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蛋農藥芬普尼超標 食安法最高可罰2億
事件懶人包
- 本次事件為彰化畜牧場出貨之白殼雞蛋,檢出芬普尼代謝物(Fipronil-sulfone)含量0.03 ppm,超出法定標準0.01 ppm 三倍。
- 芬普尼為常用於驅蟲的農藥,蛋品理論上不得檢出殘留。
- 問題蛋流向全聯、楓康等賣場,已緊急下架回收,通路商也提供退貨服務。
- 涉事批號包含:「四日鮮蛋」、「巨的卵」、「大巨蛋」、「悠活鮮蛋」等批次,詳細溯源碼例如I47045-251023C等,消費者可對照查詢。
- 芬普尼攝入過量可能造成頭暈、噁心、嘔吐等健康風險,雖以本次事件劑量評估,一般消費族群短期內極少有嚴重中毒疑慮,但長期攝取仍有隱憂。
政府處置與建議
- 全案由地方衛生局下架回收,同步溯源畜牧場管理與防堵。
- 食藥署建議消費者確認手中蛋品批號,有疑慮請勿食用,可退貨換貨。
- 建議平時以妥善加熱並選擇合法來源蛋品以確保安全。
芬普尼雞蛋事件追蹤
近年台灣與國際間陸續發生雞蛋檢出芬普尼事件,食藥署與農委會均有定期抽查與含量標準,國內檢驗標準為不得檢出或不超過0.01 ppm,違規案都會啟動下架回收。
常見問答
- 芬普尼是什麼?
芬普尼(Fipronil)是一種常見驅蟲劑,正常用於動物防治跳蚤與蟎蟲,不可用於食用畜禽。 -
誤食怎麼辦?
單次攝入極小劑量對健康危害有限,仍應避免長期攝入疑慮商品;若有不適應立即就醫。
一、 案件背景與法律爭點
彰化縣殼蛋產品農藥「芬普尼」超標流向高雄,高雄市衛生局接獲通知後,要求進貨的全聯鳳山分公司下架並主動通知消費者。然而,衛生局於後續稽查時發現全聯並未依指示主動積極通知消費者,因此將依法裁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點在於:
1. 全聯公司販售殘留農藥「芬普尼」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雞蛋,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2. 全聯公司未依衛生局指示主動通知消費者,是否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或舊法第8條第1項)之通報義務,並影響罰鍰裁量?
3. 罰鍰金額之預估應基於違規行為之嚴重性、業者責任、危害程度、業者規模及配合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二、 適用法條與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主要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之相關規定:
1. 違反販售農藥超標食品之規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構成要件分析:
* 行為主體為食品業者:全聯公司作為販售食品的零售商,符合此要件。
* 行為客體為食品:本案涉及的雞蛋產品屬於食品。
* 違規事實:新聞明確指出雞蛋產品檢出農藥「芬普尼」超標,且衛生局已確認殘留超標,符合「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要件。
* 要件滿足情況:全聯公司販售之雞蛋確有農藥超標事實,且產品數量不少(總計購入242盒,稽查時僅剩31盒,顯示大部分已銷售),危害消費者健康之風險明確,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要件完全滿足。
2. 違反業者主動通報及通知消費者義務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現行法):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販賣,並通報主管機關及公告回收。」
* 構成要件分析:
* 行為主體為食品業者:全聯公司符合此要件。
* 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全聯於11月7日接獲衛生局通知後,已知悉雞蛋農藥超標之危害,符合此要件。
* 應主動停止販賣、通報主管機關及通知消費者:衛生局已於11月7日要求全聯下架產品並主動通知消費者,但11月8日再次稽查時,發現全聯並未依指示主動積極通知消費者。
* 要件滿足情況:全聯公司未依衛生局指示主動積極通知消費者,顯示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衍生的通知義務,構成違規。
3. 罰鍰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 實務見解與判例分析
綜合多輪檢索結果,實務上對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罰鍰裁量,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 違規情節與危害程度:
* 本案雞蛋檢出芬普尼超標,芬普尼為劇毒農藥,超標可能危害健康,但新聞未具體說明超標倍數。參考108年度簡字第96號判決,該案芬普尼超標0.001ppm(容許量0.002ppm以下,檢出0.003ppm),顯示即使微量超標亦構成違規。
