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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董事違反股東大會的決議?董事任期三年!自行延任?!

2025/07/0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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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朱水文

股東常會延會都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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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屆滿?延任卻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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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程:包含報告事項,承認事項,討論事項,聯時動議。

最重要的事項是任期三年董事的重新改選!

2025年5月26日中華電信董事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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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中華電信舉辦股東大會

由簡志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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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任期疑義?

會議中一度主席消失,

並未有人代為主持?也未指定代理人!

總經理林榮賜面對此場面只笑笑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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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中華電信三十多年的簡志誠在(2024)去年股東大會坐在郭水義後面見習股東大會的進行?

也知道董事任期是到5月26日!年報明確的記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九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二條之一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與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本公司董事自第五屆 起,於前條所定董事名額中,置獨立董事至少三人。 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時,該代表人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 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十八條之二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 低並分散董事因執行職務發生疏失、錯誤、義務違反、不實或誤導性陳述等之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公司法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第193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110年股東常會公告 

 開會日期 110年5月28日上午9:00 

開會地點 中華電信學院 (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168號

議程: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 二、本公司109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三、本公司109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四、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報告 五、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及相關管理方針報告 六、本公司109年發行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報告

 承認事項 

案由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案由二: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配案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案由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案由三: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案 

案由四: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臨時動議

延後召開110年股東常會公告 

本公司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 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延後召開原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舉辦之股東常會,惟停止過戶期間、委託書徵求及電子投票時程皆維持不變。新的股東常會資訊,待後續董事會決議後另行公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延後之股東常會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於110年6月1日決議通過,110年延後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為110年8月20日。

 股東會召開日期:110年8月20日 股東會召開時間:上午9時整 股東會召開地點:中華電信學院(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168號)

拾壹、臨時動議: 股東所提建議事項共計 114 件,因不屬於股東會議決事項,主席請司儀代為 宣讀重點摘要,俟後將交由經理部門研議。

 拾貳、散 會:同日下午 9 時 58 分。 (註:本股東常會議事錄記載發言內容僅為摘要,實際發言情形以現場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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