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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小紅書不能用了──詐騙數據曝光,台灣如何用法律守護數位主權?

2025/12/0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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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小紅書APP封鎖令的法律攻防:詐欺防治、數位主權與言論自由的艱難權衡

新聞原文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12040238.aspx

針對小紅書APP在台灣因詐欺案件頻傳而遭政府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發布停止解析及限制接取命令,此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或資訊自由,以及政府認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的具體事證與公司未回覆函文的法律依據,以下將進行詳細的法律分析與統整。

一、 政府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發布命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政府此次行動的法律依據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該條文規定,為因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涉詐欺犯罪之網際網路帳號、號碼、門號或網址之申請、使用及接取」,並得「命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停止解析」。此條文賦予行政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採取限制網路接取措施的權力。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的認定標準與政府論證: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並未明確定義何謂「緊急事件」,這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判斷空間。政府在認定小紅書APP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時,主要依據以下三方面事證進行論證:
* 危害的規模與速度(「量」的嚴重性):
* 數據顯示: 近2年內,涉及小紅書APP的詐騙案件高達1,706件,造成民眾財損近新臺幣2.5億元。且該APP在台灣的用戶數在一年內暴增上百萬,顯示詐騙危害有持續擴大且擴散速度驚人的趨勢。
* 法律見解: 這種「危害規模擴大」與「擴散速度驚人」的組合,是構成緊急性的核心論據。有檢察官私下表示,單一平台涉詐金額破億,若還不算急迫,難以想像何謂急迫。這與113年度台上字第4048號判決中,法院要求對犯罪事實「自應究明」的嚴謹態度相符,政府機關在此是根據明確的統計數據,認定平台已成為犯罪工具。
* 資安防護的系統性失靈(「質」的嚴重性):
* 國安局檢測結果: 國安局對小紅書APP進行15項資安檢測,結果全數不合格。這意味著該APP在個資保護、權限控管上存在系統性漏洞,無法為用戶提供基本的安全環境,導致用戶個資(如通訊錄、金融資訊)面臨高度風險。這不僅是詐騙問題,更是國家資安與個資保護的漏洞。
* 法律見解: 資安風險與詐騙犯罪的結合,強化了事件的「複合性危害」。政府在此採取的是「預防性」措施,意在犯罪損害擴大前先行阻斷。
* 法律管轄的真空與惡意忽視(「管轄」的失靈):
* 業者不配合: 小紅書APP的母公司位於中國,對於我國政府透過海基會發函要求改善的函文,在20天期限內「已讀不回」,完全拒絕回應。這導致我國執法機關無法透過常規管道(如司法互助、行政指導)與之合作,無法調閱資料、追查犯罪,形成「實質上的法律真空地帶」。
* 法律見解: 當一個平台成為犯罪溫床卻完全不受本地法律制約,且拒絕與執法單位合作,導致被害人權利無法伸張時,政府主張「法律真空」因而產生,是有其道理的。這使得常規的法律追訴變得不可能,從而將封鎖此一平台提昇為「最後手段」。109年度上字第1109號判決中關於兒少保護的論理,顯示國家在保護重大法益時,有權要求平台建立防護機制,否則將施以處罰。
2.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挑戰:
有分析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中「緊急事件」的定義模糊,可能引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爭議。參照法律字第 0999021671 號判決所述,法務部曾強調法律授權必須明確具體,否則易生爭議。然而,政府的論證試圖將「大規模、持續性詐騙行為」與「無法透過常規法律途徑救濟」的結合狀態定義為「緊急事件」,從行政裁量的角度來看,在法律論證上具備一定的合理性。這並非針對單一偶發事件,而是對一個系統性、結構性風險的處置。
小結: 從形式上看,政府行動於法有據。實質上,其將「大量詐騙案件」、「資安系統性失靈」與「司法管轄權失效」三者綁在一起,共同論證「緊急事件」的存在,這個法律論證具有一定的說服力。

