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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5%保證獲利」?高雄20億吸金案曝光 :明星國小家長會副會長疑設局 醫師校長排隊投資

2025/12/0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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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一、邱女及其共犯可能觸犯的刑事法律條文

本案高雄某國小家長會副會長邱女涉嫌吸金逾20億元,受害者遍及醫界、教育界與企業界,檢警已介入調查,邱女前夫因涉銀行法等罪嫌交保。此案涉及多重法律層面,以下將從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兩大面向,詳細分析邱女及其共犯可能觸犯的法律條文,以及受害者可主張權利的法律途徑。

新聞原文出處: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6/228717?utm_source=line&utm_me…

此吸金案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未經許可,向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高額報酬,已構成破壞國家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

1.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 法條要件分析
* 行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 對價: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或報酬。
* 未經許可: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 本案適用情況
* 邱女透過家長會、高爾夫球教練等人脈,向為數眾多的醫生、教師、企業主吸金,符合「向多數人」吸收資金的要件。
* 承諾「每月5%」的高額利息,年化報酬率高達60%,遠超過正常銀行存款利率,完全符合「與本金顯不相當」的標準。
* 邱女並未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許可。
* 因此,其行為已構成銀行法的核心犯罪,即非法收受存款罪。
* 刑度
* 根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 最關鍵的是,同條項後段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本案吸金規模高達20億元,遠遠超過1億元的門檻,因此邱女若被定罪,將面臨7年以上的重刑。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89號等判決,對於吸金規模龐大的案件,法院均傾向於適用此加重條款。
* 106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亦提及:「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已明定犯罪所得實際發還者,始毋庸沒收」,顯示司法實務對非法吸金行為的嚴正態度。

2.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或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

* 法條要件分析
* 本案除了違反銀行法的「抽象危險犯」(即只要行為本身對金融秩序有潛在危險就成立)性質外,很可能還具有「詐欺」的實質行為。
* 如果邱女從一開始就沒有將資金用於所聲稱的投資項目(如通訊行、飲品店),或者明知事業無法負擔如此高額的利息,根本是「以新還舊」的龐氏騙局,那麼她主觀上就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使用了「詐術」(虛構投資標的或報酬可能性)。
* 本案適用情況
* 檢警需要調查資金的真實流向。如果資金並未投入所宣稱的實體事業,而是用於支付前期投資人的利息(龐氏騙局特徵)或個人揮霍,那麼就極可能構成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者,構成加重詐欺,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涉及高爾夫球教練等共犯,極可能適用此款。
* 104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判決對「長期挪用款項」行為的評價,以及對「偽造不實明細試圖拖延」的行為認定惡性非輕,可供參考。
* 法律競合
* 一個吸金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銀行法》的非法吸金罪和《刑法》的詐欺罪。此時,法院通常會依「想像競合」原則,從一重罪處斷。由於銀行法(犯罪所得逾億)的刑度(7年以上)通常重於詐欺罪,故最終會以銀行法為主要論罪名。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判決見解,非法吸金若存有欺罔不實情形,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

3.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 適用基礎:若邱女作為家長會副會長,與投資人間存在信賴關係,且其違背任務處理事務致生損害,可能構成背信罪。
* 法律觀點: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參照104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判決對「受會員之信賴託付」卻「罔顧權利」行為的負面評價。

4.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 如果邱女為了隱匿犯罪所得的來源或去向,進行了複雜的金融操作(例如將資金在多個人頭帳戶間轉帳、購買不動產或虛擬貨幣等),就可能另涉洗錢罪。
* 刑度: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通常是檢方後續追查資金流向時會一併偵辦的罪名。

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如果檢調查出邱女與高爾夫球教練、前夫等人有長期性、結構性的犯罪組織,並以實施詐欺、非法吸金等犯罪為宗旨,就可能觸犯該條例。
* 刑責: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也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 重要效果:一旦被認定為組織犯罪,犯罪所得將可被全面沒收,且無法易科罰金。

6. 其他可能涉案人員的責任

* 前夫:若其名下的公司被用作資金出入的幌子,或他對吸金行為知情甚至參與,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 高爾夫球教練:作為介紹人,積極招攬投資,檢方可能會認定其為共犯(刑法第30條)或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一樣要負擔刑事責任。

