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罵人價目表更新:憲判「限縮」影響,公然侮辱定罪率大幅下降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40293
受到憲判「限縮」影響,公然侮辱的定罪率大幅下降。到底哪些罵人的方式相對「安全」,哪些仍然具有「高度風險」?以下帶您一一分析。
在進入具體案例分析前,有幾點重要的法律概念需要先釐清:
1. 公然侮辱罪的定義: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為:
* 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網路上的貼文、留言、直播等,只要設定為公開或群組內成員眾多,通常會被認定為「公然」。
* 侮辱:指以抽象的謾罵、嘲弄、貶損等言詞或行為,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侮辱他人的意圖。
2. 憲法法庭最新見解: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及113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皆於2024年4月26日公布)對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法院認為,公然侮辱行為應指:
* 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 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 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時,會更嚴格地審查言論的脈絡、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已達到嚴重貶損他人名譽的程度,以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3. 罰金與拘役:公然侮辱罪的刑罰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罰金:直接繳納金錢。
* 拘役: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通常為1日以上60日未滿。
* 易科罰金:若被判處拘役,通常可以聲請將拘役折算為罰金,折算標準通常是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下我將根據您提供的判決書資料,整理出網路罵人的具體案例、罵了什麼、以及判決結果(罰款金額或拘役天數)。
| 判決ID及法院 | 罵了什麼 | 判決結果 (罰金/拘役) | 備註 |
|---|---|---|---|
| 114年度簡字第708號司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 「低能」、「白痴」 |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Instagram限時動態公開張貼。 |
| 113年度簡字第2640號司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 貶損告訴人名譽的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與誹謗罪併罰) | 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網路上張貼,與散布文字誹謗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 109年度簡字第1505號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 粗鄙字眼辱罵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為多次侮辱) |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公然侮辱罪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合併執行。 |
| 102年度簡字第2506號司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 侮辱性言詞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於部落格上發表) |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痞客邦網站上使用帳號「luciferous」發表。 |
| 110年度上易字第883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 「真他媽丑」、「垃圾學店」、「坑逼、嘴你剛好」 |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原審判決,上訴駁回) | 於遊戲聊天室內。 |
| 112年度簡字第70號司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網路平台留言。 |
| 107年度易字第974號司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臉書社群網站上張貼。 |
| 11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司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原審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 | 於臉書社團留言。 |
| 113年度簡字第1725號司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 粗鄙言語辱罵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涉及貶抑專業能力與人格尊嚴) |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社群網站FACEBOOK公開社團。 |
| 99年度上易字第1869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 「精神有問題」、「自私自利」、「傷害他人」 |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網際網路公開發表文章,與加重誹謗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 111年度易字第340號司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 負面意涵的貼文 (詳細內容未載明) | 乙○○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甲○○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臉書上公開侮辱。 |
| 108年度竹簡字第584號司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 「瘋子」、「垃圾」、「渣男」、「屁孩」 | 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臉書、遊戲聊天室及LINE群組中。 |
| 112年度簡字第3177號司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 侮辱性言語 (詳細內容未載明,但為多次發送) | 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透過網際網路在多個網站文件上發送。 |
|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55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 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 (詳細內容未載明) | 拘役參拾日 (原審判決,上訴駁回) | 於網路上公開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與散布文字誹謗罪想像競合。 |
| 103年度上易字第961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 「瘋子」 (影射精神失常或不正常) |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臉書上留言。 |
