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罵公務員就會被移送法辦嗎?大法官已經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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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罵檢察官一度被法院判四個月!?人民罵公務員就會被移送法辦嗎?大法官已經給出答案!
去年憲法法庭作出判決,認為侮辱公務員罪,必須是「對公務員的侮辱行為,有妨害公務主觀目的,而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
白話來說,民眾一時的言語刺激,像嘲笑或髒話,就算公務員不開心,也不一定都是妨害公務。除非行為已經影響公務執行了,才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因此,開頭提到的檢察官,被受刑人辱罵仍然順利完成工作,自然就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所以受刑人上訴也獲得無罪。
可能有人會納悶,難道公務員不用被保護嗎?這樣不會製造一堆暴民嗎?
這必須從民國24年說起。當時刑法在訂定時,確實把公務員的威嚴放進立法理由。理由無他,國民政府走的是威權體制,國家絕對是追求官尊民卑,人民要是亂嘴,那就刑罰伺候!自然而然,高壓統治就能深植人心。
也因此,即使到了近代,我們還是能在電視上看到有人不滿警察的取締,罵了幾句髒話,隨之而來的是得到一條侮辱公務員罪。這些案例似乎在告誡我們,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人民最好安分一點,免得隻字片語讓公務員稍不開心,就隨時被法辦。
但可想而知,這陳舊的立法理由,很明顯與台灣的民主價值衝突。尤其近年來,大法官已重申多次,人民對政府的監督批評、或對公務人員表現的評價,具有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的重要功能,必須受到憲法的高度保障。也因此,最終大法官推翻保護國家威嚴的見解,也藉此期盼往後的百姓,不再因為一時情緒、甚至個人修養不足,就會被刑法追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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