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恐攻不到24小時!三峽32歲男持雙刀追砍路人、潑灑不明液體 模仿犯來了?
北捷恐攻事件發生後還不到24小時,整個台灣社會的神經都還繃得死緊,新北市三峽區卻又冒出一名32歲呂姓男子,穿著睡褲、手持雙刀在路上揮舞,還追著路人跑,最後衝進加油站便利商店潑灑不明溶液,口中高喊「我要維護世界和平!」警方火速到場壓制,呂男只受輕傷,沒人受傷,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這畫面聽起來簡直像電影情節,但現實中就是發生了。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是:「又是模仿犯?」也有人懷疑他精神狀況不穩。但不管動機是什麼,他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而且法院早有類似判決可循。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這位「睡褲刀客」可能面臨哪些刑責,以及過去法官是怎麼判的。
新聞原文: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6%8D%B7%E6%81%90%E6%94%BB%E4%B8%8D…
恐嚇公眾罪:潑不明液體、揮刀喊話也算?
呂男在公共場所持雙刀揮舞、潑灑不明液體,還大喊「維護世界和平」,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中二病發作」,而是可能構成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這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叫「恐嚇公眾」?就是讓不特定多數人感到恐懼,覺得生命、身體或財產可能受到危害。呂男的行為讓路人驚慌逃竄,加油站員工嚇得報警,顯然已經讓公眾心生畏懼。過去就有類似的判決可參考。
例如,在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中,一名男子因為和女友吵架,竟跑去加油站買汽油,回到小吃店後打開寶特瓶將汽油潑灑在地上,還手持打火機,導致店內客人驚恐萬分。法院認為他「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不特定出入該小吃店公眾之安全」,最後依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呂男雖然潑的不是汽油(成分不明),但同樣是在公共場所做出危險舉動,讓周遭民眾害怕,很可能也會被認定成立恐嚇公眾罪。而且他還持雙刀揮舞,危險性更高,法官量刑時可能不會手軟。
恐嚇危害安全罪:持刀追人,路人嚇到就成立
除了恐嚇公眾罪,呂男持刀追逐路人,可能也對特定人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就算沒有真的動手,只要言語或動作讓對方感到害怕,就可能成立。例如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198號中,加油站員工因為人手不足問題和副站長吵架,對副站長說:「假如讓我沒有工作的話,就要讓你看不到明天的太陽」、「我要去二樓拿刀」,還衝上樓後下樓時刻意把手放在腰包內,讓副站長嚇得躲到隔壁保養中心。法院認為這些話和動作已經構成恐嚇罪,最後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另一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742號也很有趣:男子在檳榔攤內持鋸子揮舞,還嗆聲「不要讓我查到你家在哪裡,不然連你爸媽都有事,到時你就知道了」,同樣被判恐嚇罪。可見,只要讓人感到恐懼,就算只是拿刀比劃兩下,都可能吃上官司。
呂男在路上持雙刀追逐路人,那些被追的人肯定嚇壞了,這絕對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條件,因此恐嚇罪也跑不掉。
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刀亂逛,罰錢或拘留
你可能會想:他又沒砍到人,只是帶刀出門晃晃,這樣也有事?答案是:有!而且不用等到刑法出手,警察就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判決114年度基秩字第25號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一名男子因為「突然急煞機車且神情驚恐」被巡邏員警攔查,發現他隨身攜帶一把25公分的摺疊刀和一罐辣椒水。他辯稱是為了防身,但法官認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而有危害安全之虞」,違反社維法,裁處罰鍰。法官在判決裡還寫了一段很「接地氣」的告誡,我節錄一部分:
「被移送人攜帶其所有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摺疊刀壹把(鋼製材質,刀柄含刀刃總長25公分)、辣椒水壹罐(化學製劑),若朝人揮砍、突刺將致人受傷結果,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參照114年度基秩字第25號)
甚至在同一份裁罰書的後段(判決114年度基秩字第25號),法官還苦口婆心地說:
「自己做何事結仇家,又為何於上開公共場所之持刀防身用途,實助長私人持刀自力救濟不良風氣……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自己呢?」
可見法院對於這種動不動就帶刀出門的行為,除了處罰,有時還會忍不住多唸兩句。呂男手持雙刀在街上遊蕩,就算沒有傷人,也已經違反社維法,可以處以拘留或罰鍰。
如果潑的是汽油,事情就大條了
呂男潑灑的「不明溶液」目前還不清楚成分,如果是汽油或其他易燃物,那刑責可能更重。除了恐嚇公眾罪,還可能涉及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罪(預備或未遂),或是第190條之1的投棄排放毒物罪。不過從警方目前移送的法條(公共危險、恐嚇)來看,應該還不到放火的程度,但檢方後續調查若確認溶液有危險性,不排除追加起訴。
另外,如果他在追逐過程中真的砍傷人,那就會涉及傷害罪甚至殺人未遂,幸好這次沒有無辜民眾受傷,否則刑責會更重。
數罪併罰,可能關多久?
呂男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以及社維法(裁罰)。其中刑法部分如果都成立,法官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定應執行刑。我們參考類似判決來推估:
- 恐嚇公眾罪:潑汽油案(96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判6個月,呂男情節類似,但沒有點火,可能判3~6個月。
- 恐嚇危害安全罪:言語恐嚇案(107年度上易字第2198號)判拘役30日,持鋸子案(105年度易字第1742號)判刑度也不重,但呂男是持刀追逐,可能判2~3個月。
- 兩罪併罰,可能執行6~8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天以1000元折算,約18~24萬元)。但如果法官認為惡性重大(尤其在北捷事件後),也可能判得更重,甚至不准易科罰金。
社維法部分則是另外裁罰,最多可拘留3日或罰鍰3萬元。
結語:別以為沒砍到人就沒事
北捷恐攻事件後,社會氛圍緊張,任何模仿或類似的危險行為都會被放大檢視。呂男自以為是「維護世界和平」,實際上卻是製造恐慌、觸犯法律。從過去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這類行為絕不寬貸,即使只是帶刀出門、說幾句狠話,都可能留下前科。
最後,我想引用判決114年度基秩字第25號中法官的一段話,送給所有可能「一時衝動」的朋友:
「若有仇家找麻煩,更應立即報案速協助警方掃除不法,亦是保護自己及大家安全,提早日遏止不幸憾事延燒,你我大家均安全,切勿以持刀之私刑暴力……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自己呢?」
維護世界和平的方法有很多種,但絕對不包括持刀亂揮或潑不明液體。下次如果覺得自己正義感爆棚,請先冷靜下來,報警處理,否則下一個上法院的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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