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文林苑案第七章:「多數暴力與都更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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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744】士林文林苑案第七章:「多數暴力與都更條例31」

文/楊春吉

【新聞】   

北市府昨天舉行第二次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會議,獲得10點共識,包括地上物完全拆除前不能核發建照及預售、地方主管機關須召開公辦公聽會、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機制等。「不一定非拆王家不可!」昨天下午,數十名中原大學建築系學生與老師前往文林苑現場,拿出40多張設計藍圖,掛在鐵皮圍籬上,進行一周「圖牆」活動。中原大學建築系講師許麗玉表示,市府發展局長丁育群曾說過,考量到整體街廓計畫,才列入王家,其實不列入王家也沒關係,只不過若以文林路為建築線,能蓋的房子較少,利潤也較少,建商才把王家劃進去。對建築系師生的批評,發展局長丁育群說,很感謝外界的關心與建議,但此案行政程序已走完,「現在已無法走回頭」。他指出,王家基地寬度與深度不足,又緊臨捷運,未來單獨建築十分困難,所以當時委員將整個街廓劃為更新單元。北市府都市更新顧問小組發言人張金鶚表示,這次的修改精神,一來是避免現有的爭議,建議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另外,估價師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三方分別指定。二來則是多給不同意都更住戶多一次機會,如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為確保同意書的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且同一更新單元內不同意重建者,可採整建維護,不一定要拆除重建。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規定。百分之百協議合建的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的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樂揚告學生 網友組自首團樂揚建設日前反告王家成員王廣樹毀損;聲援學生黃慧瑜因在臉書上留言批評樂揚建設,也被告妨害名譽。王廣樹昨天表示樂揚惡人先告狀,被告學生則覺得無奈。昨天導演戴立忍力挺學生,在臉書上留下與黃慧瑜一樣的發言,表示「希望樂揚建設公司能看到,同樣也對本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臉書上也展開「樂揚建設妨害名譽千人自首團」,邀請網友紛紛留下與黃慧瑜一樣的發言,至晚上已有千名網友參加。樂揚建設發言人戴昇益晚間手機未開,未能取得回應(華視101年4月9日報導:北市都更會議共識 權利變換須有同意書)。

圖/王家全家照片;前左一手中的寶貝為王清泉先生

【疑義】

按「民主的真締」,是一體兩面的,乃「少數服從多數」及「多數尊重少數」,但民主實現至今,少數人的權益及意見,又何嘗受到尊重呢?

從「公寓大廈規約條款之形成」、「市地重劃」到「都市更新」,那一項不是充斥著「多數暴力或少數暴力」之事實,是筆者始於95年間,開始為文建議「公寓大廈規約條款,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以及財產權保障觀點等,予以制約」,所幸最高行政法院某一判決,業肯認「公寓大廈規約條款,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予以制約」,尚值得慶幸。

但都更呢?它並沒有如同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第5項給予共有人之一或公同共有人之一依同樣條件共同或單獨行使優先承買之權,而且個案上,是否有「公共利益」之存在,也是讓人質疑?更甚者,驅逐者不是國家,而是多數決,實與大法官會議所為之解釋意旨「限制人民財產權者,須為國家」嚴重違背,不是違憲,是什麼?所以,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者,應迴歸「國家徵收」為是。

而「財產權保障」,從400號解釋來看,係以「存續保障」為主,「價值保障」為輔(【新聞疑義727】多數決,就可「將人掃地出門」?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

=2235&job_id=183254&article_id=105503),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所造成之結果,已經將很多人掃地出門,無家可歸的,實與「存續保障為主、價值保障為輔」之「財產權保障」,嚴重違背,自應修法。

但在修法之前,縱使不認其為無效,也應本著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之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所明定「人道待遇原則」以及人權委員會在第20號一般性意見(註四)所揭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的宗旨是保護個人的尊嚴和身心健全。」之意旨,保護個人的尊嚴,並避免侵害人權(【新聞疑義731】文林苑都更案下的「依法行政」與「兩公約」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3/30/%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31%e3%80%91%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6%9b%b4%e6%a1%88%e4%b8%8b%e7%9a%84%e3%80%8c%e4%be%9d%e6%b3%95%e8%a1%8c%e6%94%bf%e3%80%8d%e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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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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