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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的奪權法寶「德國1933年授權法」

2025/08/1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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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德國1933年授權法」的正式名稱是「解除人民與國家苦難法」,功能類似我國兩蔣時代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簡言之,就是授權總理希特勒可以自行制定法律,不須經過國會的立法程序。原規定效期四年,但在效⼒屆滿前由國會分別於1937年、1939年各延長⼀次,1943年5⽉希特勒以德國元⾸命令再延長⼀次,直到納粹政權覆滅。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轉型為民主國家。但戰後經濟蕭條,還要應付凡爾賽和約所要求的巨額賠款,社會動盪不安。國會數次制定法律,授權政府緊急處置,效期數⽉不等,但要求事後向國會報告。

當時,國會選舉採取完全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且未規定最低得票率門檻,因此,小黨林立,無⼀政黨擁有國會過半數席次,組成的聯合內閣頻繁更迭。國會的議事和立法效率也不彰,多次由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替代法律。1932年就發佈了59道緊急命令,⽽國會僅通過5項法案。

「威瑪憲法」規定,修憲須有國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之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之同意,再經參議會投票數三分之⼆之同意,始得成立。

1932年11⽉6⽇國會大選,納粹黨得票率33.09%,國會584席中佔有 196 席,是最⼤黨,但沒有過半。社會民主黨得票率20.43%,分配到121席;第三⼤黨共產黨得票率16.86%,分配到100席。其餘167席分配給11個小黨。

由於社會民主黨和共產黨堅決反對「授權法」,希特勒乃說服總統興登堡解散國會,於翌年重新選舉。

1933年2⽉27⽇德國國會⼤廈失火燒燬,希特勒政府立即宣稱,這起縱火案是荷蘭的共產黨人所為,在3⽉1⽇宣佈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

1933年3⽉5⽇國會重新大選,⽽納粹黨已先利⽤國會縱火案逮捕全部的共產黨和部份的社會民主黨議員。選舉結果,647席中納粹黨贏得了288席,社會民主黨取得120席,共產黨雖然被宣告為非法,但仍取得81席。剩下158席分配給8個小黨。

納粹黨288席,沒有達到三分之二多數,不⾜以修憲。不過,國家人民黨(52席)黨員主要為帝制時代的貴族和軍公職人員,本來就不相信民主,不會投反對票。希特勒於是威脅利誘天主教中央黨(73席)支持。

3⽉20⽇,希特勒與與中央黨領導人卡斯等人展開談判。⽬標就是讓該黨投票支持法案。3⽉22⽇,雙方達成協議。希特勒保證:讓天主教中央黨繼續存續,保護天主教徒的公民權利和天主教學校,以及繼續留用天主教中央黨黨員擔任公務人員。

3⽉23⽇表決法案時,81名共產黨議員全數缺席、不列入法定應出席人數,國會總席次減為566個。原本缺席等同於棄權,仍需計入總席數才符合議事程序。社會民主黨仍不合作,除26位缺席外,出席94名均投反對票,但已無力迴天。

參議會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組成,在納粹整肅異⼰後,對此修憲案是⼀致通過。

授權法案通過後的幾個星期內,希特勒的內閣通過數項法令,⾰退任何非納粹黨員的公務人員,以及將所有其他政黨列為非法。納粹黨的衝鋒隊進⾏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活動,共產黨人、社民黨人與中央黨人被趕盡殺絕。納粹黨也開始以暴⼒⼿段鎮壓猶太人。1933 年夏,取締⼀切其他政黨與⼯會,就連國家人民黨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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