二、受害者可主張權利的民事法律途徑

刑事程序旨在懲罰犯罪行為人,但受害者的目標是拿回被騙的錢。以下是並行的民事救濟途徑:

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這是受害者最主要的請求權基礎。邱女等人的非法吸金行為,故意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構成侵權行為。
* 法律依據:受害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侵權)、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銀行法)請求損害賠償。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110年度金字第5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法院普遍認為違反銀行法的吸金行為構成侵權,受害人可據此求償。
* 連帶責任:根據民法第185條,若有多名共犯(如邱女、前夫、高爾夫球教練),受害者可以要求他們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意思是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要求全額賠償,對受害者較為有利。

2.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邱女等人無法律上原因獲得巨額資金,致使受害者受有損害,構成不當得利。受害者可以要求返還其所交付的資金。

3. 具體操作途徑

* 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受害者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失。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是一個更經濟、有效率的選擇。受害者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向刑事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好處是免繳裁判費,可以節省一筆可觀的訴訟費用。參照110年度金字第53號判決即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功案例。受害者應在檢方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 對「本票」的強制執行:新聞中提到受害者已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快速的程序,但前提是:
* 本票本身是真的、符合格式。
* 債務人(邱女等人)名下還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
* 如果對方早已脫產或財產不足,強制執行可能無法完全滿足債權。此時,仍需透過上述的侵權行為訴訟來取得確定的債權憑證(確定判決),並持續追查債務人未來可能取得的財產。

4. 參與檢方偵查程序

* 告訴權行使:受害者可委任律師提出告訴,促使檢方追查資金流向。
* 實務建議:應集中提出告訴,避免個別報案導致案情分散。參照106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強調「犯罪所得實際發還者始毋庸沒收」,受害者積極參與有助追回款項。
* 聲請發還扣押物:如果檢警在搜索中扣押了邱女的現金或不動產等資產,未來法院判決確定後,受害者可以聲請發還這些犯罪所得。

5. 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

* 這是最重要、最急迫的一步!為了防止邱女及其共犯在訴訟期間脫產(將名下財產移轉或變賣),受害者應立即彙總證據,向法院聲請對邱女等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暫時性的凍結查封)。只要釋明對方有脫產之虞(例如人已出境),就有機會獲准,這是確保將來勝訴後能真正拿回錢的關鍵。參照104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判決對「未提出具體清償方案」的負面評價,顯示及時保全資產的重要性。

三、法律救濟的現實挑戰與注意事項

1. 跨境追償難題:邱女已出境,資金可能流向海外,需透過司法互助追查。參照104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判決對「未思即時認錯彌補」的批評,顯示主動追償的重要性。
2. 財產追索順位:刑事沒收(刑法第38條之1)優先於民事賠償。受害者需盡快聲請參與分配。參照106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發還」情況的處理原則。
3. 時效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民法第197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民法第125條)。應盡快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時效完成。
4. 被告抗辯:參照95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被告在法庭上可能會提出類似辯解(如:這是借款、有還款意願等),而檢方和被害人需要準備好證據來反駁。

四、結論與建議

1. 刑事重罪明確:邱女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很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加重詐欺罪。
2. 受害者應雙管齊下
* 刑事部分:積極配合檢警調查,提供所有證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本票等),讓檢方能夠建構完整的犯罪事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 民事部分:立即彙整所有投資證據,優先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同時,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在查得對方尚有財產時,積極透過本票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查封拍賣。應委請律師協助追查資金流向,看是否有機會從共犯或其他隱匿的資產中取回款項。
3. 證據保全:妥善保存所有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LINE/微信對話紀錄、投資說明文件、本票等證據。
4. 團結行動:這類案件最困難之處在於資金追回。犯罪者經常早已將財產轉移或揮霍一空。因此,受害者團結起來,透過法律程序盡快凍結被告資產,是最大化挽回損失的關鍵。
本案再次提醒社會大眾,面對過於優厚的投資回報承諾,務必提高警覺,並進行盡職調查,切勿僅因對方有亮麗的頭銜或熟人介紹就輕信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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