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告得贏國稅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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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告得贏國稅局嗎?

         第一名模林志玲與凱渥經記公司之間的補稅糾紛,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仍需補稅684萬元,但因為沒有意圖逃漏稅所以撤銷罰款135萬元。第一回合志玲妹妹雖敗猶榮,雖然仍被視為「office lady」須補稅,但是至少法院還她清譽,沒有逃漏稅之嫌。

 

        但是今日在媒體看到第一名模,對於補稅仍不服氣,決定要再上訴最高行政法法院,甚至台灣演藝人協會理事長楊光友也跳出來聲援,批國稅局太鴨霸,「萬一以後藝人也要以薪資所得報稅,那還得了啊!」,甚至嗆聲「我看國民黨也不必選了?

 

        老人家常說「告人了人、告田了田」,到底上訴對第一名模來說勝算有多少?考驗著第一名模的智慧,剛好最近由中華人權協會舉辦【台灣賦稅人權總體檢】座談會,公布2010年台灣賦稅人權大調查結果,顯示前三名分別是:第一個重視就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第二個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第三個部分反應是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相信志玲妹妹看了以上的調查結果,一定會大失所望。

 

        因為有專家提到,行政法官不懂稅法,而在職進修時幫法官們上稅務課程的人,幾乎都是國稅局的官員,所以當人民在打行政訴訟時,那坐在上面裁判的法官,看到自己的老師成為被告就坐在下面,你想他會怎麼判?當然他的整個邏輯思考方式,都是跟著老師(國稅局)教的方向去判,所以稅務官司打下來往返數年,等志玲妹妹華顏老去變成志玲婆婆都不一定可以告得贏國稅局。

        看來第一名模不是不懂,而是抱著,道之所在,雖千萬人吾亦往也的決心上訴,以免此例一開,會像骨牌效應讓國稅局有例可循,繼續對其他演藝同仁追稅,林志玲補稅事件正好凸顯,稅務機關對於所得性質認定,是否行政權過大?值得納稅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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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20

無官御史

加入時間: 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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