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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之後的代價 當受害者成為吸睛標籤

2026/05/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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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 賴庭儀/綜合報導】

台北車站性侵案引發大眾對新聞敘事的邊界與媒體倫理的討論,當報導利用案件的獵奇性或對當事人標籤化的描述激化閱聽人情緒,不僅會模糊案件核心,更強化對性別暴力的錯誤認知。雖然現行法律已逐步建立被害人身分保護機制,但仍難以消除受害人的二次壓迫。

北車性侵案 新聞報導的二度傷害

2025年10月,台北火車站性侵案件引發社會大量討論,除了針對案件發生在車站大廳犯案時間長達10分鐘卻無人制止,使得車站的公共安全與社會冷漠問題浮上水面,新聞媒體在報導中直接使用被害人遭受侵犯的影片,在傳播過程中被多次轉傳與討論,甚至有「求外流影片」相關言論出現,造成對當事人的二度傷害,引發社會對新聞倫理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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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針對台北車站性侵案報導爭議,呼籲媒體下架不當影像與完善審議機制,守護被害人權益。【記者 賴庭儀/擷取自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

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婦女救援基金會等組織皆發表聲明,呼籲媒體應以揭露事實、督促制度改進為目標,而非利用受害者的傷痛創造高觀看次數。而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也透過聲明稿強調警方與媒體使用熟人關係、非隨機犯案等描述模糊案件焦點並且揭露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訊可能強化性暴力迷思及受害者的標籤化。近年來隨著性別意識逐漸抬頭,媒體如何書寫性別暴力案件的方式也成為大眾關心的議題。

公視新聞對於一起台南女高生遭遇強擄事件的報導標題,以及網友對其報導方式的高度正面評價。
公共電視台於2026年4月報導台南強擄事件時,因客觀、理性的寫作手法獲得部分閱聽人的肯定。【記者 賴庭儀/製圖】

書寫的邊界 二次傷害與再製迷思

隨著科技不斷發展,新聞從傳統電視轉向網路平台,收視率與點閱率成為重要指標,媒體在製作內容時,往往優先考慮如何吸引讀者點進來。中國電視公司(中視)新聞部副總監張騄遠分享在新聞製作實務中,第一步是力求敘事清楚,讓資訊直觀易懂,其次便是挖掘案件的特殊性,例如獨特的犯案手法或形容情節程度,呈現案件的與眾不同之處。

然而,這類寫法雖有助於提升觀看數,卻也可能使受害者的經驗在無形中被轉化為目光焦點。現代婦女基金會性騷擾及跟蹤騷擾防治組督導陳若如表示在過去的經驗中曾發生過當事人在新聞刊出後才偶然得知自身經歷被報導,對於正在經歷創傷修復的當事人而言像是傷口被公開展示。當新聞過度聚焦受害過程,甚至描述內容與事實存在落差,不僅容易觸發被害人的創傷反應,更可能在無形中造成二度傷害。

此外,媒體內容亦可能在無形中強化性暴力迷思。陳若如認為,過度聚焦於受害過程以及受害者當下反應的敘事方式,會讓讀者不自覺思考「受害者是否也應為受到的傷害負責」,進而再製對性別暴力的錯誤觀念。例如強調被害人當時是否飲酒、有無採取防備措施,引導讀者產生「是不是他的行為導致事件發生」的錯誤歸因。當現今社會的認知仍存在「沒有強烈反抗就不算侵犯」、「說不要只是矜持」等觀點,性別暴力的迷思也不斷透過新聞與輿論的傳播輪番上演。

這張圖表詳細列舉了社會中常見的性暴力迷思,這些錯誤觀念往往導致受害者遭遇二次傷害,並阻礙真相的追求。性暴力迷思會導致受害者的自主權與求助權益受到限制,並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記者 賴庭儀/製圖】

