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的畫設?圖利特定人還是公眾?
記者:朱水文
紅線畫設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紅線畫設長度為何和鐵門寬度相同?

停放之位置歷年均有車輛停留,
吳興街118巷15弄2號旁道路圖示均有車輛停靠。可見該址道路係公眾經常在使用。鐵門前曾有車輛停靠,該址屋主乃裝設鐵柵欄阻礙車輛之停靠。


取自2009年至2019年網路
台北市交通工程管制處紅色畫設不一
第 6 條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第 7 條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第1項第2款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將處新台幣300至600元罰鍰,換言之,依前述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即使沒有劃設紅、黃線,如果民眾違規停車,警察單位皆可開罰。

依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員警執行任務秉公無差別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政府施政更應依誠信,避免違反比例公平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