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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臺灣人的臺灣

2025/09/2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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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最近,徐國勇提出「沒有什麼臺灣光復節」的說法,引發口水戰。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在例行記者會中回應記者提問時說,歷史詮釋各有不同觀點,但徐國勇所引用的兩份文件都是真實的。日本彼時係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要求,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臺灣、澎湖是對臺灣行政長官陳儀投降。而蔣中正在1949年1月一份文件中表明「臺灣是託管地」,這份文件目前也在國史館裡面保存。

梁文傑特別強調,1945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不存在,所以臺灣不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查一下維基百科資料,1964年2⽉29⽇⽇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議員岡⽥春夫質詢臺灣之歸屬問題,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覆:「⽇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先⽣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臺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臺灣⼀事即達成⽬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由於這是已經執⾏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回到未執⾏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致⾒解亦如上所⽰,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後因戰敗⽽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簡言之,日本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覆質詢時是說,1952年的中日合約第四條,雖然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中日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歸於無效,但國際法學者的⼀致⾒解,已經執⾏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回到未執⾏前的狀態。換言之,割讓領⼟後因戰敗⽽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臺灣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回復原狀,回歸大清國所有。

此外,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進一步說明:「在舊金山和約中,⽇本已經放棄了臺灣和澎湖島的所有權利、權限,在法律上不可能將其重新判定為中華民國所有。正因為無法這麼做,才費盡苦心地樹立剛才所說的規矩、認知規定。從這點⽽言,將其解釋為⽇本認定主權歸中華民國並不合理。就⽇本政府的解釋來看,從交涉開始進⾏時,⽇華間的交涉雖然也有探究這⼀點,但交涉當時所談的內容很明顯與主權問題不同,兩者⼀直是分開的,因此解釋上並無衝突。」

解讀這一段話,1951年舊金山和約中,⽇本已經放棄了對臺灣和澎湖島的所有權,所以,在法律上不可能在1952年的中日合約中,將其重新判定為中華民國所有。

從以上日本外務省的答詢內容,清楚說明依照國際法,臺灣主權既不是歸屬於中國或祖國,也不是歸屬中華民國,更不可能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才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建立新國家。

綜上,我們必須從實質控制的觀點來決定臺灣主權的歸屬。現在臺灣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由臺、澎、金、馬的臺灣人民所選舉產生,因此,臺灣的主權毫無疑問地是歸屬於臺、澎、金、馬的全體臺灣人民。

根據維基百科的解釋,主權(sovereignty)為排他的、⾃我管理的政治權⼒,簡言之,即為「⾃主⾃決」的最高權威。擁有這種權⼒的個體,包括個人、國族、政府、國家,乃是獨立⾃主的個體,可依⾃身意志⾏動,不受其他個體控制。對於國家來說,主權體現在其領⼟管轄範圍內擁有的獨立⾃治⾃決權,是⾏政、立法、司法等公權⼒的來源,以及對外推動⾃主外交與軍事⾏動的權⼒來源。擁有主權的國家,即為獨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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