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師法攻防升溫 物治師支持「運動防護法」 運動醫師質疑「無生理異常」恐讓選手難回賽場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529運動防護師立法座談會五大訴求。圖:擷取自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運動防護師法立法爭議延燒,物理治療師界與運動醫師界針對「運動員傷後恢復訓練」與「重返競技運動」的分工標準出現明顯意見分歧。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29)日提出立場,主張運動員傷後恢復訓練應建立跨專業合作機制,須在物理治療師確認「運動功能已恢復至無生理異常後」,再由運動防護師接續協助重返競技運動與運動表現提升。不過,台灣運動醫學醫學會秘書長劉又銓醫師同日在社群上回應指出,若以「無生理異常」作為運動防護介入前提,恐怕許多運動員根本無法回到賽場。
本次爭議源自立法院昨(29)日舉辦的運動防護師立法座談會,物理治療界在會中多次表達,支持運動防護制度發展,也肯定運動防護人員對運動員照護的貢獻,但強調法制化不應排除物理治療師參與運動防護工作,也不得讓非醫事人員從事依法屬於物理治療師的評估、治療、復健等業務。物治界認為,運動防護、醫療與復健相關業務涉及不同專業領域,若法條未明確切分,恐造成醫療行為認定爭議,也可能影響物理治療師既有工作權。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楊政峯在會中進一步提出,運動員傷後恢復訓練涉及醫療與非醫療銜接,法條可考慮加入「須經物理治療師評估運動功能無生理上的異常」後,再交由運動防護專業接續訓練的概念。楊政峯的邏輯是,物理治療師先確認選手功能上沒有異常、回到一般人的基礎狀態,後續再由運動防護專業協助選手從一般功能走向競技能力與運動表現提升,藉此避免運動防護師誤踩醫療或復健業務界線。
但這項「無生理異常」主張隨即引發運動醫學界質疑,秘書長劉又銓醫師在社群上回應指出,若必須確認運動功能已無生理異常,才能交給防護員接續協助,許多運動員根本不可能回到賽場。劉又銓認為,競技運動員與一般病人不同,許多選手是在功能仍有限制的狀況下,透過合理代償、風險控管、訓練調整與團隊支持,找到可以繼續比賽的方式,甚至在限制中發揮出超人般表現。若以傳統醫療思維要求「完全無異常」才進入運動復歸,反而可能不符合競技運動現場。
秘書長劉又銓醫師強調,重返訓練與回場決策,不應由任何單一專業片面決定,國際運動醫學實務更重視團隊共同決策,由醫師整合不同專家意見後,與教練、防護員、治療師、運動員本人及團隊一起評估風險與表現需求。換言之,運動復歸不是單純的醫療結案,也不是某一張「無生理異常」證明即可完成,而是在實際表現、傷害風險、競技需求與選手意願之間取得平衡。
除了「無生理異常」爭議外,理事長楊政峯在會中也多次提出另一項核心主張:運動防護相關立法可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法,訂定範圍較廣的「運動防護法」,而不一定要制定以人員資格為核心的「運動防護師法」。楊政峯認為,若採人員法,討論容易集中在誰能執業、誰被排除、哪些業務專屬、哪些罰則適用,最後變成各專業彼此綁來綁去;但若採「運動防護法」架構,則可把場域、人員、服務內容、轉介流程、跨專業合作、行政管理與運動員保障一併納入,涵蓋範圍更廣,也較能處理不同專業共同參與運動防護的現實。
業界對此有聲音解讀,理事長楊政峯此次在會中之所以立場鮮明,與其全聯會理事長任期即將於今年五月底屆滿有關。相關人士推測,即將卸任使他包袱較小,因此在本次會議中更能代表物治界扮演「黑臉」角色。不過,此一說法屬業界觀察與推測,並非楊政峯本人公開說明。
支持運動防護師法的一方則認為,物理治療界的疑慮可以透過文字修正、轉介機制與跨專業合作處理,但不應因此否定運動防護員長期在運動場域中的獨立專業價值。運動防護界強調,現場防護員面對的是訓練、比賽、賽會、隨隊與校園體育班,不是典型醫療院所情境;若所有傷後恢復與回場銜接都被要求先走完醫療或物理治療程序,第一線運動現場可能出現服務斷層,尤其基層學生選手與資源不足的運動隊伍,未必有能力即時取得完整醫療團隊支援。
這場攻防也凸顯運動防護師法真正的難題:立法不能只處理名稱與國考,更必須回答運動復歸到底由誰主導、誰共同參與、誰負最後責任。物治界主張先確認「無生理異常」再接續運動表現,目的在於守住醫療與復健專業界線;運醫界則提醒,競技運動現場充滿灰色地帶,選手不一定等到完全無異常才重返訓練與比賽。未來法案若要向前推進,恐怕不能只在「運動防護師法」與「運動防護法」之間二選一,而是必須建立一套真正以運動員為中心、兼顧醫療安全與競技現實的跨專業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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