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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清寒大學生被詐騙逼上絕路:一年8.5萬大學生中鏢,台灣防詐網破洞在哪?

2025/12/0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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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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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令人心痛的社會議題,20歲清寒大學生因詐騙輕生,凸顯了詐騙防制工作的急迫性與複雜性。警政署統計今年前10月逾8.5萬大學生遭詐騙,顯示年輕族群已成為詐騙集團鎖定的高風險對象。以下將針對政府應如何加強防制詐騙、加害者可能觸犯的法律條文,以及受害者可尋求的法律救濟途徑進行深度統整分析。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20%E6%AD%B2%E6%B8%85%E5%AF%92%E7%94%9F%E9%81%…

一、 加害者可能觸犯的法律條文與刑責

詐騙集團針對大學生的犯罪行為,通常會觸犯多項法律,且因其組織性、手法多樣性及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刑責往往加重。

1. 詐欺取財罪及其加重類型

* 普通詐欺取財罪:依據《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詐騙行為最基本的罪名。
* 加重詐欺取財罪:實務上,詐騙集團的行為更常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其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的加重事由包括: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騙集團通常具有組織性,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要件。參照111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判決所述,其立法意旨明確指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騙集團常利用電話、簡訊、社群媒體、網路廣告等方式進行詐騙,符合此要件。參照107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所述:「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立法理由,係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例如假冒檢警、銀行行員等。

2. 組織犯罪與洗錢罪

* 參與犯罪組織罪: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若詐騙集團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其成員即可能觸犯此罪。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的特點是不得易科罰金,且犯罪所得將被沒收。
* 洗錢罪: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車手或收水手將詐騙款項層層轉交的行為,即屬「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構成洗錢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與詐欺罪數罪併罰,大幅加重刑責。

3. 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相關罪責

* 過失致人於死罪:依據《刑法》第276條,若詐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輕生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加害者可能被追究此罪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需證明加害者雖無殺人故意,但能預見其詐騙行為可能導致心理脆弱者走向極端,卻仍輕率實施犯罪,最終導致死亡結果。
* 加工自殺罪:依據《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實務上對此罪的舉證困難,但若詐騙集團的言行對被害人構成實質的教唆或幫助自殺,仍有成立的可能性。近年法院見解逐漸傾向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詐騙行為從重量刑。

4. 其他加重事由

* 與少年共同犯罪之加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若詐騙集團吸收未滿18歲的少年擔任車手,則成年共犯將依此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參照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判決所述:「被告乙○○係成年人,而共犯之少年張○源係未滿18歲之少年…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二、 受害者(及家屬)的法律救濟途徑

面對詐騙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精神創傷,受害者及其家屬可透過以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與賠償: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 優勢:這是最經濟有效的途徑,免繳納裁判費,可節省大量訴訟成本。家屬可在檢察官起訴後,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法院一併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 請求範圍:包括被騙走的財產損失(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179條不當得利),以及被害人死亡所衍生的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實務上,106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判決中提到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難度在於詐騙集團經常脫產。因此,檢察官聲請扣押犯罪所得,未來判決確定後發還被害人,是挽回損失的關鍵。

2. 獨立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

* 適用時機:若刑事案件偵查遲緩,或加害者身份明確,家屬可不等刑事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第192條(扶養費等)、第194條(精神慰撫金)。
* 注意事項:此途徑需繳納裁判費。

3.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法律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最重要、最即時的國家支持: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時,其家屬(遺屬)可向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
* 補償項目
* 殯葬費:最高補償新臺幣30萬元。
* 因被害人死亡所無法受扶養之費用
* 精神慰撫金:最高補償新臺幣40萬元。
* 關鍵優勢:此為國家先行補償,無須等待加害者被抓到或有賠償能力,能在家屬最艱難的時刻提供及時的經濟支持。後續再由國家向加害者追償。

4. 申請法律扶助

* 清寒學生或其家屬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減輕法律訴訟的經濟負擔。

三、 政府應如何加強防制詐騙

面對大學生遭詐騙的嚴峻情勢,政府必須整合教育、技術、執法與社會福利資源,建構一個讓詐騙難以滋生、讓受害者能迅速獲援的堅韌防護網。

1. 教育面:從「宣導」升級為「免疫接種」

* 深化校園防詐課程:將詐騙案例與法律後果納入必修課程或新生訓練。內容不應只是消極警告,而應積極培養「識詐免疫力」,例如分析詐騙話術的心理操控手法、進行情境演練。建議教育部將反詐騙實境演練納入必修學分。
* 建立同儕輔導機制:培訓大學生擔任防詐守門員,因為同儕間的提醒往往比師長說教更有效。
* 法律教育實戰化:法律課程不該只教條文,而要像106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描述的詐騙流程那樣,讓學生親身體驗「佯裝為網路賣家廠商及郵局人員」的詐騙手法。

2. 技術面:強化預警與攔阻機制

* 精進「詐騙預警系統」:與電信業者、金融機構深化合作,利用AI大數據分析,對異常金流(如清寒學生帳戶突然有大額不明匯款)或高風險通訊行為發出即時預警,並由警方主動介入關懷、攔阻。
* 嚴格管控虛擬帳號與人頭帳戶:從源頭加強申辦審核,並對販賣帳戶者祭出更嚴厲的行政罰則,斷絕詐騙集團的洗錢工具。
* 金融預警機制:針對清寒學生的帳戶,銀行應建立異常交易預警系統。當有大額資金流動時,主動確認是否為詐騙案件。
* 科技防詐工具:開發校園專屬的防詐APP,整合165反詐騙資訊,並設置一鍵通報功能。

3. 執法面:提高犯罪成本與追查效率

* 貫徹「嚴懲車手」政策:法院對車手量刑時,應充分考量其行為對社會治安的危害,避免過度寬宥。對於利用年輕人或清寒者擔任車手的集團首腦,應求處重刑。
* 加強跨境合作:詐騙集團伺服器與首腦多設於境外,應透過國際司法互助,鎖定並瓦解上游犯罪巢穴。
* 立即報案並聲請保全:鼓勵受害者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匯款憑證,立即報案。同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聲請扣押嫌疑人的財產,防止脫產。

4. 支援面:建立完善的安全網

* 設立專屬求助管道:為學生族群設立24小時防詐諮詢與法律協助專線,提供即時、匿名的心理支持與法律諮詢。
* 強化校園心理輔導資源:建立與警政、社政單位的聯動機制,一旦發現有學生遭詐騙,輔導系統能立即介入,防止二次傷害與悲劇發生。應在大學諮商中心設立詐騙受害者專線,提供立即心理支持。
* 建立信任通報管道:許多學生被騙後不敢告訴家人,導致壓力累積。需要建立校內保密性高的通報機制,讓學生能安心求助。
* 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建立防詐關懷名單:結合社政與教育系統主動提供協助,因為清寒大學生往往因經濟壓力,更容易被「快速賺錢」的話術吸引。

結論

大學生因詐騙輕生的悲劇,不應只是另一個統計數字。這場新型態的社會戰爭,需要政府、學校、金融機構、電信業者乃至每個公民的共同參與。法律制裁是最後的防線,但預防與支援更是保護年輕生命的關鍵。政府必須從教育、技術、執法、心理支持等多面向著手,建構一個更為綿密且具韌性的社會防護網,讓年輕學子不再成為詐騙集團的獵物,避免類似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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