當真實的人成為標籤

除了敘事手法之外,新聞報導對社會事件當事人的標籤化亦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在新聞製作實務中,報導對象經常被冠上外貌或職業相關之描述,包含正妹、小鮮肉、OL等標籤。這些類型的描述容易讓當事人被單一特質定義,甚至模糊其原有的社會角色與專業表現。陳若如指出,當新聞以外貌作為標籤時,討論焦點可能從事件本身轉移至個人條件,進一步影響閱聽人對案件的理解與評價。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詹怡宜進一步舉例說明,在社會案件報導中常見的「孝子」標籤,雖能快速引發情緒共鳴,但與案件本質並無關連,反而可能過度放大觀眾情緒,影響報導的客觀性。詹怡宜也表示,當媒體過度強調事件當事人的可恨或可憐,導致閱聽人的情緒極端化甚至被煽動的現象是需要被討論的。

但面對標籤化與汙名化的現狀,台灣的媒體界也正在做出改變,張騄遠表示無論是過去針對精神疾病的刻板印象,又或者對女性被報導者的描寫,都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漸轉變。他分享在他的工作經驗中,辣妹、小鮮肉等等具物化意味的形容詞已經逐漸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更中性、不具針對性的文字使用。目前的媒體界用詞調整方向雖然值得參考,但針對去標籤化的實際成效,仍值得閱聽人持續觀察。
新聞的他律與自律 

台灣目前針對新聞報導的法律約束,主要針對保護弱勢群體,並防止報導造成的二次傷害。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禁止對身心障礙者及精神病患使用歧視性描述,並且針對性侵害、性騷擾、人口販運、家庭暴力及兒少受虐等案件,媒體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規範嚴格禁止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然而,去識別化並不等同於無法被辨識。陳若如表示在多數性暴力案件中,加害者與被害者多屬熟人犯案,即使媒體未直接揭露姓名或影像,仍可能因報導中提及的時間、地點、身分關係或事件脈絡,使當事人在生活圈中被辨認出來。她直言有些案件其實只要看內容,身邊的人就會知道是誰,使被害人即便在法律保護之下,仍需承受來自學校、職場或人際關係的壓力。

這張圓餅圖呈現了2024年性侵害案件兩造關係分布的統計數據,揭示了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關係的顯著特徵。2024年性侵害案件高達86.2%的案件是由熟人所為,而0至6歲的幼童超過半數的加害者為家庭成員。【記者 賴庭儀/製圖】

面對複雜的個案情況,單純符合法律規範依然難以避免報導對受害者帶來的影響。因此,詹怡宜認為,媒體處理性暴力案件時,除了遵守去識別化原則外,更應進一步思考資訊揭露的必要性,避免過度描述案件細節,降低當事人被辨識的風險。

而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則針對性暴力案件更進一步提出新聞採訪五大建議:避免煽情或帶有偏見的字眼;避免詳述性暴力過程;不應擅自使用他人社交媒體照;不應指責、嘲笑或標籤受害人;不應拍攝及使用帶有性意味的圖片。將媒體的他律提升到自律層面。

除了媒體的自律與外部法律監督外,閱聽人亦是推動新聞倫理轉型的關鍵角色。當閱聽人發現報導內容有誤、過度消費當事人創傷,或是涉及歧視時均可發揮監督功能。詹怡宜分享若對媒體報導存在偏差,觀眾亦可透過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訴或使用各媒體平台的申訴機制。

不過張騄遠也提醒,新聞報導有時被認為過度關注受害者部分原因,在於案發當下媒體與警方皆尚未掌握加害人的確切資訊,或被害者家屬期望透過媒體報導讓案件獲得社會重視。他期待社會大眾可以以更理性的方式檢視新聞的製作,而非將批評流於情緒的表達。詹怡宜也強調在多數時候媒體報導案件並非皆具惡意,媒體的角色通常在於透過故事傳達資訊,提醒閱聽人並引起公眾關注 。而社會案件原始的判決書往往文字艱澀、難以閱讀,媒體需要將這些內容轉譯成更容易理解的新聞報導。截至目前為止,社會對媒體倫理的討論仍持續不斷的進行,而透過媒體內部的專業自律與社會理性的對話,才能在資訊揭露與隱私保護之間為受害者留出更多修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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