| 95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 「賺黑心錢」、「賺骯髒錢」 |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 於網路上留言。 |
| 105年度上易字第7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 |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原審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 | 於網路上貼文。 |
不構成公然侮辱的案例
以下案例雖涉及言詞爭執或負面評論,但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主要原因在於言論脈絡、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或未達貶損名譽的程度。
| 判決ID及法院 | 罵了什麼/爭議言論 | 判決結果 | 理由 |
|---|---|---|---|
| 112年度上易字第39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 「你放屁」 | 無罪 | 於公開法庭對罵,法院認為需綜合判斷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客觀情狀等,最終認定不構成公然侮辱。 |
| 112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 尖銳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維持原判 (不構成公然侮辱) | 法院認為言論雖尖銳但不具侮辱意圖,且互有攻防,屬言論自由範圍。強調公然侮辱罪應從嚴解釋,避免日常情緒反應動輒入罪。 |
|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 「垃圾」、「你家死人」、「兒子瘋子」 | 無罪 | 鄰居間長期意見不合,於衝突現場短暫情緒下所為,非蓄意或持續性攻擊,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難認有公然侮辱故意。 |
| 113年度易字第937號司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 侮辱性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無罪 | 於社群平台留言,法院認為僅為短暫言語攻擊,未反覆、持續出現,且未直接貶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
| 113年度易字第1362號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 「臭俗仔」 | 無罪 | 於LINE群組中,因家庭糾紛與告訴人互罵。法院認為雙方長期爭執,此為私人恩怨中常見回應,且群組成員少,影響有限,未達公然侮辱程度。 |
| 110年度南小更一字第1號司法院 (臺南簡易庭民事) | 「假飛官」 |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 被告於臉書張貼,法院認為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為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尚屬意見表達得容許之範圍。 |
| 113年度訴字第1388號司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 貶損性言論指稱涉及詐騙行為 (詳細內容未載明) |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 原告為公眾人物,其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被告言論雖尖銳但與具體事實相關聯,且非無根據,屬意見表達與適當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 |
| 114年度沙小字第13號司法院 (沙鹿簡易庭民事) | 「造謠八卦王」、「社區毒瘤」 |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 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提案單散佈,法院認為言論針對社區公共事務,屬可受公評之事,未達貶損名譽程度,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名譽受損。 |
|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 不實言論 (詳細內容未載明) |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 被告言論多屬事實,且部分為善意評論,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 |
| 112年度訴字第1633號司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 言語攻擊 (詳細內容未載明) | 駁回原告之訴 (不構成名譽侵害) | 於調解時及LINE對話中,法院認為雖使原告不悅,但未逾越合理範圍,不構成侵權行為。 |
法律分析與建議
從上述判決案例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網路言論的「公然性」:只要是在臉書、Instagram、LINE群組、遊戲聊天室、部落格等公開或多人可見的網路平台發布言論,都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公然」的要件。
2. 侮辱言詞的認定:法院會根據具體言詞的內容、語氣、上下文脈絡、以及社會一般觀念來判斷是否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意涵。常見的如「低能」、「白痴」、「瘋子」、「垃圾」、「渣男」、「屁孩」、「黑心錢」等,都曾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詞。
3. 罰款金額的範圍:從新臺幣1,000元到20,000元不等,拘役則有30日。罰款金額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包括:
* 侮辱的嚴重程度和頻率:多次、持續性的侮辱行為,或使用極度惡劣的言詞,通常會導致較高的罰金或拘役。
* 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悔意、是否願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都會影響量刑。
* 被害人所受損害:言論對被害人名譽、社會評價造成的實際影響。
* 被告的經濟狀況和前科:法院在量刑時會一併考量。
* 是否與其他罪名競合:例如與誹謗罪競合時,通常會從一重處斷,可能導致較重的刑罰。
4.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權衡: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強調,公然侮辱罪的適用應更為嚴謹,必須在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且名譽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受保障的情況下,才能成立。這意味著,並非所有令人不悅或帶有負面情緒的言論都會構成公然侮辱。
* 非侮辱性言論:若言論是針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文學藝術的表現、學術專業的探討,或雖帶有情緒但未達貶損人格的程度,則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而不構成公然侮辱。
* 互有攻防的言論:在雙方爭執中,若言論是針對對方先前的言論進行回應,且未達極端惡劣程度,法院可能會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
* 查證義務與善意評論:若言論是基於合理查證,或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善意評論,即使內容不完全正確,也可能不構成名譽侵害。
5. 個案判斷的重要性: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境、言論脈絡、當事人關係、言論影響範圍等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因此,不能單純以「罵了什麼」來預測結果,必須綜合考量所有因素。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