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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通緝犯捷運揮刀身亡:法律能審判的,真的只有活著的人嗎?

2025/12/2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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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北捷隨機砍人事件:法律怎麼看?從鄭捷案到妨害兵役通緝犯

12月19日晚間,台北車站和中山站一帶突然陷入混亂。煙霧瀰漫中,一名男子持刀砍向無辜路人,造成多人傷亡。警方趕到時,男子已從高處墜落,送醫不治。事後調查發現,這名27歲張姓男子竟然還是個妨害兵役通緝犯。這起事件讓人不禁想起2014年的鄭捷捷運殺人案,同樣是無差別攻擊,同樣造成社會恐慌。法律會如何評價這樣的行為?我們從過去的法院判決中,或許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8%BB%8A%E3%80%81%E6%8D%B7%E9%81%8B…

一、張男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條?

張姓男子在捷運站丟煙霧彈、持刀砍人,這一行為可能觸犯多項罪名。首先,持刀砍人部分: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傷害,則為第277條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殺人但未致死,則是殺人未遂,依殺人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其次,丟煙霧彈可能引起恐慌、推擠,甚至影響捷運運行,涉及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或第185條之1「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煙霧彈含有催淚瓦斯等化學物質,還可能構成第190條之1「投棄排放毒物」,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在捷運站內縱火或投放爆裂物,刑責更重,但從新聞看只是煙霧彈,具體罪名仍待檢察官調查。

不幸中的大幸是,張男已經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所以刑事責任部分將因他的死亡而終結。不過,被害人家屬仍可提起民事訴訟,向他的遺產繼承人請求賠償。

二、從鄭捷案看法院如何嚴懲無差別殺人

談到捷運隨機殺人,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鄭捷。2014年5月21日,鄭捷在台北捷運板南線車廂內持刀砍殺乘客,造成4死22傷。這起案件震驚全台,最終鄭捷被判處死刑,並於2016年執行槍決。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怎麼描述他的犯行:

「上訴人鄭捷為成年人,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4時10分23秒,在台北捷運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搭乘往土城永寧方向列車,行經龍山寺站與江子翠站隧道途中,於下午4時24分17秒起,在第5車廂內,分別基於殺人犯意,持預購之鈦鋼刀一把,無預警、隨機、不問對象是否為少年,先後朝附表所示乘客解○雲等人猛刺及砍殺,致解○雲等人胸腹等處受傷,編號1至4所示乘客解○雲、張○翰、李○雲、潘○珠因而死亡,編號5至25之乘客林○等人(含86年7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林○○),或因及時閃躲,或因上訴人倉促之間未能擊中要害,或因及時救治而倖免於死亡。」(參照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

這段文字冷靜而殘酷地記錄了鄭捷的犯罪過程。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基於鄭捷的自白、被害人證詞、監視器畫面、扣案兇刀等證據。判決書中寫道:

「原判決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並經如附表編號5至26所示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且有扣案鈦鋼刀1把,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28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證物清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26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跡證鑑驗結果列表等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6月11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等資料及上揭時地捷運車廂、江子翠捷運站之監視錄影光碟8片可佐……」(參照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

證據確鑿,不容狡辯。

最高法院在駁回鄭捷上訴時指出:

「上訴人行為動機冷血、手段殘酷,且無任何外在刺激,其心智狀態正常,應負完全責任。」(參照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 判決判決)

這說明了法院對於無差別殺人的態度:不會因為被告自稱精神異常就輕易減刑,必須經過嚴謹的精神鑑定。鄭捷案中,法院委託多家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都認定他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且無教化可能性,因此判處死刑定讞。

從鄭捷案可以看出,台灣司法對於隨機殺人絕不手軟,只要證據充分、責任能力無虞,最重可判處死刑。張男雖然已經死亡,無法接受審判,但若他還活著,恐怕也難逃重刑。

三、妨害兵役通緝是怎麼回事?

根據新聞,張姓男子因為遷移戶籍未申報,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涉嫌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今年7月被桃園地檢署發布通緝。什麼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簡單說,後備軍人應該隨時保持戶籍正確,以便國家通知召集。如果故意遷移戶籍而不申報,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就可能構成「意圖避免召集」的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八、遷移戶籍未申報,致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張男的情況很可能就是第8款「遷移戶籍未申報,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依該條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只是無故未報到,則依第10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許多後備軍人因為疏忽未辦理戶籍變更,導致被通緝。桃檢於7月發布通緝,如今張男死亡,依法將為不起訴處分。這也提醒我們,妨害兵役不是小事,國家對於逃避兵役的行為還是會追究的。

四、其他相關案例:公共場所施暴的代價

除了隨機殺人,在捷運站對執法人員施暴也會面臨刑責。我們來看一個案例:陳璿因為自閉症,在捷運站妨害車門關閉、逃票、按壓火警報知機,被站務人員取締時,竟對站務人員揮拳踢腳。法院判決書寫道:

「陳璿竟基於妨害公務、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對吳建明臉部揮拳並經吳建明以左手阻擋、以腳踢黃嘉華身體施以強暴,致吳建明受有左手挫傷之傷害、黃嘉華則受有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

最後陳璿被依妨害公務、傷害罪判刑,但因為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減低,獲得減刑,並宣告緩刑。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在公共運輸上對執行公務的人員施暴,也會被追究刑責,但法院會考慮行為人的精神狀態。

另一個案例是有人在網路上揚言要刺死警察,檢察官認為該言論足以造成公眾恐慌,依恐嚇公眾罪起訴。判決書中提到:

「被告於貼文中所使用之文字,客觀上已屬將對生命、身體及財產為不法惡害相加之意,且所表明要加害者屬寄發通知單之警局,而依被告於偵審所言應係萬華分局,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內有諸多警職人員在該處辦公,復有眾多前往洽公之民眾進出,屬特定及不特定多數人聚集之場所,公眾往來頻繁,而『用生命跟你換』亦有要與警同歸於盡之意,其所稱意著皆刺死警察之言論,已足使公眾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參照11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

相較之下,張男實際持刀砍人,造成的危害更為直接,刑責自然也重得多。

五、法律之外:我們還能做什麼?

每次發生隨機攻擊事件,大家都會問:為什麼會這樣?法律能做的只有事後懲罰,但預防悲劇需要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鄭捷案後,捷運加強了警力巡邏和監視系統,但顯然還是有漏洞。張姓男子有妨害兵役的前科,是否代表他有某些反社會傾向?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心理健康問題在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要,政府應該投入更多資源在心理衛生教育與早期介入。

此外,大眾也應提高警覺,若發現身邊的人有異常行為,可適時通報相關單位。捷運公司也應持續強化安全措施,例如增加保全人員、設置緊急按鈕等。

結語

北捷隨機攻擊事件再次震驚社會,雖然兇手已經死亡,但留下的傷痛需要時間撫平。從鄭捷案到這次事件,我們看到司法對於隨機殺人的嚴厲態度,也看到法律對於各種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制裁。但我們更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加強社會安全網,關心身邊的人,或許是我們每個人都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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