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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政府是內閣制的產物

2025/11/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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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內閣制國家通常由國會最大黨領導人邀集其他國會議員組成內閣,掌控行政權。內閣如同公司董事會裡面的常董會。當最大黨席次未達國會過半數時,就必須邀集其他黨派議員組成聯合政府,因為,必須有國會議員過半數的支持,新內閣才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取得執政權。

英國國會有上、下兩個議院,下議院才有組閣權。下議院議員由選民普選產生,由於採行單一選區簡單多數的投票制度,因此,優勢政黨的當選席次會有擴大效果;也就是說,在國會席次所佔比率,多半會大於該政黨候選人合計得票比率,因此,比較少出現聯合政府。

國會議員採行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經常小黨林立,每次大選過後,必須耗費時日籌組聯合政府,讓人民感到不耐和帶來政局的不安定感。談判過程,往往由少數政黨領導人在檯面下運作,極端情況下,可能使得國家政治權力最後集中到少數人身上。二次大戰以前的德國,國會議員選舉採行完全的政黨比例代表制,最後演變成希特勒的納粹黨一黨專政。

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的下議院(杜馬),⼀半的席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另⼀半採單⼀選區選舉制度。2007年改為完全政黨比例代表制。2016年再改回原來的混合制。不管選舉制度如何改變,普丁自1999年以來一直都是俄羅斯聯邦的實質領導人。

美國獨立之初實施邦聯條例,直到1787年才召開制憲大會。1788年美國憲法生效,1789年1⽉7⽇舉⾏⾸屆國會議員選舉,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根據「美國憲法」第⼀條至第三條:國會⾏使立法權,總統執掌⾏政權,聯邦法院系統負責司法權。根據分權制衡原則,三權各⾃獨立運⾏,各有憲法賦予的權限,相互制衡,期望能防⽌政治權⼒過度集中⽽導致專制。

三權分立體制下,行政權掌控在總統手中,而總統跟國會議員一樣,都是由人民普選產生,總統的行政權來自選民的投票授權,而不是國會的信任投票,理論上不會有聯合政府的問題產生。只是說,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一旦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衝突,就必須有司法權根據憲法原則,從中擔任仲裁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常由⼀位⾸席⼤法官和八位⼤法官組成。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投票同意後任命。⼀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大法官享有終身任期。最高法院有權推翻國會通過的違憲立法。根據維基百科資料,從1960年至2019年間,最高法院共計宣告483件國會通過的立法,全部或部份違憲。

然而,美國的大法官終究還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投票同意的政治任命。政治任命必然牽扯到政治意識型態,似乎仍然很難做到超然獨立。

其他民主國家有一些不同的處理方法。英國奉行立法權至上的憲法原則,法官無權推翻國會的立法。加入歐盟之後,由於歐盟法院有權對立法進行司法覆審,因此,英國的法律制度與歐盟會有衝突,必須改革。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英國成立最高法院,並於2009年10⽉1⽇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主要繼承⾃上議院,這些權⼒過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議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或譯為「上議院高等法官」)組成的上議院司法委員會⾏使。

新成立的英國最高法院有12位大法官,一旦出缺,即由司法⼤臣設立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作,遴選委員會最終提名的人選名單,會經由司法⼤臣送交⾸相覆核,再由⾸相送呈英國國王作正式任命。

現在,英國雖然已經退出歐盟,但已作的改革仍然存續。

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大法官)由⼀名最高裁判所長官與⼗四名最高裁判所判事組成。最高裁判所長官由內閣提名,呈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判事則由內閣任命,經天皇確認。每位大法官在獲得任命後初次舉⾏的眾議院議員大選時,需要接受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國民審查,此後,每位大法官任期每經過10年,仍需要再接受1次國民審查。國民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人達總選舉人人數的百分之⼀,且同意罷免票多於無意見選票,即可罷免不適任的大法官。

我國大法官現在遲遲難產,憲法法庭陷於停擺。將來,或許可以參考英、日兩國的遴選和國民審查制度,由司法院長邀集現任及曾任大法官者、律師公會代表,以及各設有法律系所的大學校長,組成大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名單確定後,呈送總統,咨請國會同意,完成法定任命程序。事後配合立法委員改選日,由人民投票審查新任大法官是否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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