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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呼籲強拆家園的傷害不可回復

2025/06/1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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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朱水文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

民事執行處近日再發拆除通知,

預定於6月26日(四)執行老宅拆除。

        2025年6月17日(二)上午9點30分當事人賴碧珍、其委任律師葉恕宏律師、黃昱中律師,及民間團體在台北地方法院前舉行記者會,呼籲強拆家園的傷害不可回復,仍有兩全方案尚待協商,請求法院依法暫緩執行。

照片


       當事人賴碧珍表示,蔡金木宅是其家族自日治時期以來的家園。但民國102年莫名遭開發商提告拆屋還地,至今已歷十三年,司法與行政救濟仍在進行中。她沈痛的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依法修建、依法申購土地,卻被拒絕。最後土地竟以『無人居住空地』名義,低價出售給從未居住此地的建商,讓我們一家陷入漫長的訴訟奔波。她質疑,現行制度形同國家默許財團宰割人民,而原居住者的土地優先購買權、以及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財產權與生存權,也在過程中全數遭到漠視。

賴碧珍更嚴正控訴新北市政府:「市府的作為,儼然是土地開發商的代理人!」她指出,新北市政府、區公所與水利會,自始就明確知悉其家族數十年來居住於瑠公圳旁。然而在民國100年8月,緊鄰蔡宅的原公路局宿舍土地由李姓建商家族取得後,竟向市府函詢如何開發蔡宅所在土地並配合圳道改造(附件)。僅一個月後,該筆土地即遭切割、標售與讓售,轉移給開發商。這種行政操作,形同變相剝奪蔡宅一家依法享有的土地優先購買權。而且,新北市政府為配合建商開發計畫,不惜犧牲瑠公圳圳頭段及蔡宅所具備的文化資產價值。相較於台北市近期對民眾提報僅二、三十公尺長的霧裡薛圳第二支圳遺跡積極審查並提升為古蹟,新北市卻對擁有近三百年歷史、為台灣三大古圳之一的瑠公圳視若無睹。賴碧珍指出:瑠公圳案暴露出法律對財產權保障的漏洞,「惡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可受完整保障,合法老屋卻得不到同等尊重。」最後她懇切呼籲法院暫緩強拆,保障基本人權與司法救濟程序的正當性。


律師籲依法取消拆屋命令 老宅為暫定文資  

法院因「本件已無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因此發拆除通知,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或展延執行期日。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客觀上來說,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審理中;且先前新北市府審查瑠公圳頭文化景觀不予登錄,有程序違法的瑕疵,案件也將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而且,賴碧珍的住宅已納入碧潭文化景觀提報範圍,並進入審議程序,為暫定文化景觀,準用暫定古蹟規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審議期間不得遷移或拆除。

 

委任律師葉恕宏指出,蔡家老宅今年2月經文史工作者提報為碧潭文化景觀的範圍,目前已展開現勘程序,依法視為暫定文化景觀,應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於審議期間不得遷移或拆除。若貿然執行拆除,恐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毀損古蹟罪。呼籲法院審慎考量本案特殊性,撤回6月26日的強制執行命令。葉律師繼續說明,蔡宅所在土地目前為「機關用地」,若建商欲變更為住宅或商業使用,須通過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且需完成必要公益捐贈。賴碧珍女士已多次於調解中表達願意無償捐出老宅,作為在地文史工作站,提供公益使用。但遺憾的是,地主至今未展現協商意願,一心只求拆屋,反而錯失保留老屋、爭取容積獎勵的可能。葉律師強調,蔡宅的未來發展絕非只能走向拆除一途,呼籲建商理性務實回應法院調解程序,法院也應暫緩執行,保留協商空間。

 

雙贏方案實踐公益使用,為地方帶來新契機

本案若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3項第1款「私人捐建」規定,開發者若保留蔡宅並捐作公益使用,可獲得等量容積獎勵。此為保留與開發可雙贏之方案,若以以蔡宅樓地板面積190平方公尺計,結合鄰近地區房價估算,牽涉金額甚巨。房屋保留不僅將保障賴碧珍居住權,更能為新店地區留下深具文化、歷史價值的親水老宅,作為在地記憶的見證,未來若能活化為社區展覽或文化教育空間,延續瑠公圳、萬新鐵路歷史脈絡,更能實踐公益使用,為地方帶來新的發展契機。

 

執行處不應強拆老宅: 文資審議瑕疵已起訴、法規範憲法審查進行中
委任律師黃昱中說明,蔡宅案背景事實與最高法院曾審理過的案件幾乎相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45號裁定),該案同樣為拆屋還地爭議,也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被申請指定為歷史古蹟,當時法院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暫緩執行。最高法院在該案件特別闡明,倘若案件「調查未明即驟然實施強制執行將造成不可回覆之損害」者即符合強制執行法暫緩執行的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或展延執行期日。如今蔡宅也跟該案相同,進入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具備暫緩執行的事由,法院應比照處理,變更或延展執行。

 

黃律師接著說,蔡宅及周邊環境具文化資產價值,已多次獲地方文化人呼籲保留並依法提報,但去年11月的圳頭段文化景觀案中,新北市政府卻以一場未公開的內部會議草率否決文化景觀登錄,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召開必要的公聽會,或邀請賴女士及提報人表達意見,程序上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賴女士也已經針對此等程序瑕疵起訴,案件已繫屬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最後,去年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62號裁定僅僅是因為賴女士當時提起的是法規範憲法審查,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聲請定暫時處分的要件,而駁回賴女士定暫時處分的案件,但賴女士聲請釋憲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尤其是有關地上權時效取得的重要法律問題,仍然繫屬於憲法法庭,此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62號裁定理由第四段白紙黑字載明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即可證明。因此,執行法院在此情況下強制拆除,已違反《強制執行法》有應調查執行障礙事由而未調查之違法,亦將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要求法院依法暫緩執行,在法律上當事人有理有據
黃昱中律師在記者會總結表示,本案歷時十三年,從法律層面來看,今天在此要求法院依法暫緩執行,在法律上當事人有理有據。此案突顯了法律體系與行政機關長期以來的疏忽,包括憲法訴訟法上路前對居住權及適當住房權的闡釋、監察院三年前調查結果指出瑠公農田水利會違法售地的重大疏失,以及近期新北市政府在文化資產審查中便宜行事、草率結案的做法。執行處未依既有最高法院之見解,靜待本案相關法律爭議結果出爐再為調查是否執行,尤其可讓賴小姐翻盤獲得有利結果的時效取得地上權憲法爭議仍待憲法法庭釐清,就草率發出執行命令要逕予強拆。黃律師質疑:「執行處是否要公然違法?」他進一步指摘民事執行處不能僅援引《強制執行法》,更應一併考量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本案賴女士已提出具體方案,已證明不拆除房屋反而對債權人更有利,換言之,本件執行顯無必要。若貿然執行,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更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要求。他重申上述法律意見早已於書狀隨同證物一併遞交法院,呼籲執行處應審慎檢視本月已遞交的多份書狀,強調此案目前尚有諸多法律爭議,執行處目前不應、也不能執行拆除。

 

記者會結束後,當事人及其律師隨即前往法院遞狀,請求依法暫緩強拆,讓本案仍有追求雙贏解方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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