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不會發生大罷免?
美國國會為參、眾兩院制。眾議員任期只有2年,即使罷免成功,任期也快結束了,沒有實質意義。
參議員任期6年,任期交錯,每兩年改選其中三分之一席次。依照參議院議事規定,實質上必須有60位參議員贊同,才能通過法律案。因此,參議院多數黨不可能透過強行表決,通過爭議性法案。
法律案和預算案須經兩院都通過一模一樣的版本,總統簽名才生效。參議院每州兩席,總計參議員100人。眾議員435席,依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席次。但每州至少1人。
本來民主制度是少數服從多數,過半數同意,就可以通過法案。然而,民主制度下,多數也要尊重少數,因此,參議院少數黨可以活用議事規定,杯葛不贊同的法律案,名為Filibuster。手段包括:冗長發言、故意放慢動作、及提出一連串的修正動議。
參議院規定,任何參議員不得在同⼀會期,就單⼀議案或提案發言超過兩次。但發言沒有時間限制,參議員可以講到⾃⼰滿意為⽌。如果參議院要限定發言時間,必須全院無異議通過。對法律案的停止討論動議,依照參議院議事規定,則須經全體參議員五分之三的同意,才能通過。也就是說,必須有60位參議員投同意票,才可以強制停止討論,對法律案進行表決。
即使通過停止討論動議,也不會立即停⽌發言,⽽是限制在此之後的討論不得超過100⼩時。
此外,參議院修改議事規定,必須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決。
2013年由民主黨控制的參議院,技術性(運用nuclear option)修改參議院議事規定,容許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只要出席參議員過半數贊同,就可以通過停止討論動議。但不適用於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案和法律案。
2017年由共和黨控制的參議院,依樣畫葫蘆,技術性修改參議院議事規定,讓過半數表決同意,便可強制停⽌討論的規定,適用於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案。但對於法律案的停止討論動議,仍須有60位參議員同意,才能通過。
參議院⼤多以⼝頭進⾏表決。由議事主席提問,參議員們回答「贊成」或「反對」。議事主席接著宣佈表決結果。任何⼀位參議員皆可質疑主席所宣佈的表決結果,並要求唱名表決。經出席參議員五分之⼀的附議,便可成案。進⾏唱名表決時,工作人員依姓名的英文字母順序唱名,參議員們在聽⾒⾃⼰名字時應答。錯過點名的參議員,如果唱名表決還在進行中,仍可參加表決。
因為任何參議員都可以要求唱名表決,因此,不會出現在混亂中表決通過的荒唐事情。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