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甲等比例限制,是打破齊頭式平等,還是開啟另一種不透明文化?
考試院此次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最受矚目的改革之一,就是取消長年存在的「甲等75%上限」。這項制度過去被視為台灣公務體系最具爭議的設計之一,因為即使某個機關整體績效優良,也必須有人被排除在甲等之外,形成「制度性淘汰」。許多基層公務員長期批評,這種比例分配不是真正的績效評量,而是強迫主管在人際、資歷、派系與輪流分配之間進行妥協,導致真正優秀的人未必能獲得應有肯定。
然而,取消甲等比例限制,未必就代表公平自然到來。新的「優秀、良好、未達良好」制度,看似比甲乙丙丁更柔性,但也可能帶來另一種風險:評等模糊化與主管權力擴張。因為當大多數人都被列為「良好」,真正獲得「優秀」者的標準若缺乏透明機制,就可能演變成主管主觀印象、私人關係甚至政治忠誠度的競賽。換句話說,舊制度的問題是「名額限制」,新制度的問題則可能變成「標準不明」。
從行政管理角度來看,任何考績制度都必須兼顧三項核心原則:可預測性、公平性與激勵性。如果缺乏客觀量化標準,即使取消比例限制,也可能只是把過去「誰能拿甲等」的爭議,轉化為「誰能被主管認定為優秀」的新型權力遊戲。尤其在台灣公務文化仍高度講求人際和諧、年資倫理與服從文化的情況下,主管對考績擁有更大裁量空間,反而可能讓年輕公務員更難挑戰既有權力結構。
此外,此次改革雖然提高優秀者獎金至1.3個月,但實際差距仍有限。對高壓、高責任工作而言,0.3個月獎金能否真正形成激勵,值得懷疑。若制度最終只是形式調整,而非建立真正透明的績效治理模式,那麼改革恐怕難以解決長年存在的公務體系低效率與責任模糊問題。
真正重要的,不是把甲乙丙丁改成優秀良好,而是如何建立一套能讓公務員相信「努力真的有差別」的制度。否則,再漂亮的制度名稱,也可能只是新的包裝。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