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通用瞭望-台美共同研發,誰掌握成果?
《軍民通用瞭望》第七篇
■戴辰
台灣企業參與美國國防科技公司的研發與生產,拿到訂單、增加產能,當然是好事。但如果產品可以製造,關鍵設計卻無法掌握;生產線已經建立,核心技術仍受制於外部;訂單正在成長,合作一旦結束就失去後續市場,那麼這樣的合作,究竟為台灣留下了多少長期競爭力?
這不是否定國際合作,而是必須正視的一個產業問題。
台灣不可能在所有國防科技領域都從零開始,也沒有必要拒絕外國技術。真正重要的是:台美共同研發與生產,除了完成眼前的國防任務,能否讓台灣逐步累積自己的技術、製造、維修及市場能力?
從取得訂單,到建立產業能力
2026年6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公布,金屬中心與美國國防科技企業 Anduril 簽署合作備忘錄,將以無人機關鍵技術為核心,推動AI自主系統、製造優化、供應鏈整合及在地化生產。官方並指出,已有十餘家台灣業者取得該公司在無人機機體結構、酬載設備及動力系統等領域的試製或量產訂單。(註1)
這是值得關注的發展。台灣在資通訊、精密機械、電子零組件及金屬加工等領域具備產業基礎,若能與國際國防科技企業合作,就有機會把既有製造優勢帶進新的國防應用市場。
但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必須分清楚三件事:簽署合作備忘錄、取得個別訂單,以及建立長期自主能力。
合作備忘錄代表雙方有合作方向;試製或量產訂單代表企業開始進入供應鏈;至於能否持續取得訂單、掌握製程關鍵、提高技術附加價值,還需要後續成果來證明。
台灣真正要爭取的,不只是成為國際國防企業的供應商,而是成為供應鏈中具有技術價值、持續交付能力及不可輕易替代性的合作夥伴。
第一個關鍵:智慧財產權,究竟由誰掌握?
共同研發最容易被忽略的問題,是智慧財產權。
一項國防產品通常不是單一技術,而是由核心設計、軟體、控制系統、材料、製程及零組件等多項成果組成。合作雙方即使共同投入人力與資金,也不代表所有成果必然共同持有。
例如,台灣企業負責機體結構設計與製造,美方提供飛控軟體及系統架構。產品完成後,台灣企業可能具備製造能力,但如果沒有取得適當的軟體使用、修改、維護或再授權權利,就未必能獨立改良產品,或將相關技術應用於其他客戶的需求。
因此,簽訂共同研發合約時,至少要釐清四個問題:
既有技術:雙方在合作前已經擁有的專利、軟體及專有技術,哪些可以使用,使用範圍到哪裡?
新研發成果:合作過程產生的專利、設計及技術資料,歸誰所有?另一方取得哪些使用權?
後續改良:如果台灣企業改善製程、開發新模組或降低成本,這些改良成果能否自行使用,或授權給其他客戶?
合作終止:如果專案結束、訂單中止或合作關係改變,台灣企業是否仍有合法權利維護產品、履行既有契約及使用已取得的技術?
這些問題沒有適用所有合作案的單一答案。國防技術涉及機密、出口管制及國家安全,部分權利也可能依法受到限制。但正因如此,更需要在合作開始前釐清權利範圍,而不是等到產品完成後才發現無法使用或延伸。
台灣國防技術機構與民間企業合作的相關規範,也要求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研發等工作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註2)這項原則同樣值得用來檢視國際合作的契約設計;至於台美個別專案實際適用哪些條款,仍須依其合約及相關法規判斷。
第二個關鍵:在台生產,不等於掌握製造能力
國際合作常以在地化生產作為重要目標,但「在台灣製造」與「台灣掌握製造能力」並不完全相同。
假設台灣工廠依照美方提供的圖面、製程與規格組裝無人機,初期可以快速建立產能,也能創造就業及營收。然而,如果關鍵材料、設備參數、測試方法與製程改善都必須依賴外部,台灣企業就可能只掌握生產流程中的一部分。
真正值得爭取的製造能力,應該包括產品品質控制、製程優化、良率提升、關鍵零組件替代、故障分析及後續維修等。這些能力不一定都要由台灣企業獨立完成,但必須清楚知道哪些能力已經建立、哪些仍依賴合作夥伴。
對台灣而言,國際合作不必一步到位地要求所有技術都自主化,而應該依國防需求、技術重要性及投入成本,設定合理的能力累積目標。
例如,第一階段先建立可靠的組裝與品質管理能力;第二階段逐步掌握關鍵模組的製造、測試及維修;第三階段再依技術條件與合約權利,發展自主改良及替代方案。
這不是要求外國夥伴交出全部核心技術,而是讓台灣的投入能夠逐步轉化為可持續使用的產業能力。
第三個關鍵:有產能,還要有訂單與市場
企業願意投資國防產能,最終仍須面對經營問題:設備投資由誰負擔?產線建立後有多少訂單?訂單可以維持多久?市場需求改變時,設備與人力能否轉用?
