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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內部拉扯的憲法法庭-憲政秩序與權力分立的關鍵時刻

2025/10/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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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繼今年7月30日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73號以一致決裁定相關聲請釋憲案件不受理,但有三位大法官針對憲訴法第30條之規定提出協同意見書引發社會關注後,9月19日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75號以4:4裁定不受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提出聲請之釋憲案後,不同意不受理(即同意應受理)之四名大法官,為除上次提出協同意見書之大法官外,再加入了上次未參與評議之呂太郎大法官,且由呂太郎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另三位大法官加入。
本次與上次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不同,本次不同意見書是提出及加入之大法官均認為聲請之案件應受理,且不同意見書是以縝密憲法設計邏輯、制憲者之立法原意及其他憲政機關行使職權是否由憲法明文規定應依法律為之,就組織法及程序法之間差異,做出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之職權在憲法上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換言之,憲訴法是基於民主法治國原則,由立法院透過民主程序制定之法律,大法官於行使職權時自應遵守。惟大法官釋憲並非憲法明定應由法律為依據行使職權,若憲訴法已實質封鎖或阻礙大法官釋憲之職權行使,則大法官即有依據憲法賦予其憲法解釋之權限審查憲訴法之規定。
因憲法由大法官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至於已表態之四名大法官佔現有總額已達半數,要石破天驚以憲法高度宣告憲訴法條文違憲,憲法法庭要以強而有力的法理論述及一致或絕大多數之意見相同,始能踩穩以憲法法庭高度依憲法為解釋論證之公眾說服力,究竟尚未表態的四位大法官是對此論點採反對立場亦或是仍在躊躇不前?或許被法界認為將缺失的114憲判字將以出乎意料之時間點粉墨登場。

「如謂大法官行使職權,受到法律的封鎖或阻礙,反而禁止其解釋憲法以求解決,僅能乾眼巴望立法院網開一面的解套,就如同遊客被推落水時,救生員應跳下水中救其上岸,但救生員被推落水時,卻禁止其自行游上岸一般,理論的荒謬,不言可喻。」引自憲法法庭114年度憲裁字第75號呂太郎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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