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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巴掌落下:永豐銀爆職場暴力「打到腦震盪」刑民勞三線追責一次看

2025/12/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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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永豐銀行職場暴力事件中,主管掌摑同事導致腦震盪及臉部挫傷,此行為可能觸犯多項法律條文,受害者可依循刑事、民事及勞動法規途徑主張權利。以下將詳細說明相關法律責任與受害者可採取的行動。

新聞原文出處: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4546

一、 主管行為可能觸犯之法律條文

主管的掌摑行為,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涉及對人格尊嚴的侵犯,可能觸犯以下法律:

(一) 刑事責任:追究行為人罪責

1. 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法條內容:「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分析
* 行為:主管「掌摑」同事,屬故意攻擊行為。
* 結果:造成同事「腦震盪」及「臉部挫傷」,明確符合「身體傷害」的定義。判決實務上,如96年度簡上字第430號95年度簡上字第676號均認定「腦震盪」為傷害罪範疇。即使是輕微腦震盪,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41 號 刑事判決所示,亦構成傷害罪。
* 因果關係:掌摑行為與腦震盪、臉部挫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 性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一旦檢警知悉或受害者提出告訴,檢察官即應依法偵辦並提起公訴。
* 判例支持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判決認定「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為傷害罪範疇;107年度訴易字第12號判決中,以不具殺傷力之物揮擊頭部造成輕微腦震盪亦成立傷害罪。
2. 重傷罪 (刑法第278條)
* 法條內容:「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構成要件分析:若腦震盪導致嚴重後遺症,如長期聽力受損、視力減損、精神功能嚴重減損等,經醫學鑑定符合「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的重傷標準,則可能構成此罪。然而,依目前資訊,實務上腦震盪多數仍歸類為普通傷害罪
3.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 法條內容:「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分析:主管以暴力手段,可能意圖壓制勸架同事的行動自由或表達意見的權利。此罪強調行為對他人意志的強制性。實務上,若與傷害罪同時發生,常依「想像競合」原則從一重處斷。
4.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 法條內容:「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分析:在辦公場所「當眾」掌摑,不僅是身體傷害,更是極具羞辱性的行為,足以貶損受害者在同事面前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 性質:本罪為「告訴乃論罪」,需要受害者主動提出告訴。

(二) 民事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法條內容:「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構成要件分析:主管的故意掌摑行為,不法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賠償項目
* 財產上的損害
* 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診療費、藥品費、後續心理諮詢費用、復健費用等。需檢附單據證明。判決如107年度訴字第1941號即准許急診醫療費用。
* 交通費用:因就醫產生的交通費。
* 薪資損失:因傷請假休養期間所損失的工資。判決如10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中,護理師因腦震盪休養2個月獲賠12萬元;107年度訴字第1941號亦准許工資損失。
* 勞動能力減損:若因傷勢導致未來工作能力受損,可請求此項賠償。
* 非財產上的損害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 因身體疼痛、當眾受辱、心理創傷(如焦慮、失眠、恐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判決如104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強調,若暴力導致「身心所受痛苦非輕」,即可請求。本案受害者每週需心理諮詢,符合此條件。
* 金額由法官依據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受害程度等因素裁定。判決如96年度簡上字第430號即提及告訴人「精神上受到很大壓力」為請求慰撫金之依據。
2. 雇主的連帶責任 (民法第188條)
* 法條內容:「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構成要件分析:主管是在「管理職務」的過程中動手打人,法院很可能認定此行為與「執行職務」相關。因此,受害者除了可向動手的主管請求賠償,亦可一併向永豐銀行請求連帶賠償
* 免責條件:永豐銀行若要免責,必須證明其在選任和監督主管上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且縱使已盡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在本案中,若公司未能有效預防職場暴力或事後處理不當,其免責難度極高。

(三) 行政與勞動法責任:雇主應負之責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 法條內容:「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虞,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構成要件分析:永豐銀行作為雇主,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暴力」。若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申訴及預防機制,或在事件發生後處理不當(如僅將主管調職休假而無進一步懲處),可能被認定違反此規定。
* 法律效果:若經勞動檢查查證屬實,公司可能面臨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2. 勞動基準法相關權益
* 公傷病假與工資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若受害者因傷無法工作,這段期間屬於「職業災害」,公司必須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原領工資補償。
* 申訴權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對於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勞工單位主管所為之行為,認為權益受損者,得向雇主申訴。
* 不當勞動行為與違法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如果公司處理態度惡劣,營造不友善環境,或對提出申訴的受害者有任何不利對待(如解僱、調職、減薪),受害者甚至可以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雇主家屬或其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二、 受害者可依循之法律途徑

受害者應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權益保障:

(一) 立即蒐證與通報 (黃金關鍵期)

