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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自主權覺醒!近萬人連署「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真的該取消嗎?

2025/12/0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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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你有想過,你辛苦一輩子攢下的財產,原本想留給最親近的家人或捐給慈善機構,卻因為法律規定,必須分給二十年沒聯絡的兄弟姊妹三分之一嗎?這不是電視劇劇情,而是台灣現行繼承法的真實寫照!
最近,台灣遺囑協會發起的「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連署活動,在短短時間內吸引了超過上萬人附議,就像一場平靜的法律海嘯,衝擊著我們習以為常的繼承制度。法務部也罕見地快速回應,承諾將此議題納入研究。

 

一、什麼是特留分?法律裡的「強制分享」條款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特留分。簡單說,特留分就像是法律規定的「強制分享」機制——即使你寫了遺囑想要自由分配財產,某些特定親屬還是依法享有最低比例的繼承權。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翻譯成白話文:如果你的繼承人是子女,他們最少要拿到應繼分的一半;如果是兄弟姊妹,他們最少要拿到三分之一。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只有三個兄弟姊妹繼承,每人應繼分是三分之一,特留分就是三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九分之一。但實務上,這經常造成意想不到的糾紛。
法院見解多次強調特留分制度的保護功能。例如,法律字第 10100222990 號判決曾指出:「民法特留分制度具有社會政策考量,旨在保障近親家族生活必要。」這反映了傳統上認為特留分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觀點。然而,時代在變,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

 

二、為什麼兄弟姊妹特留分該廢除?五大荒謬現況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指出,現行規定存在諸多問題,被批評為「製造家庭糾紛、悖離社會現實、且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過時法規」。

1. 懲罰「頂客族」的單向繼承權

最荒謬的狀況發生在沒有子女的家庭。一對夫妻可能終生打拼,累積了可觀財富,但當一方過世後,另一方的兄弟姊妹居然依法可以來分財產!參照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判決所述:「被繼承人王明國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除配偶...另有子女即伊及被上訴人王仁安與訴外人王寶換、王寶貴、王寶惠,故伊之應繼分為7分之1,對王明國遺產則有14分之1之特留分存在。」這個案例雖然主要涉及子女繼承,但顯示了特留分計算的複雜性。試想,如果當事人沒有子女,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就會成為主要爭議點,甚至可能讓多年未聯絡的親屬突然現身爭產。

2. 與現代家庭價值脫節

在傳統農業社會,兄弟姊妹往往同居共財,關係緊密。但現在大家成年後各自成家,關係親疏不一,核心家庭成為主流。法律卻還用一百年前的思維,強制分配財產給可能多年不聯絡的兄弟姊妹。這與現代社會的核心家庭價值觀嚴重脫節。

3. 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與遺囑自由

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而遺囑自由則是這項權利的最終實踐。然而,現行特留分制度卻嚴重限制人民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參照法律字第 11303503390 號判決所述:「遺囑內容如侵害特留分,僅受侵害人得行使扣減權,遺囑本身不當然無效。」這顯示即使遺囑有效,特留分權利人仍可主張權利,等於對遺囑自由打了折扣。
《民法》第1187條雖規定遺囑人得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若特留分範圍過寬,反而壓縮了遺囑自由的空間。

4. 悖離國際立法趨勢,使台灣成為制度孤例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特留分規定在國際上屬於「嚴格派」。許多先進國家已經放寬或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例如美國大部分州允許完全遺囑自由,英國也僅保障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日本在2018年修法後,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只有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極端情況下才適用。韓國同樣限縮了特留分範圍。台灣卻還停留在「人人有份」的舊思維,與國際趨勢脫節。

5. 淪為家庭爭訟的導火線,虛耗司法資源

特留分爭議經常導致家庭關係破裂,虛耗司法資源。參照法律字第 10403512750 號判決所述:「爭點在於繼承人於繼承登記前已提起確認特留分存在之訴訟並經判決確定,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這段法院見解顯示,特留分爭議確實經常需要司法介入解決,且程序複雜耗時。

 

三、法院怎麼看?從真實案例看特留分實戰

讓我們看看真實法庭上如何處理特留分爭議。

1. 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

參照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所述:「應認此等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倘被繼承人因遺囑所定之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遺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
這段法律術語翻譯成故事就是:老王辛苦一輩子,想把財產留給長期照顧他的小兒子,於是寫遺囑指定小兒子繼承大部分財產。但其他兄弟姊妹依法主張特留分,提起訴訟要求「扣減」——從遺贈財產中扣回他們應得的部分。結果一場家庭情感,變成冰冷的法律計算。
另一個判決105年度家上字第168號也明確指出:「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這段見解雖然維護現行制度,但也提醒我們思考:為什麼兄弟姊妹的權利應該優先於遺囑人的自由意志?

