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公投》-直接民主≠事事公投
今年8月14日,立法院通過決議,將三項公民投票案交付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惟中選會於同月28日將其中二案以不符合公民投票法之規定為由,表示礙難辦理公投,另一案是屬於有關核能發電之政策,併同今年11月28日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大選投、開票。
本文先就立法院交付之各該提案先行談討個別問題,再談談共同通病。
但我們先有個認知,立法院交付公投,在現行的法規下,只可以有一種情形,即「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一、「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題目命題直接揭示是就「制定法律」與否進行公投;又先不論立法院之提案是否需遵守公民投票「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最後那一句目的根本是多餘的,如果公民投票通過後,制度也建立、執行了,卻完全沒有嚇阻功能,那提案人(立法院)是否要負點責任?
二、「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首先,一樣是把目的寫進主文;次之,雖然避開了主文直接寫法律之創制或複決與否,但交通違規罰鍰該如何使用,於現今已非「政策」,而為法律之直接規範,「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二項直接規定,所以本案主文直接產生的結果,就是複決現有法律,那立法院為啥不自己修正?
三、「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我國公民投票最多次的就是核電,包括2018年的第16案廢除電業法中使用核電時限✅通過、2021年第17案核四啟封商轉❌不通過;2025年第21案核三繼續運轉❌不通過,共計三次,這次即將是第四次(BTW提案數最多的是2018的同性婚姻、教育,一次四案),而這次再投一次,通過後能產生多少效果?舊核電廠重啟運轉抑或是新建核電廠?吵了萬年的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如何解決?是不是通過後我們直接在立法院旁邊徵收土地蓋一間核五(聽起來像核武,感覺會鬧國際糾紛要解釋很久)順便平衡一下臺北市的地價?而臺灣離微型核電又掌握多少能力,多久之後可以實現商轉發電?這些問題顯然都不是一次公投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總結:
其實就立法院交付的公投是否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定寬鬆標準本就各有見解,有認為要直接闡明是有關制定或複決法律的才會落入非立法院得提出的範圍;也有的認為通過後效果等同法律創制或複決,就算主文繞過不直接寫出要更動現有法律,也屬於法律之創制與複決。而實務上中選會近年辦理公民投票之審議情形,顯然是後者為目前的判斷標準,於此判斷之準繩下,顯然「鞭刑」及「交通罰鍰專款專用」二案如係由立法院交付,則中選會均不應辦理,只不過我有點訝異中選會竟然要表決來決定這件事,而且其中一案之票數還如此接近。
而為何公民投票法不給立法院有關法律之創制或複決事項之公投提案範圍?因為這是立法院的工作,要不然立法院就修公投法或再提一個「您是否同意就公民投票法中,立法院得交付公民投票之事項應包含法律之創制或複決?」但一樣會陷入立法院自己不表決法律案而拉人民當墊背、理由,進而推卸立法委員對選民之責任。無異於形同人民將立法之權利授予代議士權力,於國會制定法律,而代議士們卻將此工作再外包給人民,如真是如此,何必設置國會?何不改回希臘古雅典式民主下的「公民大會」?
另外一個通病是,這次交付的三案都把目的直接寫在公投主文,但法律或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嚴格來說無法100%保證施行後可以達到提案人的目的,並不符合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通常在人民提案時中選會就會就此要求領銜人補正,但中選會沒法叫立法院補正,大概是最後有一位委員投棄權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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