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法院竟然拒絕執行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

2026/09/01 15:41
120次瀏覽 ・ 0則留言
PeoPo推 1
檢舉

在2026.8.29的公民新聞「法院實質廢除了第三人撤銷制度」,以及2026.7.11的公民新聞「談談廢考監的話題」中都有提到,第三人撤銷之訴(高院113年度撤字第3號)的審判長,竟然就是所欲撤銷的高院第549號錯誤判決的受命法官。當事人吳小姐聲請法官依法迴避,高院竟然駁回,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而該款所稱之「前審裁判」,係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或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之原確定終局裁判而言(最高法院30年渝抗字第103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參照)」(高院113年度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2026.7.11的公民新聞「談談廢考監的話題」中的第7個案例,筆者評論:

  1.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在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2.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然就法官因曾參與同一案件之先前審判所致之預斷風險,是否即必然會使當事人喪失其審級救濟利益,毋寧其關鍵在於:法官參與先前審判是否會發生『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以致該法官再次參與之審判於實質上已難發揮救濟實益。於下級審法官就同一案件再參與上級審裁判之情形,因係『審查自己所作裁判』,故必然損及當事人於該上訴審之審級救濟利益。基於同一法理,如參與確定裁判之法官,再參與就該確定裁判所提起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即使不涉及通常救濟程序之審級利益,因仍會發生『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致當事人喪失其非常救濟利益,從而原則上亦應屬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反之,法官縱曾參與同一案件之先前審判,如無『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即不必然屬於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
  3. 簡言之,只要會出現法官『審查自己所作裁判』的情形,法官就必須迴避。
  4. 本案所以聲請法官迴避,係因為當事人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高院審判長竟然就是所欲撤銷的高院錯誤判決案的受命法官。但高院卻根據自行立的法,裁定駁回迴避聲請。
  5. 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上述高院113年度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所引用的79年4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6號解釋文摘要如下:

⺠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迴避。惟各法院法官員額有限,參考⾏政訴訟法第6條第4款規定意旨,其迴避以⼀次為限。

因此,大法官會議79年第256號解釋文的重點是:⺠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高院113年度撤字第3號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審判長竟然就是所欲撤銷的高院第549號錯誤判決的受命法官。依據大法官會議第256號解釋文,這樣顯然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

高院第495號民事裁定引用最高法院30年渝抗字第103號判例,民國30年當時國民政府仍在重慶領導抗戰,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尚未誕生。即使高院第495號民事裁定沒有錯誤引用,根據「後令優於前令」的原則,也早已經失效。

高院第495號民事裁定引用舊判例,曝露出法官的法學專業,仍然停留在威權年代。法院組織法於107年增訂第 57-1 條,其中第1款和第2款規定: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法律明文規定,且憲法法庭已有判決的情況下,高院竟然仍然拒絕遵行⺠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迴避的規定。

照片
照片

你可能也會喜歡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