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足的五權憲法
憲法法庭於12月19日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失效。然而,現任8名大法官中有3人事前不參與評議,事後共同提出公開法律意見書,認為此判決無效。先前,立法院曾於去年12月20日修正憲訴法部分條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惟目前大法官只有8人。換言之,守護憲法的司法權已經出現一年的空窗期。現在,即使憲法法庭作出憲訴法修法違憲的判決,預料未來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的公信力,仍然會受到許多的質疑。
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提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強調,修正生效的憲訴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只是說,立法院如果可以透過立法權的行使,實質剝奪憲法所授與的司法院統一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這樣,符合五權憲法憲政體制嗎?
回顧歷史,從1215年英格蘭國王頒布大憲章以來,憲法的最基本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所以,美國1776年7⽉4⽇發表的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宣示:
我們認為下⾯這些真理是不證⾃明的:人人⽣⽽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命權、⾃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政府之正當權⼒,則來⾃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
英國是老牌民主國家,但實施的是「議會民主制」,在孫文眼中,這是「議會專制」。因為,採⽤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立法權與⾏政權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是國家權⼒的中心。⾏政中樞內閣,由閣揆領導。閣揆及全體閣員,⼀般由國會議員兼任。閣揆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但是,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時,幾個少數黨也可能透過結盟,取得國會過半席次,組成聯合政府。如果內閣有重要提案遭到議會否決,則必須集體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美國雖然在1776年宣佈獨立,但並未從此天下太平。與英國的獨立戰爭持續至1783年,才在法國和西班牙的協助下,取得最後勝利,與英國政府簽署「巴黎和約」。
現在的美國憲法於1787年起草公告,歷經各州批准生效,到1789年1月才舉⾏⾸屆國會議員選舉。當時,美國人民由於受夠了英國政府的殖民統治,對「政府」充滿不信任感,甚至可以說是厭惡。因此,首開世界先例,將聯邦政府設計成三權分立體制。希望藉由分權制衡,三權互相監督,避免一權獨大,造成政府部門的濫權,侵害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
曾經聽過一位美國教授說,有人在問,政府官員一年中有半年時間耗在國會,不是非常沒有效率。教授說,美國建國者們當初對政府部門的設計,本來就不是要追求效率。而是希望把政治人物精力和時間集中到國會討論上,讓他們沒有空閒去侵害人民的權利。
孫文13歲時就去美國檀香山唸書,對這些歷史有過深入研究。五權憲法是他的創見。孫文認為,西方民權發達的國家,人民擔心政府不能為人民所管理,對政府多有防範,致使政府無能。因此,孫文採取西方各國⾏政、立法、司法三權憲法的長處,並融入中國古代考試權和監察權獨立的優點,⽽創立了「五權憲法」。其⽬的是為避免⾏政權兼考試權而造成任⽤私人,以及立法權兼監察權造成國會專制的問題。
我國大法官現在遲遲難產,憲法法庭陷於停擺。為了避免讓司法權陷入政爭漩渦,將來,或許可以參考英、日兩國的遴選和國民審查制度,由司法院長邀集現任及曾任大法官者、律師公會代表,以及各設有法律系所的大學校長,組成大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名單確定後,呈送總統,咨請國會同意,完成法定任命程序。事後配合立法委員改選日,由人民投票審查新任大法官是否適任。
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大法官)由⼀名最高裁判所長官與⼗四名最高裁判所判事組成。最高裁判所長官由內閣提名,呈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判事則由內閣任命,經天皇確認。70歲退休,沒有任期限制。每位大法官在獲得任命後,遇到眾議院議員全國大選時,需要接受國民審查,此後,每位大法官任期每經過10年,仍需要再接受1次國民審查。國民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人達總選舉人人數的百分之⼀,且同意罷免票多於無意見選票,即可罷免不適任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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