國防產品具有特殊的規格、資安及品質要求,企業不能簡單假設,完成一項國防產品後,就能直接把同一產品賣給一般民用市場。即使技術可以延伸,仍可能需要重新設計、測試及取得相關資格。
因此,台美合作應在商業條件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釐清訂單與產能的關係,包括:
預估需求與採購時程是否足以支持產能投資?
台灣廠商能否直接參與美方或其他盟友的供應鏈,而不只依賴單一合作案?
哪些技術可以延伸至民用無人機、工業自動化、通訊或其他應用?
當原有產品改版或訂單減少時,台灣企業是否有機會繼續提供維修、零組件及技術服務?
這些問題不是每一份合作備忘錄都能直接回答,卻是政府推動產業合作時應該追蹤的指標。
如果政策只統計合作家數、簽約金額與新增產能,卻沒有觀察訂單延續性、技術累積及市場拓展,就可能高估合作的長期效益。
政府的角色,不只是促成合作
台美國防產業合作涉及企業、國防需求單位、研發機構及政府部門。政府無法替企業保證每項合作都成功,也不應要求外國企業無條件移轉所有技術。
但政府可以做的是,讓合作目標更清楚,並協助企業處理個別中小企業難以獨自承擔的制度問題。
第一,合作前就應盤點台灣希望累積的能力,區分哪些可以透過採購取得、哪些需要技術移轉、哪些必須共同研發,以及哪些領域應持續建立自主替代能力。
第二,協助企業理解智慧財產權、出口管制、資安、技術資料使用與後續維修等契約議題,避免企業只關注眼前訂單,卻忽略長期權利與義務。
第三,建立合作成果的追蹤機制。除了簽約與訂單,也應觀察技術授權範圍、國內製造附加價值、關鍵製程掌握程度、品質驗證、後續維修能力,以及企業能否持續參與國際供應鏈。
第四,鼓勵合作成果擴散至更多國內供應商與相關產業,但必須尊重原始合約、智慧財產權及國家安全要求,不能將「技術擴散」簡化成無限制的技術分享。
台美合作的成績,應看台灣留下了什麼
台灣需要國際合作,也需要國防自主。兩者並不衝突。國際合作可以縮短技術開發時間、引進成熟系統、擴大訂單來源;國防自主則要求台灣逐步建立足以支撐國防需求的關鍵技術、製造、維修及供應能力。
真正的挑戰,是如何把兩者接起來。
如果台灣只追求取得訂單,可能停留在低附加價值的製造環節;如果只強調所有技術都要自行開發,又可能付出過高成本、錯失合作時機。合理的策略不是在兩者之間二選一,而是依照技術重要性與產業條件,決定哪些能力要自主、哪些可以合作、哪些應透過合作逐步累積。
台美共同研發的真正成績,不是台灣參與了多少專案,而是每完成一個專案,台灣是否比合作之前更有能力設計、製造、驗證、維修與持續供應。
這才是判斷軍民通用合作能否帶動產業升級的關鍵標準。合作的價值,不只在於今天交付了什麼,更在於明天台灣能夠獨立完成什麼,以及能否把這些能力延伸到下一個產品、下一個客戶與下一個市場。
附註與參考資料
(註1)經濟部產業發展署,2026年6月3日,〈金屬中心與美商Anduril簽署合作備忘錄 臺美攜手深化無人機關鍵技術合作〉。
[https://www.ida.gov.tw/ctlr?PRO=information.rwdInformationNewsView&id=4…)
(註2)國防部,《國防科技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修辦法》英文法規資料頁,2023年5月8日修正。相關規定涵蓋國防技術合作、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約定。
[https://law.mnd.gov.tw/English/EngLawData.aspx?lsid=FL005559](https://l…)
(註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2026年5月29日,〈Taiwan-USA Industrial Cooperation Promotion Program〉(台美產業合作推動計畫),說明台美產業互補、創新商品化及供應鏈合作的政策方向。
[https://www.ida.gov.tw/ctlr?PRO=project.ProjectView&id=2975&lang=1](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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