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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公益團體向總統府陳情 訴求釐清補助核銷與停權裁量

2026/10/2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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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花蓮公益團體向總統府陳情 

訴求釐清補助核銷與停權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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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實際租賃音響 

主動修正核銷資料 盼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新聞導讀】
        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因不服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追繳補助款及處以停權二年之行政處分,於日前正式分別向總統府、行政院、花蓮縣政府等提出陳情。協會特別強調,本案陳情絕非要求總統府代替行政法院進行裁判,而是懇請總統府依人民陳情程序,將相關訴求轉請權責機關處理。協會期盼主管機關檢視行政程序、停權法源依據與處分適當性,並給予相應法律資源支援,同時關注現行公益團體補助制度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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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代表張志龍,委任訴訟代理人呂佳瑩,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正式具狀向總統府提出陳情,請求檢視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於114年11月25日作成之吉鄉原字第1140034572號行政處分,以及花蓮縣政府115年8月6日府行法字第1150017477號函附之115年訴字第5號訴願決定。陳情單位強調,目前全案已依法尋求行政法院司法救濟,本次陳情旨在請主管機關針對行政機關之調查程序、處分裁量及信賴保護進行行政監督,並釐清公益補助法規之適用問題。

        本案爭議焦點源於吉安鄉公所認定協會於辦理公益活動期間,涉有補助款重複核銷等情事,進而作成追繳補助款及限制未來二年申請補助資格(停權二年)之處分。對此,陳情單位指出,活動期間之音響設備確有實際租賃與使用事實,並留有兩張各15,000元之合法收據。協會認為,行政機關在法律評價上,應嚴格區分「實際支出是否存在」與「該筆支出是否遭不同機關重複補助」兩項不同課題,不應僅憑補助科目名稱或金額相同,即概括認定全部補助款皆屬不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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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情內容進一步說明,協會早於113年7月12日即依主管機關要求之程序完成資料報核,並經審查通過撥款,顯見行政機關先前已有審查認可之行為,人民之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此外,協會在收到原處分前的114年10月28日,即已主動以花身障及原住民協會字第114010000572-1號函提出修正核銷資料。然而,原處分在作成追繳及停權二年之裁量時,是否已確實審酌協會主動更正之事實、違規程度及主觀責任,均存有重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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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主張,追繳補助款與停權二年屬於性質截然不同之行政處分,後者對長期深耕在地身心障礙者、弱勢家庭及原住民族權益之公益團體而言,將造成無法彌補之營運衝擊與服務中斷。因此,協會請求總統府及權責機關協助檢視:吉安鄉公所認定重複補助之具體憑證與計算依據、是否逐筆調查兩張15,000元收據之實際交易狀況、是否調閱其他補助機關之核銷資料、停權二年之直接法源與裁量基準,以及行政機關於處分前之簽辦審查程序等八大要項,以確保行政處分符合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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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採訪心得】
        深入了解本次陳情事件,可以深刻感受到基層公益團體在面對龐雜行政法規與核銷程序時的無助與掙扎。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長期深耕偏鄉,為弱勢族群提供第一線服務,其貢獻不容抹殺。然而,在補助款核銷制度下,行政機關若僅以科目相同即概括認定重複補助,並逕行處以長達兩年的停權,恐怕缺乏足夠的細緻度與溫暖。

        本案陳情團體表現出極高的法治素養,不僅主動更正資料,且明確恪遵司法與行政分際,強調不要求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而是希望落實人民陳情制度下的程序檢視。期待相關權責機關能藉由本次陳情,重新審視公益團體補助核銷之溝通與輔導機制,在維護公款運用合規性的同時,也能給予在地弱勢服務團體合理、透明且具備比例原則的處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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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民新聞PeoPo平台 程德昌報導.

圖/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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