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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的結構性缺陷

2026/03/2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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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自從立法院三黨不過半以來,朝野對立加劇。現在新年度開始已將近3個月,中央政府總預算仍然躺在立法院,動彈不得。問題的根源,或者可以回溯德國的國會發展歷史,看出一些端倪。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德國國會選舉,採行完全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且沒有最低得票率門檻。也就是說,政黨票得票率即使低於5%門檻,仍然可以參與分配「不分區」席次。

在政黨比例代表制下,國會議員選舉,由各政黨提出候選人名單。選民投票,選黨不選人。各政黨再依據政黨票得票比率,分配國會議員席次。原本代表民意的國會議員,被轉型成黨意代表。

這種制度還有另外一個後遺症,就是小黨林立。各政黨都提出落落長的國會議員候選人名單。說實在的,有多少選民搞得清楚,哪一個政黨提名哪些人?候選人誰是誰?選人的選舉制度則不同,尤其在每一個選區只有一個國會議員席次時,透過競選活動,選民對候選人會有比較深入的瞭解。這樣,才能有效地建立起選民與候選人間的信任和權力付託關係。不會演變成有政黨領導人胡亂提名,選民盲目亂投票的現象。

小黨林立情況下,在內閣制國家,如果缺乏過半數支持度的大黨,就只能籌組聯合政府。政黨間各式各樣的檯面下利益交換隨之產生。政黨嘴巴講的是福國利民,心裡想的,卻是政黨的利益,甚至是黨魁個人的私利。

依據維基百科資料,1933年1月希特勒首次擔任德國總理。當時,在國會內有席次的政黨有14個。希特勒的納粹黨在584個國會總席次中,有196席,離過半席次292席還有很大的差距。於是,他開始與其他政黨領導人私下交換條件。由於他只想奪權,根本無意履行承諾,因此,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1933年3月國會通過具有憲法效力的「德國1933年授權法」(正式名稱是「解除人民與國家苦難法」),功能類似我國兩蔣時代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簡言之,就是授權總理希特勒可以自行制定法律,不須經過國會的立法程序。奪權成功後,希特勒開始實施黨禁,取締納粹黨以外⼀切其他政黨與⼯會,包含合組聯合政府的友黨。而早就厭煩國會吵吵鬧鬧,一事無成的德國民眾,對希特勒的獨裁專制行為,竟然可以坐視容忍。最後國家陷入悲慘的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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