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普發1萬詐騙盛行,你的1萬元還在嗎?詐騙集團手法大解析

2025/11/14 14:49
48次瀏覽 ・ 0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2
檢舉

普發1萬元詐騙方式

根據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的示警,以及過去詐騙案例的判決書內容,普發1萬元詐騙可能採用的方式,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 假冒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騙(假檢警、假郵局人員):
手法: 詐騙集團會假冒郵局、銀行、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警察局、地檢署、法院、金管會等公務機關人員,或自稱檢察官、警察、書記官、調查員、郵局人員等公務員身分,以電話、簡訊或LINE等方式聯繫民眾。
詐騙話術:
* 謊稱民眾的普發現金遭冒領、帳戶被盜用、個資外洩,或涉及洗錢、詐欺、毒品等刑事案件。
* 要求民眾配合「財產清查」、「資金監管」、「公證金」、「擔保金」等名義,要求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提領現金、購買黃金,或交付金融卡、存摺、印章、密碼等。
* 傳送偽造的「司法文書」(如:刑事傳票、凍結管制執行命令、監管科收據、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等),以假亂真,讓民眾信以為真。
案例分析:
*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110年度訴字第3號、111年度金上字第13號112年度上字第103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92號、112年度原訴字第65號、109年度原訴字第6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11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114年度訴字第359號等判決書均顯示,詐騙集團常假冒檢警、法院、郵局等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各種理由要求民眾交付財物或個人金融資訊。


2. 利用ATM或網路銀行操作詐騙:
手法: 詐騙集團可能假冒客服人員、銀行行員或普發專案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引導民眾前往ATM操作,或登入假冒的網路銀行頁面,聲稱可領取普發現金或解決冒領問題。
詐騙話術: 謊稱普發現金需要透過ATM「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約定帳戶」或「輸入驗證碼」才能領取,實際上是將款項轉出給詐騙集團。
案例分析: 內政部貼文提醒「現在能在ATM領1萬的,可能是自己的錢,小心詐騙!」,這點與110年度審訴字第228號判決中,詐騙集團利用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相符。


3. 誘騙提供金融帳戶資訊(淪為詐騙集團人頭戶):
手法: 詐騙集團可能以高額報酬、借貸便利、或協助處理普發現金等名義,誘騙民眾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詐騙話術: 聲稱需要帳戶進行資金周轉、測試金流、或作為普發現金的轉帳平台,承諾給予高額利息或佣金。
案例分析: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9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110年度雄簡字第1154號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等判決書均指出,民眾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即使聲稱不知情,也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或洗錢,需負法律責任。
4. 假冒普發專案網站或APP:
手法: 詐騙集團可能架設假的普發現金官方網站或開發假的APP,誘騙民眾點擊連結、下載安裝,進而竊取個人資料、銀行帳號、密碼或信用卡資訊。
詐騙話術 聲稱透過該網站或APP可快速領取普發現金,或提供額外優惠。

 

如何小心防範

根據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的提醒及相關法律原則,以下是防範普發1萬元詐騙的具體建議:
1. 官方資訊為準,不輕信不明來源訊息:
* 普發現金的領取方式、時間、管道等資訊,應以政府官方網站(如財政部、數位發展部)或新聞稿發布的內容為準。
* 對於任何聲稱與普發現金相關的電話、簡訊、LINE訊息、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貼文,務必保持警惕。
法條依據: 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政府政策的信任,假冒公務機關名義進行詐騙,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 公務機關不會透過電話或LINE要求「財產清查」或「資金監管」:
重要原則: 檢察官、警察、法官等司法機關人員,絕對不會透過電話或LINE要求民眾將錢轉帳到特定帳戶進行「監管」、「清查」,也不會要求交付金融卡、存摺、印章或黃金。
辨識詐騙: 只要聽到「涉及刑案」、「身分遭冒用」、「財產清查」、「資金監管」、「交付金融卡」等關鍵字,且要求透過電話或LINE操作,就一定是詐騙。
法條依據: 詐騙集團假冒公務員職權,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58條第1項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即「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同時,若其偽造司法文書,則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3. 不同公務機關不會互相轉接電話:
重要原則: 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特別提醒,不同公務機關之間無法直接轉接電話。例如,郵局不會直接將電話轉接到警察局或地檢署。
辨識詐騙: 若接到自稱某機關人員的電話,隨後又說要轉接到其他機關(如郵局轉警察局、警察局轉地檢署),這就是詐騙集團的慣用手法。
4. 重要事務通知會以書面為之:
重要原則: 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若有重要事項需要通知民眾,通常會以正式的書面公文寄送,而非透過電話、簡訊或LINE傳送「司法文書」圖片。
辨識詐騙: 收到任何透過LINE傳遞的「司法文書」圖片,都應視為詐騙。
5. 不隨意點擊不明連結或下載不明APP:
重要原則: 普發現金的領取管道是固定的(線上申請、ATM領現、郵局領現),不會有額外的APP或不明網站。
辨識詐騙: 任何要求點擊連結或下載APP才能領取普發現金的訊息,都是詐騙。
6. 不輕易提供個人金融資訊:
重要原則: 普發現金的領取,政府不會要求民眾提供銀行帳號、密碼、信用卡號、身分證字號等敏感個人資料。
辨識詐騙: 任何要求提供這些資訊的,都是詐騙。
法條依據: 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即使是「幫助」性質,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的幫助犯,與詐欺集團共同負擔刑責。若涉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更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
7. 有疑問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重要原則: 若對任何訊息或電話內容感到懷疑,應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或向鄰近派出所求證。
切勿回撥不明電話或依指示操作: 避免直接回撥詐騙電話,或依照詐騙集團的指示進行任何操作。

 

法律責任提醒

根據上述判決書內容,參與詐騙活動,無論是主謀、車手、人頭帳戶提供者,都將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
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的加重詐欺取財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刑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即使是幫助性質,也可能被認定為洗錢行為。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詐騙集團成員與提供帳戶者,均需對被害人所受的財產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使是未成年人參與詐騙,其法定代理人也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
總結來說,面對普發1萬元相關訊息,務必保持高度警覺,謹記「一聽、二掛、三查證」的原則,不輕信、不轉帳、不提供個人資訊,才能有效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