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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伍麗華終結山林衝突法源空缺:《森林法》新增承載量管理獲農業部力挺

2025/11/2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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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立委伍麗華終結山林衝突法源空缺:《森林法》新增承載量管理獲農業部力挺

伍麗華從基層經驗推動修法:直指山林遊憩「無法可管」的困境

〔台北立法院訊 記者|程德昌Valjeluk Katjadrepan報導〕

        立法委員伍麗華(Saidai Tabai)長期致力於原住民族地區的權益保障與自然資源管理,其推動《森林法》修法的核心動力,來自於過去擔任屏東縣政府原民處長時,親身處理多起山林衝突事件的深刻體悟。伍麗華委員指出,當原鄉部落面對日益失序的遊客行為時,往往因缺乏明確的法源依據,導致管理權責不清,形成「無法可管」的窘境。

        例如,在屏東舊筏灣部落的「瑪筏道路」旁,遊客露營野炊製造髒亂,甚至竊取舊部落石板用作烤肉。當時,即便排灣族村民揚言封山捍衛家園,公部門也難以依據現行法規進行有效懲處或驅離。最終,地方政府與部落只能透過申請「專用道路」的變通方式,才勉強獲得第一線的管理依據。

        同樣地,霧台鄉大武部落的「雲豹之湯—哈尤溪」曾因大量吉普車溯溪造成環境衝擊,引發社會爭議。當時的困境亦是缺乏管制權,部落與地方政府無力阻止。最後是透過申請劃設「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才讓在地部落取得法律授權,得以實施自治管理,有效控制遊客量與行為,平衡生態與觀光。

        伍麗華委員強調,這些個案處理雖然成功,但耗費了大量時間與資源。她認為,包括尖石鄉北得拉曼巨木步道、茂林區萬山岩雕、信義鄉丹大林道等後續發生的類似陳情,都一再顯示國家必須在法律層面一併授權,才能有效解決問題,而不是依賴個案的特許申請。


 

突破性法源!《森林法》新增第17條之2:聚焦承載與行為管制

        為將這些寶貴的實務經驗提升至國家法律層次,伍麗華委員在本次《森林法》的修法草案中,新增訂了關鍵性的第17條之2。該條文的核心目的,是賦予主管機關對國有林或公有林遊憩活動進行主動、預防性管理的法律基礎。

        新增訂的條文內容旨在填補現行法規在遊憩活動管制上的空白:

凡國有林或公有林之遊憩活動,會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管制地點,實施人員之承載量管理、車輛之使用、宿營地點之限制等事項。

        此條文的通過,對於未來國家森林遊樂區、步道系統以及其他國有林地內受遊客干擾的區域,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可以依據生態承載力,劃定管制區域,並採取以下關鍵管理手段:

  1. 人員承載量管理: 有效控制進入人數總量,避免生態過度踩踏。

  2. 車輛使用限制: 針對高環境敏感度區域,限制車輛類型(如越野車)或數量。

  3. 宿營地點管制: 統一規範露營區,避免遊客隨意野營、造成火災或環境髒亂。

        同時,為確保這項管制措施的執行力,伍麗華委員也相應增訂了《森林法》第56條之3,明訂了違反管制事項的罰鍰規定,讓公部門在面對不當遊憩行為時,具有直接的裁罰權力。


 

農業部陳駿季部長表態支持,允諾加速落實「山林共管」機制

        伍麗華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就修法草案與農業部陳駿季部長進行了確認。陳駿季部長當場明確表態「支持」新增訂的《森林法》第17條之2條文,展現中央主管機關對建立完善山林管理法源的支持態度。

        此外,伍麗華委員也藉此機會,再次強調「山林共管」不應僅是理念,更應當有具體的合作事項作為落實基礎。陳駿季部長對此表示高度認同,並承諾農業部將會協助台東縣達仁鄉的「新化油杉森林步道」推動具體且具備實質意義的共管合作計畫。

        新化油杉森林步道具有獨特的物種保育價值,農業部承諾的協助,象徵著中央將以實際行動,將法規授權與在地部落的傳統知識和管理意願相結合,共同維護國有林資源。

        伍麗華委員總結表示,《森林法》新增訂第17條之2條文,不僅是將過去原鄉處理山林衝突的經驗轉化為全國性法規,更是為山林治理帶來了關鍵性的法律工具,讓生態保育與在地管理能夠得到法律的堅實保障,為台灣山林永續發展邁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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