1. 驗傷:第一時間前往醫院就醫,取得詳細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書上務必載明所有傷勢(如「腦震盪」、「臉部挫傷」)及醫師建議的休養時間。後續所有就醫(包括精神科)的單據、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均需妥善保存。
2. 保存紀錄
* 主管事後的LINE道歉訊息(如「我是主管,信不信我敢打妳?」、「不信」等對話)是證明事件經過的鐵證,務必截圖存證。
* 公司內部公告、與人資部門的溝通紀錄、內部申訴文件等。
* 尋找並記錄目擊同事的聯絡方式,詢問其是否願意作證。
* 確認辦公場所是否有監視器,盡快請公司保全畫面,或透過法律程序聲請調查。
3. 向公司正式申訴: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司內部規章(如「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面要求公司啟動調查。這不僅是內部程序,若公司處理不當,將成為未來上法院時對其不利的證據。

(二) 提出刑事告訴 (給對方壓力,確立事實)

1. 做法:帶著身分證、證據(驗傷單、對話紀錄、證人名單等),到事發地的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主要罪名可鎖定「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
2. 優勢
* 由國家公權力(檢警)介入調查蒐證,減輕受害者舉證負擔。
* 刑事案件中所確定的「犯罪事實」,在後續民事求償時會非常有利。
* 對加害人形成強大壓力,促使其認罪或尋求和解。判決如96年度簡上字第430號指出,被告事後翻供否認犯行,將影響法官量刑。
3. 注意事項: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出告訴,原則上不能隨意撤銷。

(三) 提起民事訴訟 (實質求償)

1. 做法
* 附帶民事訴訟:可等待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方式優點是免繳裁判費。
* 獨立民事訴訟:亦可直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
* 在訴狀中,將動手主管列為「被告一」,將永豐銀行列為「被告二」,主張依民法第188條請求連帶賠償。
2. 請求項目:應詳細列出所有財產上損害(醫療費、交通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並附上相關單據與證明。
3. 舉證技巧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並申請精神科診斷證明(如107年度訴字第1941號判決提到的「調適不良症候群」)。
* 針對精神慰撫金,需說明事件對身心造成的痛苦程度,並可參考類似案例的賠償金額。
4. 因果關係之證明:針對後續可能衍生的傷病(如憂鬱症、聽力障礙),必須證明與掌摑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如97年度訴字第1590號判決所示,若無法證明因果關係,法院可能不予採信。因此,醫師關於「病因」的專業意見至關重要。

(四) 勞動權益主張與行政申訴

1.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如果公司消極處理或包庇,可直接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主張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未盡防治職場暴力之責,要求勞檢員介入調查並對公司開罰。
2. 主張公傷病假:若因傷需休養,應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並要求公司依法給付原領工資補償。
3. 考慮終止勞動契約:若公司處理態度惡劣,營造不友善環境,受害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 實務見解與趨勢分析

(一) 傷害罪的認定

法院對於「傷害」的認定是相當明確的,只要造成身體或健康上的損害,即便外觀不明顯(如腦震盪),亦構成傷害罪。判決如96年度簡上字第430號、95年度簡上字第676號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41 號 刑事判決均支持此見解。

(二) 精神慰撫金的認定

法院會綜合考量加害行為的惡性、受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來裁定精神慰撫金。本案主管職位高,且在辦公室內當眾施暴,情節惡劣,精神慰撫金金額可能較高。判決如104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強調,若暴力導致「身心所受痛苦非輕」,即可請求。

(三) 雇主連帶責任的重要性

民法第188條賦予受害者向雇主請求連帶賠償的權利,這對受害者而言至關重要。由於銀行財力遠比個人雄厚,向永豐銀行請求賠償能確保賠償金的實際到位。雇主若要免責,需證明已盡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但在職場暴力事件中,此舉證難度極高。

(四) 職場暴力與「重大侮辱」的認定

1. 單次暴力與職場不法侵害:實務上,單次暴力若情節嚴重,仍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然而,法院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重大侮辱」的認定門檻不低,如111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所述,單次掌摑若發生在非正式工作場所(如聚餐),且事後雙方仍能共處、被害人未積極追究,可能不構成。但在永豐銀行辦公室內的案例,情節顯然更為嚴重,且有造成腦震盪的具體傷害,構成「重大侮辱」的可能性較高。
2. 雇主應盡「最後手段性原則」:111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強調,解僱(懲戒性解僱)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反過來看,當員工面對職場暴力時,法律同樣要求雇主應先採取調查、調職、輔導等較緩和的手段,不能放任不管。永豐銀行若僅將主管調職休假,而未有進一步懲處,其「零容忍」的宣示將備受質疑。

(五) 勞動檢查結果的法律效力

行政調查結果(如勞動檢查)雖然「未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如104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判決暗示,但其調查報告可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並對公司形成行政壓力,促使其改善職場環境。

結論

永豐銀行職場暴力事件中的主管掌摑行為,在法律上絕非「內部糾紛」或「個人衝突」可輕描淡寫。它涉及明確的刑事犯罪(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強制罪),以及應負擔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且永豐銀行作為雇主,亦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受害者應立即採取行動:優先驗傷並妥善保存所有證據,隨後同步啟動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程序,並利用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及勞動主管機關資源。法律途徑雖然漫長,但每一步都有清晰的規則可循,且有國家公權力作為後盾。這不僅是為自己討回公道,更是為所有潛在的受害者建立一個明確的界線:職場,永遠不該是暴力能夠肆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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