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0.97追撞垃圾車奪命!23歲女隨車員當場夾死:這不是「意外」而是重罪
台南市安平區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死亡車禍。48歲鄭姓男子駕駛賓士自小客車,在酒測值高達0.97毫克的極度酒醉狀態下,追撞停放路邊執行垃圾收運作業的民間垃圾車,導致年僅23歲的陳姓女隨車員當場遭夾困身亡。這起悲劇不僅奪走一條年輕生命,更再次敲響酒駕零容忍的警鐘。法律專家嚴正指出,鄭男的行為已非單純「過失」,而是涉嫌觸犯刑法重罪,恐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超高酒測值將成為從重量刑的關鍵因素。
新聞原文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9%85%92%E6%B8%AC%E5%80%BC097%E8%B6%85%E9%AB…
酒駕致死,法律的紅線與重拳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就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也就是俗稱的酒駕公共危險罪。這條罪本身,最重可以關兩年,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你的酒駕行為,不幸導致他人死亡,那事情就嚴重了。這時候,會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是「三年起跳」,最高可以關到十年。這條是「加重結果犯」,意思是只要你酒駕,又因為酒駕導致別人死亡,最低就是三年起跳,最重可以關到十年。
你可能會問,那《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呢?酒駕撞死人當然也有過失,但實務上通常會從一重處斷,也就是直接用酒駕致死罪來判,不用再另外論過失致死。所以,鄭男未來面對的,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年?你可能會覺得,好像有點輕?但別忘了,這是「有期徒刑」,不是易科罰金的輕罪。而且實務上法官會根據個案情節,在三年到十年之間量刑。至於最後判幾年,就要看肇事者的酒精濃度、有無前科、是否自首、是否與被害家屬和解、犯後態度等等。
法院怎麼看?判決書裡的血淚教訓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法官的判決卻是活生生的。翻閱了大量的法院判決,發現法官對於酒駕累犯的容忍度非常低,對於酒駕致死的案件,更是從嚴審酌。
酒測值0.97,這不是「微醺」,這是「殺人武器」
鄭男的酒測值高達0.97,幾乎是法定標準的四倍。這已經不是「微醺」的程度,根本是爛醉如泥。這種狀態下開車,跟殺人武器沒兩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就說得很清楚:
「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1898%(換算吐氣約0.95),所造成之危險性極高,且本次亦已發生交通肇事及附載之被害人傷重死亡之實害……難認被告有何基於特殊之原因,或身處特殊之環境下違犯本案犯行,而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予憫恕之事由……若沒有特殊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的情形,法院不宜任意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被告之刑。」
這段話直接打臉「喝醉了不是故意的」這種辯解。酒駕就是故意違法,喝多少是你自己選的,後果當然要自己扛。法官的意思很明確:酒測值這麼高,造成的危險性極高,還導致人死亡,根本沒有什麼值得同情或減刑的理由。
過失認定:酒駕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酒駕肇事致死,過失的認定幾乎是跑不掉的。因為法律要求駕駛人必須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一旦你喝酒,注意力、反應力都會下降,這就構成「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就講得很清楚:
「被告上開駕駛行為顯疏未注意車前路況,而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甚明。」
這個案子裡,被告陳柏鈞酒後開車追撞前方大貨車,造成乘客死亡。法官根據事故現場的天候、路況、被告的智識能力,認定他「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明確。所以,酒駕撞死人,過失致死幾乎是鐵板釘釘,再加上酒駕公共危險,兩罪併罰,最後以較重的酒駕致死論處。
和解了,就能輕判嗎?別傻了!
很多人以為,只要跟被害家屬和解,法官就會從輕發落。沒錯,和解確實是量刑的有利因素,但絕不是免死金牌。尤其是酒駕累犯,或者酒精濃度超高、情節惡劣的,法官往往會認為「惡性重大」,即使和解也難逃重刑。
我們來看幾個真實案例:
* 案例一:酒測0.86,和解賠220萬,緩刑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92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酒測0.86,開車撞死機車騎士。鑑定結果是被告「支線道未讓幹線道」為主因,騎士也有過失。被告和死者家屬和解,賠了220萬(不含強制險),還去塔位祭拜,家屬原諒並請求從輕量刑。法官最後判了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為什麼可以緩刑?因為被告無前科、坦承犯行、賠償到位、獲得原諒。但法官也強調:「酒後駕車肇事之重大事故屢經媒體廣為報導,此犯行造成無數家庭破碎,引起社會輿論公憤,為嚴懲酒後駕車,刑法第185條之3亦訂有重刑處罰規定。」可見法院雖然給了緩刑,但語氣還是很重。
* 案例二:酒測0.94,未和解,判5年6月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酒測0.94,追撞機車騎士致死。騎士也有過失(未注意左後車輛)。但被告沒有和解,法院判了5年6個月。
* 案例三:酒測0.73,和解賠償完畢,判3年2月
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酒測0.73,追撞機車致死。他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賠付完畢,家屬願意原諒。法官審酌後判處3年2個月,沒有緩刑。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酒駕致死即使和解,也不一定緩刑;刑度從2年(緩刑)到5、6年都有可能。關鍵在於「酒測值」和「肇事責任」。酒測值越高,通常代表惡性越重。
酒駕累犯?法院會讓你付出代價!
