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在台涉洗錢案 核心幹部最重可判12年有期徒刑
太子集團(Prince Holding Group)是柬埔寨的跨國犯罪集團,董事長陳志,涉嫌經營跨國電信詐騙、洗錢及線上博弈等非法活動。該集團在台灣成立多家空殼公司,進行洗錢、詐欺及非法博弈。2025年11月,台北地檢署配合美國財政部制裁行動,在台灣發動大規模搜索拘提行動,拘提包括集團高層及員工共約25人,查扣非法所得資產約45億元新台幣,包括豪宅、名車、銀行帳戶等。集團涉嫌透過太子在台公司購入和平大苑豪宅11戶,並利用空殼公司辦理貸款及資金轉移隱匿犯罪所得。集團核心角色是位於台北101大樓從事線上博奕業務的天旭國際科技公司,負責招募科技人才設計博弈程式,客服則由另一家顥玥公司負責。
主要犯罪手法包括:
- 透過多家空殼公司購置豪宅及名車洗錢,豪車包含布加迪、賓士、BMW、保時捷、藍寶堅尼、瑪莎拉蒂等頂級超跑。
- 將犯罪資金匯往海外分公司及尼爾公司名下銀行帳戶以轉移資金。
- 利用線上博奕平台進行非法博弈,並將此博弈收益於洗錢活動中。
- 透過組織犯罪條例、詐欺、博弈及洗錢防制法追訴,核心成員包含陳志和多位主管、員工。
此案橫跨美國、台灣、柬埔寨及其他國家,美方認定太子集團為跨國犯罪組織並實施制裁,同時台灣檢警積極查辦拘提,資產凍結近45.3億元,追查不法資金流向中.
一、可能涉及罪名與法律依據
根據新聞事件內容,太子集團在台行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茲分析其構成要件與刑責:
1.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 構成要件: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變更、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產。
- 本案適用:透過空殼公司(如聯凡)購買和平大苑豪宅、Bugatti跑車等資產,並以尼爾公司帳戶繳交房貸,隱匿不法資金流向。
- 刑責: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參考判例:參照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判決,被告吳宏一收取詐欺所得金條並交予共犯,構成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本案規模龐大(資產價值逾38億),刑度可能顯著提高。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
- 構成要件: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
- 本案適用:太子集團在台設立天旭(博弈技術)、顥玥(客服)等公司分工,具組織化特徵。
- 刑責: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發起、主持或操縱者刑責更重。
- 參考判例:參照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488號判決,被告丙○○等人組成賭博洗錢組織,遭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本案組織橫跨多國,刑責可能更高。
3.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 構成要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 本案適用:天旭公司租用101辦公室發展線上博弈平台,招攬工程師設計博弈程式。
- 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 參考判例:參照112年度金訴字第793號判決,被告蔡宗霖等人經營博弈水房,各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6萬元。
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
- 構成要件:三人以上共同以詐術騙取財物。
- 本案適用:若博弈平台涉詐騙(如誘導充值後無法出金),可能構成此罪。
- 刑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參考判例:參照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決,詐騙機房對大陸民眾實施詐欺,主謀遭判處6年11月有期徒刑。
二、刑度與罰金預估分析
| 涉案角色 | 可能罪名 | 刑度預估 | 罰金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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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幹部(如王昱棠、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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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 組織犯罪(主持) + 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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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可能達 5年至12年 有期徒刑(參照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決主謀刑度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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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可能達 新臺幣100萬至500萬元(視犯罪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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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如辜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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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犯罪組織 + 洗錢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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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認定為重要參與者,可能處 3年至7年(參照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488號判決參與者刑度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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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 新臺幣50萬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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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員工(工程師、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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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或幫助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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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節較輕,可能處 6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緩刑(參照111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判決幫助犯刑度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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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 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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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沒收犯罪所得之計算
1. 直接沒收資產:
- 和平大苑11戶豪宅及車位(價值38億1,421萬元)、26輛豪車(價值4億7,758萬元)等,若證明為犯罪所得,將依法沒收(參照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488號判決沒收152萬餘元犯罪所得)。
- 法律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2. 追徵價額:
- 若資產已轉移或滅失,檢方可聲請追徵其價額(如豪車藏匿內湖後若變賣,追徵售價)。
四、關鍵判例參考
1. 大型洗錢組織案(參照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決):
- 被告乙○○等人透過境外機房詐欺洗錢,犯罪所得300萬元,遭判處6年11月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
- 本案對照:太子集團資金規模更大(數十億),刑責可能更重。
2. 博弈洗錢案(參照112年度金訴字第793號判決):
- 被告經營博弈水房洗錢16億元,各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6萬元,緩刑2年但需支付國庫60萬元。
- 本案對照:天旭公司若被認定為核心博弈平台,負責人王昱棠可能面臨類似刑責。
五、結論與法律風險總結
1. 刑責核心:本案以「洗錢罪」與「組織犯罪」為追訴重點,若檢方證明資金來源於境外博弈或詐騙,核心幹部最重可判處 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高額罰金。
2. 量刑關鍵因素:
- 角色分工:主謀與參與者刑度差異大(參照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決指揮者與電話手刑度差異)。
- 犯罪規模:資產價值逾38億,可能導致加重刑責。
- 自白與合作:若被告自白犯罪或協助追查(如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判決吳宏一因自白獲緩刑),可能減刑。
3. 國際合作影響:美國OFAC制裁名單雖無直接法律效力,但提供金流證據,強化檢方起訴力道。
記者觀點:本案為近年最大規模跨境洗錢案之一,檢方聲押幹部與查扣資產已顯示強烈偵辦決心。後續若證據鏈完備,被告可能面臨重刑,且沒收資產規模將創司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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