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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罵人價目表更新:憲判「限縮」影響,公然侮辱定罪率大幅下降

2025/11/1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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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40293

受到憲判「限縮」影響,公然侮辱的定罪率大幅下降。到底哪些罵人的方式相對「安全」,哪些仍然具有「高度風險」?以下帶您一一分析。


在進入具體案例分析前,有幾點重要的法律概念需要先釐清:
1. 公然侮辱罪的定義: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為:
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網路上的貼文、留言、直播等,只要設定為公開或群組內成員眾多,通常會被認定為「公然」。
侮辱:指以抽象的謾罵、嘲弄、貶損等言詞或行為,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侮辱他人的意圖。
2. 憲法法庭最新見解: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及113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皆於2024年4月26日公布)對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法院認為,公然侮辱行為應指:
* 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 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 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時,會更嚴格地審查言論的脈絡、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已達到嚴重貶損他人名譽的程度,以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3. 罰金與拘役:公然侮辱罪的刑罰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直接繳納金錢。
拘役: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通常為1日以上60日未滿。
易科罰金:若被判處拘役,通常可以聲請將拘役折算為罰金,折算標準通常是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下我將根據您提供的判決書資料,整理出網路罵人的具體案例、罵了什麼、以及判決結果(罰款金額或拘役天數)。
 

網路罵人公然侮辱案例整理與罵人價目表

判決ID及法院 罵了什麼 判決結果 (罰金/拘役) 備註
114年度簡字第708號司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低能」、「白痴」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Instagram限時動態公開張貼。
113年度簡字第2640號司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貶損告訴人名譽的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與誹謗罪併罰)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網路上張貼,與散布文字誹謗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109年度簡字第1505號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粗鄙字眼辱罵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為多次侮辱)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公然侮辱罪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合併執行。
102年度簡字第2506號司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侮辱性言詞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於部落格上發表)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痞客邦網站上使用帳號「luciferous」發表。
110年度上易字第883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真他媽丑」、「垃圾學店」、「坑逼、嘴你剛好」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原審判決,上訴駁回) 於遊戲聊天室內。
112年度簡字第70號司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網路平台留言。
107年度易字第974號司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
11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司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原審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 於臉書社團留言。
113年度簡字第1725號司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粗鄙言語辱罵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涉及貶抑專業能力與人格尊嚴)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社群網站FACEBOOK公開社團。
99年度上易字第1869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精神有問題」、「自私自利」、「傷害他人」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網際網路公開發表文章,與加重誹謗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111年度易字第340號司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負面意涵的貼文 (詳細內容未載明) 乙○○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甲○○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臉書上公開侮辱。
108年度竹簡字第584號司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瘋子」、「垃圾」、「渣男」、「屁孩」 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臉書、遊戲聊天室及LINE群組中。
112年度簡字第3177號司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侮辱性言語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為多次發送) 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透過網際網路在多個網站文件上發送。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55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 (詳細內容未載明) 拘役參拾日 (原審判決,上訴駁回) 於網路上公開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與散布文字誹謗罪想像競合。
103年度上易字第961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瘋子」 (影射精神失常或不正常)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臉書上留言。
95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賺黑心錢」、「賺骯髒錢」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於網路上留言。
105年度上易字第7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原審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 於網路上貼文。

 

不構成公然侮辱的案例

以下案例雖涉及言詞爭執或負面評論,但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主要原因在於言論脈絡、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或未達貶損名譽的程度。

判決ID及法院 罵了什麼/爭議言論 判決結果 理由
112年度上易字第39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你放屁」 無罪 於公開法庭對罵,法院認為需綜合判斷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客觀情狀等,最終認定不構成公然侮辱。
112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尖銳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維持原判 (不構成公然侮辱) 法院認為言論雖尖銳但不具侮辱意圖,且互有攻防,屬言論自由範圍。強調公然侮辱罪應從嚴解釋,避免日常情緒反應動輒入罪。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垃圾」、「你家死人」、「兒子瘋子」 無罪 鄰居間長期意見不合,於衝突現場短暫情緒下所為,非蓄意或持續性攻擊,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難認有公然侮辱故意。
113年度易字第937號司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無罪 於社群平台留言,法院認為僅為短暫言語攻擊,未反覆、持續出現,且未直接貶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113年度易字第1362號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臭俗仔」 無罪 於LINE群組中,因家庭糾紛與告訴人互罵。法院認為雙方長期爭執,此為私人恩怨中常見回應,且群組成員少,影響有限,未達公然侮辱程度。
110年度南小更一字第1號司法院 (臺南簡易庭民事) 「假飛官」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被告於臉書張貼,法院認為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為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尚屬意見表達得容許之範圍。
113年度訴字第1388號司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貶損性言論指稱涉及詐騙行為 (詳細內容未載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原告為公眾人物,其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被告言論雖尖銳但與具體事實相關聯,且非無根據,屬意見表達與適當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
114年度沙小字第13號司法院 (沙鹿簡易庭民事) 「造謠八卦王」、「社區毒瘤」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提案單散佈,法院認為言論針對社區公共事務,屬可受公評之事,未達貶損名譽程度,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名譽受損。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不實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被告言論多屬事實,且部分為善意評論,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
112年度訴字第1633號司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言語攻擊 (詳細內容未載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於調解時及LINE對話中,法院認為雖使原告不悅,但未逾越合理範圍,不構成侵權行為。

法律分析與建議

從上述判決案例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網路言論的「公然性」:只要是在臉書、Instagram、LINE群組、遊戲聊天室、部落格等公開或多人可見的網路平台發布言論,都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公然」的要件。
2. 侮辱言詞的認定:法院會根據具體言詞的內容、語氣、上下文脈絡、以及社會一般觀念來判斷是否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意涵。常見的如「低能」、「白痴」、「瘋子」、「垃圾」、「渣男」、「屁孩」、「黑心錢」等,都曾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詞。
3. 罰款金額的範圍:從新臺幣1,000元到20,000元不等,拘役則有30日。罰款金額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包括:
侮辱的嚴重程度和頻率:多次、持續性的侮辱行為,或使用極度惡劣的言詞,通常會導致較高的罰金或拘役。
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悔意、是否願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都會影響量刑。
被害人所受損害:言論對被害人名譽、社會評價造成的實際影響。
被告的經濟狀況和前科:法院在量刑時會一併考量。
是否與其他罪名競合:例如與誹謗罪競合時,通常會從一重處斷,可能導致較重的刑罰。
4.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權衡: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強調,公然侮辱罪的適用應更為嚴謹,必須在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且名譽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受保障的情況下,才能成立。這意味著,並非所有令人不悅或帶有負面情緒的言論都會構成公然侮辱。
非侮辱性言論:若言論是針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文學藝術的表現、學術專業的探討,或雖帶有情緒但未達貶損人格的程度,則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而不構成公然侮辱。
互有攻防的言論:在雙方爭執中,若言論是針對對方先前的言論進行回應,且未達極端惡劣程度,法院可能會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
查證義務與善意評論:若言論是基於合理查證,或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善意評論,即使內容不完全正確,也可能不構成名譽侵害。
5. 個案判斷的重要性: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境、言論脈絡、當事人關係、言論影響範圍等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因此,不能單純以「罵了什麼」來預測結果,必須綜合考量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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