不及拿,就衝出車廂逃命。混亂中,一名70多歲的婦人不慎摔倒受傷,被送醫治療。

這畫面,讓人瞬間聯想到幾年前的捷運隨機殺人案,當時的陰影似乎又籠罩在乘客心頭。事後捷運公司說,男子疑似恐慌症發作,警方還在調查動機。但撇開精神狀況不談,這種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暴走」的行為,到底會觸犯哪些法律?你可能會想:「他又沒真的傷人,只是敲敲打打,應該沒事吧?」錯了,法院的見解可不是這樣。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81%96%E8%AA%95%E7%AF%80%E5%9A%87%E5%A3%9E…

恐嚇公眾罪:讓大家害怕就構成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於「恐嚇公眾」——只要你的言行讓不特定多數人感到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而且真的造成公共安全上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不用真的動手,也不用真的有人受傷,只要讓大家恐慌就夠了。

舉個實際判決。2014年,一位街頭藝人因為不滿捷運站務人員勸導,在圓山站月台和車廂內大吼「我不爽就要殺人」,結果乘客嚇得四處逃竄,還有人因此受傷。法院認定他犯了恐嚇公眾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參照103年度上易字第2654號)。判決書裡寫道:

「甲○○……基於妨害秩序之犯意,於同日晚上6時32分許在捷運圓山站月台當眾咆哮:『我不爽就要殺人』,在旁人員不斷安撫,詎料,甲○○非但未平復情緒,更乘臺北捷運第135號車次列車停靠於圓山站時,再度衝上該班次捷運之第二節車廂,並沿第二節第1車門至第4車門處,不斷大聲咆哮:『我不爽我就要殺人』等語,該節車廂旅客聞言驚恐,四處逃竄,致旅客林正義因起身欲逃出該節車廂時,遭其他竄逃旅客撞倒在地,受有右髖轉子下骨折之傷害……」

你看,光是講一句話,就構成犯罪,何況是拿傘猛敲,製造巨大聲響,更容易讓人聯想到攻擊行為。聖誕節這位老兄的行為,客觀上已經讓在場的不特定多數乘客心生畏懼,擔心自身安全,而且確實引發了混亂和傷害,完全符合「恐嚇公眾」的構成要件。除非他有精神障礙,否則很難脫罪。

就算只是寫信,也會有事

你可能會想:「我又沒在現場喊打喊殺,只是在網路上發洩情緒,總沒事吧?」錯!法院連發電子郵件恐嚇捷運公司都照辦。有個案例,有人因為不滿捷運公司,發電子郵件說「要大家死,及要50個人命」,結果也被判恐嚇公眾罪(參照106年度審簡字第544號)。法院的見解是:

「被告以前述電子郵件表示要大家死,及要50個人命等語,不論其電子郵件內容、排版、語句為何,警方接到報案後必會認真看待而派員至臺北捷運捷運站附近查訪、巡邏,以防止意外發生,而臺北捷運為大眾運輸工具,警方倘前往捷運站查訪,過程必會導致旅客之驚慌,此為一般人極易體察之常識,被告自不可能推諉不知。是被告以前開方式將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訊息傳達予北捷公司以使警方派員前來處理,顯有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之犯意,並確已達成危害公安之結果無訛。」

所以,就算只是寫寫信,也可能觸法。因為捷運是大眾運輸工具,一旦傳出恐嚇訊息,警方必然加強戒備,旅客也會驚慌,已經「致生危害於公安」。這告訴我們,任何可能引起公眾恐慌的言行,都不是開玩笑的。

如果還傷了人,刑責更重

這次事件中,一位婦人因為驚慌逃竄而摔傷。這部分的責任怎麼算?如果婦人的受傷與男子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男子可能還要負過失傷害的責任。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雖然男子可能不是故意要讓人受傷,但他的暴走行為製造了危險環境,導致他人受傷,有過失的空間。

不過,實務上法院也可能將傷害結果視為恐嚇公眾罪的加重情節,在量刑時一併考量。像前面提到的街頭藝人案例,乘客受傷雖然沒有另外提告傷害,但法院在判決時也特別提到「造成部分乘客因逃竄而受傷,所生危害非輕」,作為量刑依據(參照103年度上易字第2654號)。

對站務人員動粗?妨害公務等著你

有時候,這類鬧事者會跟上前制止的站務人員或警察發生衝突。如果動手,那事情就大條了。之前有個案例:有人在捷運站妨礙車門關閉、亂按火警鈴,站務人員上前制止,他竟揮拳踢腳,結果被判傷害罪和妨害公務罪(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25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罪則是另外的刑責,兩罪併罰,絕對不輕鬆。

所以,千萬別以為對站務人員動粗只是小事,那可是公訴罪,刑責不輕。

精神疾病可以免責嗎?

新聞說男子疑似恐慌症發作。如果真的是精神疾病導致行為失控,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不罰;如果是精神耗弱(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得減輕其刑。不過,就算不罰,法院也可能施以監護處分,讓他接受治療。但無論如何,對受害者來說,傷害已經造成。

實務上,法院對於精神障礙的認定相當嚴格,必須經過專業鑑定,而且即使減輕其刑,通常還是會判刑。例如,前面提到的街頭藝人案例,被告領有中度肢障身心障礙手冊,但法院仍判他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參照103年度上易字第2654號)。可見,精神狀況未必能完全免責。

法院量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從判決書可以看出,法院量刑時會考慮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有無前科、犯罪動機、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例如,在街頭藝人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但因為是累犯,所以加重其刑,最後判六個月(參照103年度上易字第2654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654號)。六個月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換算下來,一天一千元,六個月就是十八萬元,對一般人來說也是不小的負擔。

捷運公司的責任與乘客的自保之道

台北捷運每天運量超過兩百萬人次,是許多市民依賴的交通工具。維護乘車安全,需要大家共同配合。如果你在車廂內看到有人行為異常,請保持冷靜,迅速按下對講機通知司機員,或向站務人員求助,不要貿然靠近。捷運公司也有加強巡邏,希望類似事件不要再發生。

這次事件中,捷運公司迅速通報警方及救護人員,並未影響列車運行,算是處理得當。但乘客的恐慌反應,也反映出大眾對公共安全的高度敏感。畢竟,幾年前的悲劇還記憶猶新,誰也不想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結語:法律底線不容逾越

聖誕節的驚魂,提醒我們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在捷運這種密閉空間,任何一個失控的舉動都可能引發連鎖反應,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法律對於恐嚇公眾行為的處罰,正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免於恐懼的自由。下次搭捷運時,如果聽到奇怪聲響,你會怎麼做?或許,多一份警覺,少一份恐慌,才是自保之道。

最後,還是要呼籲:情緒管理很重要,別讓一時的衝動,毀了自己也傷了別人。否則,法院的判決書上,可能就會出現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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