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里大榮延誤防豬疫調查遭重罰300萬!法院判例揭「局部提供資料」等同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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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衛生局近日對嘉里大榮物流祭出重罰,因該公司運送疑似染疫豬肉卻延遲提供關鍵資料,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裁處300萬元罰鍰並停業一週。此案引發社會關注,其實類似情節早有法院判例可循,本文透過真實案例解析法律界線,帶您看懂業者為何因「延遲提供資料」構成重罰要件。
類似案例比較:業者如何踩紅線?
| 案件 | 違規行為 | 裁罰金額 | 法律依據 |
|---|---|---|---|
| 嘉里大榮案(2025) | 延遲40小時提供物流資料、誤報貨物內容 | 300萬元 | 食安法第47條第11款 |
| 頂新製油案(105年度判字第357號) | 分批提供油品流向資料,延宕追查 | 900萬元 | 《食安法》第47條第10款 |
| 晉鴻貿易商行案105年度判字第30號) | 隱匿下游食品業者名單 | 300萬元 | 《食安法》第47條第11款 |
從上述案例可見,法院對「資料提供完整性」要求嚴格。如104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中,晉鴻貿易商行因僅提供部分下游名單,隱匿食品油脂業者資料,即便事後補正仍遭重罰300萬元。反之,107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中業者若能證明已盡力配合(如提供上游攤商資訊),則可能免罰。
事件回顧:40小時資料延宕的代價
2025年10月23日,高雄市衛生局接獲彰化縣通報,嘉里大榮物流承運的貨物中疑似夾帶非洲豬瘟病毒豬肉。衛生局立即要求業者提供貨車GPS軌跡、運送清單及貨物細目,但嘉里大榮第一時間僅回報「車上僅有豬肉及蝦子」,直至40小時後才完整交出674件貨物配送明細,導致防疫黃金時間遭延誤。
高雄市衛生局認定此舉已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1款「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重罰300萬元並暫停營業所一週,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業者事後聲明強調「因調閱資料繁瑣導致延遲,絕非刻意規避」,但衛生局駁斥:「防疫攸關全民健康,業者負有即時配合義務。」
法律爭點解析:為何「局部提供資料」也算違法?
1. 法條明確要求「完整即時」配合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業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關鍵在於,即使業者事後補交資料,只要過程中造成稽查延宕,就可能構成「妨礙查核」。
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8 號 判決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食品業者因未在期限內提供越南進口油品的完整流向資料,雖事後陸續補交,仍被認定「局部提供資料造成稽查延宕」,遭罰900萬元。法院明確指出:「業者負有提供完整資料之義務,消極不作為已與積極規避無異。」
2. 法院見解:延宕即妨礙,無需證明故意
在105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57號)中,頂新製油公司同樣因分批提供油品資料,遭認定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0款「規避查核」。法院強調:「主管機關追查食品流向具時效性,業者延遲提供局部資料,已實質妨礙風險控管。」
值得注意的是,111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1號)進一步區分「客觀困難」與「故意規避」:若業者因程序問題(如文件點收爭議)未能及時配合,且非惡意拖延,可能不構成違規。但本案中,嘉里大榮延遲40小時才交出資料,與前述判例的「局部提供」情節高度相似,難以主張免責。
法律教育意義:業者協力義務不可輕忽
1. 防疫優先,時效性重於完美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8 號 判決判決指出,食品業者應認知「主管機關查核具急迫性」,即便資料整理需時間,仍應優先提供現有資訊並說明限制。嘉里大榮案中,若業者立即回報「需調閱跨區資料,預計24小時內補齊」,或許能降低裁罰風險。
2. 誤報內容可能加重責任
本案業者最初稱「僅運送豬肉及蝦子」,事後卻發現高達674件貨物,此落差可能被認定為「提供資料不實」。依105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若業者陳報不實資訊影響追蹤效率,將直接適用《食安法》第47條第12款「提供資料不實」,罰則與第11款相同。
3. 物流業者成為食安關鍵環節
過往裁罰多針對食品製造商,但隨冷鏈物流興起,運送過程的管控責任日益重要。嘉里大榮案警示物流業者:須建立標準化資料調閱流程,例如即時追蹤系統、專人對接窗口,以避免延誤引發法律風險。
專家呼籲:強化業者內部訓練
法律專家建議,業者應從三方面避免觸法:
1. 設置食安緊急應變機制:明定接到主管機關通知時,應於4小時內初步回報。
2. 資料系統數位化:如GPS軌跡、貨物清單應即時可匯出,減少人工調閱時間。
3. 員工教育訓練:第一線人員需知曉《食安法》義務,誤報或延遲可能導致百萬罰鍰。
結語:防疫沒有模糊空間
嘉里大榮案再度印證,司法實務對「妨礙查核」的認定從嚴,業者任何延宕行為都可能被視為挑戰公權力。隨著非洲豬瘟等疫情威脅加劇,政府勢必更嚴格執法,物流業者唯有主動建立協力機制,才能在防疫與商業效率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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