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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不容意外,違規應訂罰則! 公督盟呼籲立院盡速修訂過時保密法規,落實嚴格議事自律!

2026/01/2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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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不容「意外」,違規應訂「罰則」!

立院應即刻修訂過時保密法規,落實嚴格議事自律!

  

  昨日(19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邀請國防部長顧立雄報告,針對新一輪軍購特別預算條例草案及細節進行機密會議,會議過程,卻發生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將機密文件帶離會場,並由國防部軍官即時追回之情事。對此,當事人雖澄清係「不慎」且於「前後不到30秒」內即行繳回,但是此事件結合過去曾有立委拒簽保密切結書、在機密會議中使用PHS…等爭議,再次引發國人憂慮!
 

公督盟鄭重呼籲:面對中國軍事威脅持續升高,立法院更應即刻補強內部保密制度,全面檢討並修正已逾25年未曾修正的《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建立具層級控管與強制力之機密會議標準作業程序,方能確保國會監督職能的正當性,並重建社會對立法院的信任。

📍「意外」不能成為藉口,程序違規即是國安風險!

  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關於秘密會議之程序與保密義務,規範對象並非僅限於立法委員本人,亦及於列席之行政機關人員與立法院工作人員,其目的在於確保機密資料於會議全程嚴格控管。立法委員不僅是國家立法規則的制定者,更是監督行政部門之責任主體,若連最基本的保密程序都無法被確實遵守,國會又如何要求行政機關承擔國安責任、落實有效監督?
 

  公督盟強調,針對立委於機密會議中將機密文件帶離會場一事,即便當事人表示並非出於故意,然而,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8條規定,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應「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該規範並未因時間長短或主觀意圖而有所例外。凡機密文件一經離開管制範圍,即已構成程序違規,立法委員自應以最高標準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範。

📍法規嚴重過時,應全面檢討「立法院秘密會議制度」,確保機敏資料不外洩!
 

  本次事件凸顯現行機密會議在動線控管、文件回收及人員管制上仍存制度性風險,而且對照德國國會可以針對違規行為罰鍰,英、美國國會有倫理委員會進行主動調查,目前我國立法院對於有違反保密義務的相關人員處置相當雞肋,公督盟呼籲,應參考國際案例,修法賦予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權,若涉及國安法規的洩密行為,更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絕不寬貸!
 

此外,《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最後一次修正已經是民國89年,超過25年未曾與時俱進。現任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也曾主張立法院要檢討保密規範不足之處,隨著日新月異,現行規範早已無法應對現代科技與國安威脅。公督盟強調,雖然外交國防委員會曾訂出內規,但是其他委員會同樣會接觸機敏資料,呼籲立法院應針對秘密會議相關法規進行通盤檢討,確保秘密會議之內容不對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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