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北區某酒店偷包包,女子竊盜判刑三個月
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一起發生在北區酒店的竊盜案,被告蔡○○被依竊盜罪判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每日一千元計算,並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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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112年8月深夜,蔡○○在新竹市中正路一間名為「名○○○酒店」的場所內,趁無人注意,竊取員工置物櫃中的斜背包,包內有皮夾、現金一萬元、機車鑰匙、駕照及健保卡。事後失主發現遭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確認犯行。
法院審酌,被告曾多次因竊盜受刑仍未悔改,顯見法治觀念薄弱,再次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因此量處有期徒刑三個月。雖可用罰金替代,但法院仍認為應記取教訓。
被告所竊得的一萬元現金及皮夾等物因未追回,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至駕照、健保卡等無實際財產價值的物品,則免予沒收。
提醒市民:
竊盜不分金額大小,只要意圖占有他人財物就屬刑法第320條所規範的竊盜罪,最重可判五年徒刑。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年度竹簡字第547號刑事簡易判決(公開資料,已匿名化處理)
本篇報導使用AI工具協助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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