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2小時48分[延任爭議中?]中華電信股東會董事長簡志誠違[誠信治理]!涉背信?

2025/06/02 14:39
161次瀏覽 ・ 0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1
檢舉

記者:朱水文

董事?

[懂]事!

         中華電信公司於2025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在中華電信學院召開2025年股東常會,會議前股東對董事之延任提出異議?直至晚上21時48分,董事長簡志誠仍未對在場股東要求承認其延任之事實!

照片

第 10 屆董事任期2025年 5 月 26日屆滿。(議事手冊第45頁)

依往例董事改選都在屆滿前招開股東會,讓公司治理不至出現空窗,並沒有重大事件發生卻讓公司治理產生三天的空窗?

       依據中華電信公司第 10 屆董事會第 14 次會議重要決議(2025/1/22) 本公司於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開董事會,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 114 年度營運計畫(含預算)暨簡式合併財務預測。 二、本公司捐贈關係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新台幣 5,870 萬元。 三、本公司捐贈關係人「行政院交通部觀光署」 「2025 台灣燈會」經費款 2,000 萬元。 四、本公司委任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報酬案。 五、本公司參與投資「台企再造壹私募股權投資有限合夥」。 六、本公司 114 年股東常會選舉第 11 屆董事十三人(含獨立董事五人),任期三 年,自2025年 5 月 29 日起至2028年 5 月 28 日止。 七、訂定「基層員工」定義對象範圍。 八、修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本公司將於 1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假中華電信學院召開 2025年股東常會。 十、本公司轉投資公司人事薦舉案。

釋字第499號

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修正通過之增修條文,將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延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又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延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計立法委員延任五個月,國民大會代表則延長二年又四十二日。關於立法委員之延任,據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指派之代表到院陳述,係基於配合會計年度之調整,俾新選出之立法委員有審議次年度中央政府預算而為之設計。惟查民意代表任期之延長須有前述不能依法改選之事由始屬正當,審議預算年度之調整與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不能相提並論,其延任自屬欠缺正當性。況自八十六年增修條文施行後,立法院得因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遭總統解散,解散後重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其任期重新起算(上開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則未來各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可能起迄參差不一,是配合會計年度而調整任期勢將徒勞。而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則謂出於實現改革國會之構想,並舉第一屆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亦有延長任期之情事云云。然所謂國會改革不外結構與功能兩方面之調整,觀乎本次憲法之增修,國民大會功能部分未見有任何變動,選舉方式之變更固屬結構之一環,此次修憲廢棄區域選舉而改採依附式之所謂「比例代表」,姑不論此種方式並非真正選舉,即使改變選舉方式,與任期延長亦無關聯,縱如相關機關所言,延任有助於國會改革,惟手段與其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當。至以往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或係發生於戒嚴及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或係純屬總統、副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國民大會相關職權廢除後之配合措施,皆與本件情形有殊,不足以構成常態下之憲政先例。又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除揭示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復具舉輕明重之作用;蓋報酬或待遇之調整尚應自次屆起實施,則逕行延長任期尤與憲法本旨不符,聲請意旨指延長任期違反民主憲政之原理,與增修條文第八條產生矛盾,洵屬有理。
  • 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至於第九條、第十條之修正內容本身雖無可議,然因其過程有違前述修憲正當程序,自應一併失其效力。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  
  •             大法官 林永謀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