如果你有酒駕前科,還不知悔改,那法院的判決會更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裡,被告賴政南,101年就有酒駕前科,106年他又在喝了兩瓶高粱後開車上路,結果撞死一位機車騎士。二審法官在判決書裡寫道: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時有所聞,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甚鉅……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惟被告前於101年間,即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不知警惕及自我約束,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本案於飲用高粱酒烈酒後,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路,因而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
這段話白話翻譯就是:你已經有過一次機會了,還再犯,而且還喝烈酒開車撞死人,就算你認罪、和解,也不值得同情,別想用《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來減刑。
就算被害人有過失,酒駕者還是要負責
你可能會想:有時候車禍是雙方都有錯,那酒駕者可以減輕責任嗎?答案是:很難。就算對方也有違規,酒駕者依然難逃刑責。
舉個例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中,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佔用車道,結果一個酒駕的機車騎士撞上去死亡。雖然死者酒測值高達1.52毫克,而且沒注意車前狀況,被鑑定為肇事主因,但法院還是認定計程車司機有「業務過失致死」的責任。換句話說,即便死者自己酒駕、自己不小心,違規停車的司機照樣要為死亡結果負責。那如果是酒駕者撞上合法停靠的車輛呢?責任當然更重,幾乎是百分之百要扛下所有過失。
今天台南這起車禍,垃圾車是停在路邊執行公務,隨車員完全沒有任何過失。所以鄭男的酒駕行為就是唯一的肇事原因,刑責只會更重。
刑度預估與民事賠償:毀掉的不只一條命
鄭男的酒測值0.97,屬於極高數值。過去類似案例的刑度可以作為參考:
* 台中一名男子酒測0.91,超速撞死騎士,被判7年2個月。
* 新北一名男子酒測1.05,追撞路邊車輛導致乘客死亡,被判6年6個月。
* 高雄一名男子酒測0.85,闖紅燈撞死行人,被判5年10個月。
根據司法院統計,酒駕致死案件的平均刑度大約是5年6個月。但法官量刑時會考慮很多因素,比如有沒有和解、有沒有悔意、肇事後態度、是否逃逸、酒測值高低、是否超速等等。鄭男酒測值超高,又造成無辜年輕人死亡,如果家屬不原諒、不和解,刑度恐怕會接近法定最重的10年嗎?實務上,酒駕致死最高判到7、8年已經很重,10年極少見。但以這個惡性,判個6、7年跑不掉。
但你知道嗎,就算判7年,關個3年多就可能假釋出獄。一條人命換3年多自由,家屬能接受嗎?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主張酒駕致死應該比照殺人罪。不過現行法律就是這樣,我們只能期待法官從重量刑。
除了刑責,民事賠償更是天文數字。強制險最多給付200萬死亡給付,但這遠遠不夠。家屬可以另外請求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加起來可能上千萬。如果駕駛名下沒財產,賠償也是空話。
結語:酒駕零容忍,別讓一時糊塗毀了兩個家庭
一條23歲的生命,就這樣沒了。她的家人該有多痛?而那位酒駕的鄭姓男子,也將面臨法律的制裁,但再重的刑罰也無法讓死者復生。我們能做的,就是堅決不酒駕,並勸阻身邊的人。
你說,喝一點點沒關係?拜託,酒精會麻痺神經,反應變慢,0.25毫克就超標了,0.97根本是醉到不行,這樣開車跟殺人沒兩樣。醫學研究顯示,吐氣酒精濃度達0.55毫克時,平衡感與判斷力嚴重下降,肇事率為正常人的10倍。0.97?簡直是移動棺材。
法律已經修得很重,但還是有人心存僥倖。希望這起悲劇能再次提醒所有人: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別讓一時的快樂,造成一輩子的遺憾。每一次酒駕肇事,都是一個家庭破碎。0.97,不是數字,是殺人的武器。希望這個案例能讓更多人醒悟:喝酒,就別碰方向盤。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書片段,案例均為真實判決,人物已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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