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1日「重大公安事件之究責」座談會 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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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安事件層出不窮

從1999年09月21日東星大樓倒榻,2014年8月1日的高雄石化氣爆事件到2015年06月27日八仙塵暴案

導致重大傷亡及財產損害,人禍不斷,反映出政府及企業唯利是圖及欠缺公安觀念,更凸顯出究責不足的

問題。

2015年08月01日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重大公安事件之究責」座談會

陳耀祥教授指出公安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及觀光主管機關觀光局是否有監督不周,必須為其消極不作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法律規範如果明確地賦予行政機關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的法定義務,主管機關不得怠惰,否則就要因此負起消極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新北市政府的公安與營業監督放水,甚至於傳出受賄情形,應追究其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指出「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扶助基金秘書長陳維祥提出他的看法,民眾的法律協助單位可尋求

法律協助單位行政院消保處,各及政府,消保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民眾所面臨的困境與出路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吳景欽表示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其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也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應有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

因果關係證據的尋找困難,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造成相關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的情況,若最終無以證明事件發生與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有因果關係。

八仙樂園擅自將泳池抽乾來為派對場地,並容任主辦者讓六百人的空間擠入上千民眾,更無相對應的安全防護與完善的急救措施,致已製造了法所不許的風險,自不能免於行政不法及民事的賠償責任

李晏榕律師認為一、重大事件發生後當下的醫療、救助無法即時。

事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制度極不完備,形同虛設,

現象:a.醫院數量和層級顯現醫療資源不均,b.適格醫院還部夠急重症流失搶救時間,c.各醫院問資訊不對等,不知哪間醫院還有床,中央部會層級衛褔部未整合。

資源分配落差(即便署立醫院層級,卻未必有能力承接)、資訊透明整合。

二、我可能不會(能)救你;助人者也倒下時。

現象:a.醫護警消長期的人力不足,中央末補足人力,b.勞基法規的適用排除,讓醫護警消累垮,未能有安全工作環境和工作狀態,連救人的人都拉警報。

勞動安全就是人身安全,也才能有品質的救護品質!

三、醫療商品化、照顧責任個人化,國家在哪裡?

現象:a.醫療商品化,醫療財團賺飽,要有錢才能生病、出事,b.照顧責任回歸家庭、或個人,末必每個人都負荷的起,c.社會安全網絡的建構,始終個案處理,應回歸國家政策,通盤檢討公安事件的事前預防、社會安全網絡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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