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劃時代意義:原民傳統領域獲肯認,籲原民會速啟動修法研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劃時代意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獲肯認,籲原民會速啟動修法研商
{立法院訊 記者/程德昌}
2025.6.26.對全體原住民族社群而言,迎來了振奮人心的消息:最高行政法院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認定做出關鍵判決。這項判決不僅為長達數年的抗爭劃下重要里程碑,更為原住民族權利的進一步落實開啟新頁。
判決摘要與其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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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領域定義不限公有地: 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在國家建立前即已存在,其本質不應僅限於國家法制化後才衍生的「公有土地」概念。此判決認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限縮於「公有土地」,已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授權目的及範圍。
照片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判決進一步指出,上述限縮性定義,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政府承認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第21條第1項所賦予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程序權,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明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 肯定「沒有人是局外人」抗爭的公義: 這項司法判決以簡潔有力的文字,肯定了自2016年以來,原住民歌手巴奈(Panai Kusui)、那布(Nabu Husungan Istanda)和導演馬躍比吼(Mayaw Biho)等原住民族人及學者們,為爭取傳統領域權利所進行的「沒有人是局外人」抗爭,最終獲得了公義的伸張。
- 傳統領域先於國家存在: 強調傳統領域是台灣原住民族歷代以來的生活領域,包含部落、農耕地、獵場、漁場、聖地、海域與河流等,這些領域在國家統治權進入原住民族土地前即已存在,具有深厚的歷史縱深。
- 澄清傳統領域權與私有地權無關: 判決進一步釐清,外界常誤解原住民族主張傳統領域是要將台灣半數土地據為己有,事實上,傳統領域權與私有土地所有權根本無關,兩者不必然存在衝突,更多的是合作與共榮的可能性。
- 追求對等對話與共治共好: 原住民族主張傳統領域權利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國家法規引導,讓政府部門、企業或其他開發單位,能對土地的第一主人展現最基本的尊重與互信,從事前的知情同意,進一步達到共治、共好的對等對話關係。
後續呼籲與修法展望:
- 期盼原民會尊重司法判決: 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呼籲,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判決,並針對判決見解,盡快召集相關機關及學者進行研商會議,同時廣泛蒐集地方族人意見,作為下一步修法或函釋的重要參考依據。
- 立法委員已提修正案: 事實上,立法委員已事先提出《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案,旨在修訂第21條,使原住民諮商同意程序不再僅限於部落公有地,以解決近年來因土地開發引發的爭議。
- 全力以赴推進修法: 隨著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出爐,後續的立法工作將成為焦點,立法委員承諾將全力以赴,推動相關修法進程,確保原住民族權益能更實質地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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