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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國中生割喉案只判12年?從新北校園命案看少年司法減刑與假釋爭議

2025/12/2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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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3年12月25日,聖誕節。
新北市某國中裡,一個再平常不過的中午,卻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台灣的悲劇——15歲的國三生,因為口角衝突,掏出一把彈簧刀,刺進了同校同學的身體。
那一刀,奪走了一條年輕的生命,也刺穿了兩個家庭的未來。

兩年過去,這起案件終於在二審宣判。
行凶的少年從一審的9年,被加重為12年徒刑;同案的少女從8年變成11年。
然而,法庭外,死者的父母哭到幾乎站不穩,他們嘶吼著:「台灣司法已死!」、「少事法保護壞人!」
為什麼殺人只判12年?為什麼加害者年紀小就可以減刑?
家屬的憤怒與絕望,讓整個社會再次陷入對少年司法的激烈辯論。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6%96%B0%E5%8C%97%E6%A0%A1%E5%9C%92%E6%94%BB…

一審到二審:刑度加重了,但家屬仍無法接受

一審時,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兩人共同犯殺人罪,但因為他們都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依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最後判處少年9年、少女8年有期徒刑。
這個數字,對被害者家屬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
一條人命,換來的竟是不到10年的刑期?
他們提起上訴,希望二審能還給孩子一個公道。

2025年12月23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合議庭認為,原審沒有考量醫療機構出具的調查報告——這份報告評估了少年的再犯風險與具體處遇建議,屬於重要的量刑因子。
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少年12年、少女11年。
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一出,家屬的情緒徹底崩潰。
他們在法庭內哭喊:「為什麼判那麼低?」、「我們小孩的命都沒了,誰來幫我們的小孩回復生命?談什麼修復?要修復什麼?」
走出法庭,死者的父親在議員陪同下,顫抖著說:「台灣司法已死!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壞人,被害者通通沒被保護到……他們(加害者)在法官引導下才道歉,根本不是真心悔改!」

為什麼殺人罪只判12年?少年司法背後的邏輯

要理解這個判決,得先從《少年事件處理法》說起。
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以教育代替刑罰」,認為少年心智尚未成熟,還有矯正的可能,所以原則上會用保護處分來處理。
但如果是殺人、重傷害等重罪,還是可以移送檢察官,依《刑法》來判刑。
不過,就算是依《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犯罪,依法「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法官可以視情況減輕,也可以不減輕。
本案中,法官選擇減輕,所以法定刑從「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變成「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減輕後最低刑度減半)。
一審判9年、8年,二審判12年、11年,都還在這個範圍內。

但家屬不懂:殺人不是應該償命嗎?為什麼可以減刑?
這是因為法律認為,少年的人格還在發展,不該用成人的標準來對待。
法院在過去的判決中曾強調:「被告為上開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自應先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判決書片段112年度台非字第68號
換句話說,少年犯罪,程序上必須由少年法庭來審理,就是要確保少年受到特別的保護。
本案一審就是由少年法庭審理,二審則是由高等法院的少年法庭負責。

量刑的關鍵:犯後態度、再犯風險、醫療評估

判刑的輕重,除了看犯罪情節,還要考慮很多因素,像是犯後態度、有沒有悔意、再犯風險、對被害人家屬的補償等等。
二審之所以加重刑度,主要是因為醫療機構的調查報告。
這份報告評估了少年的身心狀況、再犯可能性,並提出具體的處遇建議。
合議庭認為,原審沒有把這份報告納入考量,導致量刑過輕,所以撤銷改判。

其實,類似的情況在過去的判決中也出現過。
例如,在某個成年人傷害兒童致死的案件中,二審法院就指出:

「被告犯後雖一度否認犯罪,惟於偵查中即選擇坦承全部犯行……對於司法資源之節省尚有一定助益。……原審就此部分未就前述被告坦承犯行……加以考量,所為量刑即難稱妥適。」(判決書片段112年度上訴字第385號

這段話清楚說明,上級審會仔細檢視原審有沒有漏掉重要的量刑因子,如果漏了,就可能改判。
本案的二審合議庭,正是認為原審忽略了醫療報告,所以決定加重刑度。

那麼,醫療報告到底說了什麼?
判決書沒有公開細節,但從新聞可以知道,報告評估了少年的「再犯風險」與「處遇建議」。
或許,報告認為少年需要更長時間的輔導與矯正,所以法官認為原判的9年不足以達到教化目的,因此改判12年。

但家屬質疑:「他們在法庭上根本沒有真心悔改,只是被法官引導才道歉!」
犯後態度,確實是量刑的重要考量。
法院在另一個判決中,就詳細列舉了量刑時會斟酌的事項:

「審酌被告身為林童父親……本應從重予以量刑,惟念其係基於一時衝動而為犯罪……犯後態度尚可,另斟酌林童之母到庭已表示願意原諒被告……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判決書片段112年度上訴字第385號

這個判決顯示,法官會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結果、犯後態度、被害人原諒與否等因素,來決定刑度。
本案中,二審合議庭顯然認為,即使少年少女有道歉,但根據醫療報告,他們的再犯風險仍高,需要更長的刑期來進行矯正。

家屬的痛:假釋與保護傘下的恐懼

判決後,死者的父親哭訴:「法院說需要再久一點的時間教化,但久一點也12年,估計服刑三分之一,也就是4年即可假釋,出監時還不到18歲,可以繼續殺人又獲少事法保護。」
這確實是許多民眾的擔憂。
依照《刑法》假釋規定,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就可以申請假釋
12年的三分之一是4年,如果少年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有可能在4年後出獄。
那時他還未滿20歲,理論上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身分不會曝光。
對家屬來說,這無疑是二次傷害。

但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少年犯的個資受到嚴格保護,連被害人家屬都無從得知加害者的真實姓名。
家屬憤怒地問:「法院民事庭把他的個資等,完全沒有遮蔽的給殺人犯知道?為何少事法保護對方,然後自己什麼都不能看?」
這種資訊不對等,加深了被害者家屬的無力感。

國賠之路:追究學校責任

除了刑事訴訟,家屬也在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請國賠,究責失職人員。
教育局表示已完成形式審查,將提報國賠審議。
家屬主張,學校對於偏差行為學生,依法負有落實三級輔導及校園安全預防作為之責,但校方人員未善盡職責,導致學生遭受重大損害。
這條路能否成功,還是未知數,但至少給了家屬一個尋求補償的管道。

少年司法的兩難:保護加害者 vs. 保護被害人

這起案件,赤裸裸地呈現了少年司法的兩難。
法律希望給犯錯的少年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被害人家屬卻覺得正義沒有伸張。
社會大眾也常常在「嚴懲」與「教化」之間擺盪。

回頭看二審判決,合議庭特別提到:「促進兩人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健全發展可能為核心制度目的。」
這句話,正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價值。
但當這個價值與被害人家屬的傷痛碰撞時,該如何取得平衡?
或許,我們需要更完善的被害人保護制度,以及更透明的司法程序,讓家屬能理解判決的理由,減少被遺棄的感覺。

結語:司法的溫度與冷酷

寫到這裡,我忍不住想起死者母親在法庭外的話:「一個好好活潑健康的生命,卻變成腫脹的遺體,還經過解剖,凶手卻在法庭一路這樣子欺辱我們,談什麼修復式司法?怎麼把我孩子的生命修復回來?」
司法可以很理性,但人的傷痛無法用法律條文撫平。
這起案件不會是最後一起,但願我們的社會能從中學習,找到一條既能保護少年未來,又能撫慰被害者傷痕的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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