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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

2025/12/1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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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民主國家的公務人員,國家授與權力,必然伴隨著責任。所以在京華城案,臺北市政府相關公務人員,如果無法說清楚對京華城建築案,破格提高容積率的法律依據,就會涉及圖利罪。如果因此收到好處,則可能觸犯貪污罪。

法官也是公務人員,法律對於法官的課責,其實更為嚴格。刑法第124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所謂枉法裁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也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新聞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12月16日二審宣判大逆轉,貪污部分被改判無罪,只剩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高院說明,判決高虹安貪污無罪的理由在於認定公費助理費的預算性質為「實質補助立委」,因此採信高虹安的說詞,認為她的行為不構成貪污。引發討論的是,前臺北市議員童仲彥當年因助理費案被判刑,聲請再審時遇到與高虹安案同樣的法官郭豫珍,郭卻以「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為由,駁回聲請。

經查立委公費助理費的法律依據為「立法院組織法」,其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臺北市議員公費助理費的法律依據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其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兩者規定雷同,郭豫珍法官的解讀,卻認定立委的助理費是「實質補助立委」,立委挪作私人用途者無罪;直轄市議員的助理費則「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因此,只要挪用,就是貪汙。雷同的規定,法律效果為何南轅北轍?

此外,新聞報導,郭豫珍法官今年1月時,認為一審判決高虹安有罪的法律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相關條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聲請釋憲。但此一聲請被大法官駁回、憲法法庭不受理。二審判決出爐引發熱議,高院新聞稿稱:「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合議庭因此認定,高虹安缺乏詐取財物的主觀犯意,不構成貪污。立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嗎?縱使有權,立法院是合議制,未經院會決議,官員有權發函解釋法律嗎?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執行。郭豫珍法官當然知道憲法規定,才會聲請釋憲。但後來為何又接受立法院官員的「密函」見解?

對於法官的枉法裁判,檢察官有舉發責任。對於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監察委員有調查權力。因此,法院對於高虹安案和童仲彥案的差別待遇,檢察官和監察委員應該給國民一個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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