二、 此措施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或資訊自由?——比例原則的嚴格檢驗

這是此案最核心的憲法爭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資訊自由並非絕對,但任何限制都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嚴格檢驗。
1. 目的正當性:
打擊詐騙、保護民眾財產與個資安全、維護數位秩序與國家資安,這些目的毫無疑問是正當且重大的公益。
2. 手段適當性(合目的性):
「停止解析」的手段是否能有效達成目的?政府主張,在無法從源頭(平台方)下架詐騙內容、追查犯罪者的情況下,從外部進行「斷網」是阻斷危害擴散最直接且唯一可行之策。雖然反對者可能認為用戶仍可透過VPN繞過,效果不彰,但法律上要求的是「有助於」達成目的,而非「完全有效」。此手段確實能對大多數不熟悉技術的普通用戶形成屏障,降低詐騙接觸率。
3. 手段必要性(最小侵害性):
這是最關鍵的挑戰。政府必須證明已窮盡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從事實來看:
* 行政指導已嘗試: 政府已透過海基會發函,給予20天改善期限,但業者「已讀不回」。
* 司法互助不可行: 在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停擺的現實下,此路不通。
* 個案偵查效率不彰: 對1,706個詐騙案進行個案偵查,不僅緩不濟急,且在無法調閱平台資料的前提下,破案難度極高。
因此,政府的論點是:在平台不合作的前提下,「停止解析」已是當前法律工具庫中,能夠立即遏制危害擴散的最小侵害手段。它針對的是「平台接取」本身,而非直接審查平台上的「言論內容」。這與直接刪除特定政治或社會評論的言論審查,在性質上有所不同。
4. 狹義比例性(利益均衡):
此措施造成的損害(約300萬用戶無法使用平台進行合法交流、獲取資訊,以及平台上合法商家的營業自由)與欲保護的利益(防止未來可能持續發生的數億元財產損失、保護更多民眾免受詐騙危害、以及維護整體網路交易環境的安全可信度)是否均衡?
* 政府立場: 將砝碼放在了「防治犯罪」與「數位主權」這一端,認為防止數億財損與個資外洩的公益,大於對資訊自由的限制。憲法法庭在過往判決(如112年憲判字第8號)中一再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當言論與重大公益(如防止犯罪)衝突時,可依法予以限制。
* 反對意見: 認為此舉「殃及池魚」,懲罰了所有使用者,且可能開啟政府審查的惡例。有分析指出,政府應先加強警示宣導或要求電信業者攔截詐騙訊息,而非直接封鎖整個平台。
深度觀點: 此案觸及一個現代難題:當一個跨國平台本身成為系統性風險的來源時,傳統的「針對違法內容」的監管模式是否還夠用?政府的行動隱含了一個判斷:小紅書的問題不是「內容」層次,而是「系統」層次的失靈。在此情況下,將「平台本身」視為問題根源,或許是其在比例原則論證上的核心立場。這也凸顯了在全球化數位時代,主權國家如何應對「境外數位平台」所帶來的治理挑戰。
小結: 封鎖措施確實對言論與資訊自由造成限制,但其目的是為了防衛更具急迫性的公益。成敗關鍵在於「必要性」的論證是否堅實,亦即政府必須充分證明「別無他法」。未來,這項措施很可能面臨憲法層級的挑戰,屆時大法官將對「詐欺防治」與「言論自由」的權重做出最終裁決。

三、 政府認定小紅書APP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所依據的具體事證為何?

政府認定小紅書APP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的具體事證,已在前述第一點「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緊急事件』的認定標準與政府論證」中詳細說明,主要包括:
1. 大規模詐欺案件與財損: 近2年1,706件詐騙案,總財損近新臺幣2.5億元,且有持續攀升跡象。
2. 系統性資安漏洞: 國安局15項資安檢測全數不合格,顯示平台存在嚴重個資外洩風險。
3. 平台拒絕配合: 針對政府透過海基會發函要求改善,小紅書母公司在20天期限內「已讀不回」,導致我國執法機關無法進行常規管制。
這些事證共同構成政府認定「緊急事件」的基礎,強調了危害的嚴重性、急迫性以及常規手段的失效。

四、 該公司未於期限內回覆政府要求改善的函文,是否構成採取緊急措施的法律依據?

公司未於期限內回覆政府要求改善的函文,本身雖非獨立的緊急事由,但它在法律上具有強化並正當化緊急措施的關鍵地位,可謂是採取行動的「最後觸發點」。
「已讀不回」的法律意義在於:
* 證明了「常規管制手段失靈」與「管轄真空」的現實: 業者的沉默,坐實了政府所稱的「無法透過常規管道與之合作」的主張。這意味著溝通大門已關閉,期待業者自律改善的可能性歸零。
* 展現了業者的「惡意」或「漠視」: 這不同於技術上或能力上的不足,而是態度上的不合作,使得任何溫和的監管措施都失去前提。
* 強化了「緊迫性」: 如果業者願意回應,即便需要時間整改,緊迫性可能下降。但「已讀不回」等於宣告合作解決問題的路徑已被堵死,迫使政府必須立即採取斷然措施,否則危害將持續擴大。
法律見解: 有分析指出,從行政程序法角度,這符合「比例原則」的論證,即政府已給予業者改善機會,但業者不予理會,導致政府必須採取更強硬的手段。這將一個持續存在的「問題狀態」,轉變為一個需要立即回應的「緊急事件」。
小結: 「已讀不回」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稻草,它將一個「存在嚴重問題的平台」的狀態,升級為一個「無法可管、且惡化中的緊急威脅」,從而為政府採取緊急措施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正當性依據。

結論:一場沒有完美答案的權衡

政府對小紅書APP的封鎖令,與其說是一個法律上的「完美解答」,不如說是在多種價值衝突下的一個「艱難權衡」。
* 從法治角度看,政府試圖在既有法律授權下,為一個新形態的數位治理難題尋找解方。其論證並非毫無根據,特別是將重點放在平台的「系統性失能」與「司法不合作」上。
* 從權利角度看,此措施無可避免地對言論與資訊自由造成了限制,其成敗關鍵在於「比例原則」的審查。這場封鎖,標誌著台灣在數位時代的主權邊界上劃下了一道明確的紅線。它傳達的訊息是:任何想在台灣運營的數位服務,不能只享受市場利益,卻拒絕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與社會責任。
這項措施無疑將引發憲法層面的辯論,特別是關於比例原則中「必要性」的界線。它也凸顯了在全球化數位時代,主權國家如何應對「境外數位平台」所帶來的治理挑戰。這道「轉圈圈」的防線,不僅是技術性的封鎖,更是台灣在數位主權的模糊地帶上,一次艱難的法律與政策實踐。後續的發展,無論是小紅書公司的回應、可能產生的法律訴訟,或是社會的持續討論,都將為這場「數位主權保衛戰」寫下重要的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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