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衝突動手打人 新竹地院判拘役30日
新竹地方法院近日針對一起街頭傷害案件作出判決,一名范姓男子於113年11月4日下午,在新竹市民富里活動中心騎樓處,與人因細故發生爭執後,徒手毆打對方臉部,造成顏面與頭部外傷、腦震盪及唇部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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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獲報後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依監視畫面及醫院診斷證明確認傷勢,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判處被告拘役30日,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罰金。法官指出,被告僅因細故就動手打人,造成他人受傷,法治觀念明顯偏差;考量其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量處如上刑度。
本案屬民生治安案件,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辦。如遇人身衝突或遭受攻擊,可撥打110報案專線尋求協助。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竹簡字第444號(公開資料,本文經匿名化整理)
本篇報導使用AI工具協助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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