2. 遺產處理的延宕與複雜性

特留分爭議經常導致遺囑執行困難。參照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43 號 判決判決所述:「遺產分割為處分行為,應於繼承登記後始得為之。」意思是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才能分割財產,但如果有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整個過程就會卡關,造成遺產處理延宕數年。
更麻煩的是,特留分爭議經常導致家庭關係破裂。參照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所述:「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這表示特留分不是針對特定財產,而是針對全部遺產的比例權利,容易引發全面性的家族爭產大戰。

3. 實際案例:特留分如何撕裂家庭

讓我們看幾個改編自真實法院案例的情境:


案例一:單身企業家的遺願被綁架
陳先生是成功企業家,終身未婚無子女,與弟弟多年無往來。他立遺囑將財產捐給慈善機構,但去世後,弟弟依法主張特留分,要求繼承三分之一財產。慈善機構與弟弟對簿公堂,原本的美意變成法律混戰。
參照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所述:「原告3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原告每人之應繼分為6分之1,依前揭民法第1223條規定,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2分之1。」雖然這個案例是子女繼承,但同樣的原理適用於兄弟姊妹——特留分權利人可以用一紙訴狀,推翻逝者生前明確的遺願。


案例二:久未聯絡的親屬爭奪遺產
參照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72 號 民事判決所述,事實摘要中提到「被繼承人莊武烈於民國八十五年死亡,生前曾口授遺囑將部分土地分配予被上訴人,未分配予上訴人。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受侵害,請求被上訴人將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這案例中,兄弟姊妹因特留分爭訟多年,遺囑人的意願被法律綁架,家庭關係破裂。


案例三:遺囑自由與特留分權利的衝突
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282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判決所述,「上訴人甲○○、己○○主張其與丁○○等三人同為黃○○之法定繼承人,黃○○遺有不動產,丁○○卻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為其一人所有,侵害其應繼分與特留分」。這裡,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權益成為訴訟導火線,耗費時間金錢。
這些例子顯示,特留分制度本意良善,卻常淪為家庭失和的根源。如果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就能讓遺囑人依情感親疏分配財產,避免「法律強制親情」的荒謬劇。

 

四、連署背後的民意心聲與法務部的回應

上萬份連署書,代表的是無數家庭的真實困境:
* 單身者擔心財產被迫分給疏遠的親戚。
* 同志家庭缺乏法律保障,財產可能被兄弟姊妹瓜分。
* 想捐獻公益的長輩,心願被法律打折扣。
* 家庭關係本已淡薄,繼承糾紛雪上加霜。
一位連署人分享:「我姑姑終身未婚,辛苦攢下積蓄想捐給動保團體。過世後,二十年沒聯絡的兄弟子女卻依法來分財產,這完全違背她的意願。」
法務部對此做出回應,表示已將議題納入研議,並委請學者進行研究。法務部指出,2016年相關草案曾因各界意見分歧及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擱置,並已於今年委請學者進行「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將「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納入其中。
台灣遺囑協會對法務部正視民意、啟動研究表示肯定,但更要強調,民意的浪潮已然成形,改革的腳步刻不容緩。從2016年至今,社會變遷日益加劇,家庭結構、人際關係與財產觀念更今非昔比。一個曾經擱置的議題,不應在多年後僅僅是「再次研究」,而應是基於明確的民意基礎,加速提出具體修法草案的時刻。

 

五、結論:民意驅動改革,遺囑自由時代來臨!

總的來說,「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連署運動不是空穴來風,而是台灣社會對財產自主的深切呼喚。法務部雖已啟動研究,但民意要求加速修法,讓制度跟上時代腳步。作為公民,我們可以支持連署、關注修法進度,讓遺囑自由成為基本人權。
財產自主是基本人權,遺囑自由則是這項權力的最終實踐。現行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就像強制每個人都要「分享」給可能毫無感情的親戚,這不僅不合時宜,更是對個人意志的不尊重。
這上萬份的連署只是開始,象徵台灣社會對財產自主的覺醒。我們期待法務部加快修法腳步,讓每個人都能真正實現「我的財產我做主」的基本權利。台灣遺囑協會具體建議:應立即修正《民法》第1223條,明確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下次當你規劃遺囑時,不妨想想:你希望自己的心血被法律公式切割,還是按照你的心意傳承?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只是法律條文的修改,更是對個人尊嚴與家庭和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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