* 全聯作為販售端,非製造商,但其販售問題產品且未積極通知消費者,仍有其責任。
* 產品已部分售出(購入242盒,現場僅剩31盒),影響層面廣(15萬顆問題雞蛋流向多縣市),但本案僅針對鳳山分公司裁罰。
2. 業者規模與配合度:
* 全聯為大型連鎖超市,應負更高社會責任,其管理疏失可能導致罰鍰加重。
* 業者雖已配合下架,但未履行主動通知消費者之義務,此為裁罰加重因素。
3. 過往紀錄:新聞未提及全聯是否有累犯紀錄,若無,罰鍰可能從中等金額起算。
實務判決比較:
* 農藥超標案件:
* 108年度簡字第96號:涉及芬普尼超標,罰鍰金額未明確揭露,但強調殘留量及危害性為裁量因素。
* 99年度簡字第142號:茶乾農藥「芬普寧」超標(10.97ppm,容許量10ppm),處以罰鍰1萬5千元。此為《農藥管理法》罰則,金額較低,與食安法第44條之罰鍰起點6萬元有顯著差異。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6 年度易字第 92 號 刑事判決:被告販運超量農藥殘留蔬菜,法院認為其「理應知曉」,強調販賣者之注意義務。
* 未通報義務案件:
* 108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強調業者通報義務,未通報視為情節重大。
*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業者未通報主管機關,但因係由檢調查獲,且視為同一行為,處3萬元罰鍰(舊法罰則,金額較低)。此案凸顯行政罰按單一行為計罰的原則,但本案全聯未通知消費者是經衛生局指示後仍未履行,情節較為明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6 年度易字第 6118 號 刑事判決:被告雖非故意,但作為農產品販賣者應知曉並盡防範義務。
實務見解的差異與趨勢:
* 罰鍰金額的變動:早期判決(85-99年)的罰鍰金額普遍較低,如99年度簡字第142號的1萬5千元,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154 號 判決的3萬3千元。然而,隨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訂,罰鍰下限已大幅提高至6萬元,且對於食安事件的重視程度也顯著提升,因此近期判決(100年後)的罰鍰金額普遍較高。
* 業者責任的加重:近年來,法院及主管機關對於食品業者(特別是大型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日益嚴格,強調其應盡自主管理、通報及回收義務。未履行這些義務,將被視為情節較為嚴重,罰鍰金額也會隨之提高。
四、 罰鍰金額預估
綜合上述分析,全聯公司因販售農藥超標雞蛋並未依指示主動通知消費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條第5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以罰鍰。
* 罰鍰範圍: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
* 預估依據:
1. 基礎罰鍰:違反販售不符規定食品,最低額度為6萬元。
2. 加重因素:
* 全聯為大型連鎖企業,應負更高社會責任。
* 問題產品已部分售出(211盒),影響消費者健康風險。
* 業者經衛生局指示後仍未積極通知消費者,顯示管理疏失,情節非屬輕微。
3. 減輕因素:
* 業者已配合下架。
* 新聞未提及造成實際健康損害或大規模食安事件。
* 全聯為販售端,非製造商。
* 合理預估:
考量全聯的企業規模、違規情節(未通知消費者)、產品的危害性(芬普尼超標)以及近年來食安罰鍰的趨勢,本案罰鍰金額應會高於法定最低額6萬元,但不會達到2億元的上限。參考近期判例,對於類似未通報或販售不符規定產品的案件,罰鍰多落在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之間。
因此,預估全聯公司可能面臨的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
五、 結論與建議
全聯公司因未主動通知消費者芬普尼超標雞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預估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至100萬元。實際金額仍由高雄市衛生局依具體事證、業者陳述及裁量基準最終決定。
建議:
* 對全聯公司:應立即檢討並改善其食品安全管理及通報機制,確保未來能更迅速、主動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應積極配合衛生局調查,並提供消費者完善的退換貨服務。
* 對消費者:若曾購買該批產品,可持發票或產品向原購買商提出退換貨。若有消費爭議,可撥打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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