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善之都搶先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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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善之都搶先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

  「臺北市新興菸品自治條例」昨(28)日已通過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預計最快下周可進行二讀、三讀,其條文內容採全面禁止電子煙,但卻驚見納管開放加熱菸。為此,董氏基金會緊急向最關心該議題的王鴻薇等議員,以及醫者父母心的柯文哲市長陳情,除了感謝市府的用心,也懇請議員們與市長聯手及時導正錯誤,以免樂得菸商且危及市民健康。

  台灣拒菸聯盟強調,去年底衛福部官員首度在立法院表明新型菸品政策,台灣將改採「一禁(電子煙)一開(加熱菸)」,但中央政府的相關修法條文目前仍擱置行政院中,不但還沒送入立法院,更別說通過三讀與公布實施,而臺北市目前積極訂定的地方自治條例內容,恐搶先成為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的首善之都?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吳全峰指出,「臺北市新興菸品自治條例」是希望能達到保護青少年及民眾免受電子煙與加熱菸健康危害之目的,且補足現行中央法規不足之處,立意良善,但是其草案內容仍可能有以下問題:電子煙與加熱菸在現行法規範下均屬非法產品,但自治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項僅有電子煙之禁止規定,似暗示加熱菸並非本自治條例所欲禁止之客體,恐與現行法制不合;尤其同條第二項又規定加熱菸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之禁止範圍為「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則於前述範圍「外」之加熱菸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便非屬本條例所欲管制之範圍,將變相同意非法產品(加熱菸)可以在臺北市販售、供應、展示與廣告,亦恐無法達成自治條例希望補充現行中央法規不足之目的

  詳言之:

一、由國民健康署的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釋(如附件資料)可知,加熱菸的菸草柱是菸草製品,應屬《菸酒管理法》與《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而加熱菸的支撐器及充電池形狀似菸,亦應受菸害防制法第14條禁止規定之規範,依法言之,目前加熱菸係屬違法產品。但是臺北市目前送入議會的草案,恐牴觸母法規定。

二、臺北市的自治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項可能造成誤導效果,該項文字的字面意義雖是說學校「附近」禁止加熱菸的販賣、展示及廣告,但其反面解釋就是學校以外的範圍加熱菸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販賣、展示及廣告。換言之,面對加熱菸這個有害國民健康的違法商品,臺北市恐領先全國,逕行允許加熱菸違法商品的販賣?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指出,台灣已經14年未修訂菸害防制法,現行法規早已落後,才會造成如媒體訪查估算全台已500家電子煙專賣店到處林立的亂象!姚思遠進一步指出,而在等待中央全面禁止新型菸品的法規落實之際,各地方政府只好自力救濟先訂出自治條例,例如新竹市早在2017年就實施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但當時只針對電子煙做規範,且其他如高雄市、臺中市、宜蘭縣、桃園市、嘉義縣等政府已實施或已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亦同樣沒有禁止加熱菸,目前只有4月14日剛上路的「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明文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可說是22縣市中目前最明確的自治條例,期盼其他縣市見賢思齊,尤其是新型菸品交易最熱絡的雙北,如能當機立斷先全面禁止新型菸品,不只及時捍衛市民健康更能影響中央,帶動菸害防制法修法方向,保障國人健康

  新型菸品危害正迅雷不及掩耳的擴展中,5/1是拒菸終身義工孫越叔叔逝世三周年,台灣拒菸聯盟籲請政府~勿再政治考量,一切以國人民健康為重,立即修法全面禁止新型菸品!

「我們最敬愛的孫叔叔」:https://bit.ly/3xABrP5 
「記住帥氣的孫叔叔」:http://unclesun.e-quit.org/


圖說: 2017年3月15日-孫越:任何一個人的健康都不應該被犧牲!圖由董氏基金會提供。


附件資料:

*建議修正《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北市目前草案 建議修訂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於距離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加熱式菸品。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於距離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加熱式菸品。

*國健署函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5年8月22日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略以:

(二)….該產品可分為(1)電熱式菸草產品;(2)支撐器;(3)充電器三部分組成。各該項目可分開獨立販售,故其與上開傳統菸品之屬性不同,應分別認定之。

(三)有關菸草產品部分,係部分以菸草製成,應屬菸酒管理法與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至有關支撐器及充電器部分,因其形狀類似菸品,依據本署104年8月13日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函釋之意旨,菸害防制法第14條明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另,上開規定所稱「菸品形狀」,非指任何具長條形狀外觀之物品即屬之,而係該物品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電子煙將類似煙霧之蒸氣吸入肺中,產生模仿吸食菸品情形之效果,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為本法所禁止,另上開支撐器及充電器等零件倘組成後可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

*為揭露菸商真面目,扭轉網路充斥菸商扭曲誤導的現況~由國內權威醫師組團隊開設「台灣拒菸聯盟」此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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